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视法庭
什么是藐视法庭?
藐视法庭是指诉讼参与方作出的可能会干扰或破坏法庭权威、履职或尊严的行为。藐视法庭包含了一系列可能破坏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的行为,包括:
- 当庭藐视:
- 拒绝在庭前宣誓;或
- 拒绝提供证词或回应传票;或
- 在被命令离开法庭后拒绝离开;或
- 对司法工作人员或陪审团成员发表侮辱性言论。
- 通过出版进行的藐视法庭:
- 向媒体披露诉讼中的证据,或评判诉讼参与方处理案件的方式;或
- 在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前披露被告人先前的犯罪记录;或
- 向媒体披露与尚未审理终结的案件相关的文件或证据。
- 不尊重法庭:
- 进入法庭时拒绝鞠躬致意;或
- 干扰诉讼程序;或
- 辱骂司法工作人员。
- 拒绝履行法院命令
民事藐视及刑事藐视
藐视分为民事藐视及刑事藐视。民事藐视通常由被冒犯的当事方提起诉讼,但如果藐视涉及违反法院命令,则法院会提起诉讼。违反法庭命令或当庭承诺通常构成民事藐视,除非涉及“故意挑衅”。民事藐视与刑事藐视都采用刑事证明标准, 即排除合理怀疑。
由于藐视法庭的严重性以及定罪后被判处监禁的可能性,法院认为有必要证明至排除合理怀疑以保护被告。若原告无法将藐视的要件证明至排除合理怀疑,被告将被宣告无罪。
民事藐视的目的是敦促被告执行法院命令,而刑事藐视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法院权威。
藐视法庭的要件
在新州,为证明构成藐视法庭,起诉方须将以下两个要件证至排除合理怀疑:
- 被告实施了可能干扰或破坏法院或诉讼参与方权威、尊严或履职的行为;以及
- 被告具有实施该行为的意图。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无需证明被告主观上具有干涉司法公正的意图,仅需证明被告有实施该行为的意图,并且理性人认为该行为可能干涉司法公正。
举例而言,某人因拒绝提供证据被指控藐视,无需证明其有意干涉司法公正,仅需将其有拒绝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意图证明至排除合理怀疑,且理性人认为被告拒绝提交证据的行为具有干涉司法公正的倾向。
其中一个例外是拒绝履行法院命令,原告必须将以下要件证至排除合理怀疑:
- 法院作出命令;
- 法院命令足够清晰,理性人可以排除合理怀疑地认为被告未执行法院命令;
- 命令已送达给被告;
- 被告知晓法院命令内容;
- 被告违反了命令;
- 被告故意实施了某行为,即使并非故意但违反了法院命令。
因此可知,原告不需要证明被告对违反法院命令的结果有故意,仅需证明被告故意实施了某行为,该行为导致了违反法院命令的结果。
处罚
在新州,根据《地方法院法》(Local Court Act 2007)第24条及《地区法院法》(District Court Act 1973)第199条,藐视法院的最高刑为28天监禁和/或20 penalty units罚款(2200澳币)。由于其严重性,法院反复重申不应轻易作出藐视法庭指控,除非其已是保护司法公正的最后手段。
一般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下列处罚:
- 社区矫正令 (Community Correction Order):包括社区服务(最多500小时),宵禁(24小时内不超过12小时),参加康复计划或由社区矫正官员监督;或
- 罚款;
- 强化矫正令 (Intensive Correction Order):包括社区服务(最多750小时),居家拘留,电子监控,参加康复计划;宵禁;或
- 监禁;
- 根据“第10条”结案:法院可以判定指控成立,但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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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被指控藐视法庭,我们可以为您提供辩护,根据案情进行胁迫、必要性、正当防卫等抗辩。
如果您是首次受到指控,我们可以向法院申请适用“第10条”。虽然“第10条”认定指控成立,但您可以避免出庭以及其它处罚。
藐视指控不应被轻视,因为处罚可能对您的职业和未来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您被指控藐视法庭,建议您及时寻求法律咨询。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或代理,请致电(02)9283 8588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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