同居关系,你知多少?(一)
同居关系(De facto relationship)是指双方虽未完成婚姻的注册手续,但在澳洲境内基于真挚的感情基础(genuine domestic basis)同居一定时间后形成的家庭关系。同居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与婚姻关系是同等的,他们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似的。
本文将介绍同居关系的法律定义和评判标准,以及同居关系在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定注册程序和要求。
什么是同居关系?
根据《1975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第4AA条,“同居关系”是指同居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不属于亲人关系(包括领养关系),且基于法律规定的相关因素综合考量后,确定双方是基于真挚的感情基础而在一起生活。这些因素包括:
- 关系的存续时间;
- 双方共同居住生活的性质和亲密程度;
- 是否存在性关系;
- 双方之间财务的依赖程度以及其他财务安排;
- 双方的财产所有权情况及日常使用和取得情况;
- 双方对共同生活的承诺;
- 双方的关系是否已在其他州或者领地完成法定关系的注册手续:
- 对子女的照顾与支持;
- 该段关系的社会影响及社会公众对该关系的看法等。
需注意,法院在评估一段同居关系时考虑的因素并不是单一固定的,而会因具体案情及申请材料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如何注册同居关系?
自2010年7月1日起,同居关系中的双方可以申请注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同居伴侣。
在新南威尔士州,想要注册同居关系需要满足的程序要件如下:
- 完成新南威尔士州注册关系的申请表;
- 在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部门(NSW Registry of Births, Deaths & Marriages)完成预约后,双方携带申请表及其他材料到登记部门完成相关的登记手续,或在官方认可的证人的见证下签署所有文件后以邮寄的方式递交材料。官方认可的证人包括:太平绅士,国际公证师,持有澳洲律师牌照的法律执业者,英国或澳大利亚领事官员,法官或裁判官。
- 在28天的考虑期内没有向登记部门申请撤回已递交的同居关系注册申请。
结合上述《1975年家庭法》第4AA条的规定,递交申请的同居双方需要满足以下实质要件:
- 其中一方居住在新南威尔士州;
- 双方都年满18周岁;
- 双方之间或者与他人之间不存在已注册的婚姻关系;
- 任何一方与他人之间并不在澳洲其他州有存续的、已生效的婚姻关系;
- 双人并不是亲人关系;
- 在综合考量其他实质因素后,确定双方之间存在真挚的感情且以伴侣的身份生活在一起。
注册后的同居关系在法律层面上与婚姻具有同等效力,这就意味着,同居伴侣双方均可享有与婚姻关系同等的社会保障。例如,同居关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将受到警察和法院的保护,而在关系破裂或者一方伴侣死亡的情况下,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也有资格主张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权、抚养费和获得遗赠的权利。
欲知详情,请关注我们的下一篇文章《同居关系,你知多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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