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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如何影响您的索赔权? 中澳法律差异是否能给您索赔机会?

澳大利亚民事诉讼与债务追讨:如何在澳洲和中国两地获得法律救济?

无论您是否因债务追讨、合同执行、疏忽赔偿或其他形式的法律救济而考虑诉讼,首先了解您的案件适用的诉讼期限(Time of Limitation)至关重要。了解诉讼时效不仅有助于您掌握维权时间框架,还能为您在国际贸易争端或跨国法律执行中带来优势,尤其是在中澳法律环境中。

诉讼期限在民事诉讼中的关键性

诉讼期限(Statute of Limitations)是由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起法律诉讼或执行权利的时间限制。时效期限从诉因(Cause of Action)发生时开始计算,并持续到法律规定的时间段。

在澳大利亚,不同州针对诉讼期限的适用法律有所不同,如维多利亚州主要是《Limitation of Actions Act 1958(Vic)》,昆士兰州是《Limitation of Actions Act 1974 (Qld)》。但大致上主要的诉讼期限如下:

诉因 诉讼期限(自诉因积累起计算)
不当解雇 21天
诽谤 1年
人身伤害 3年
不涉及人身伤害的合同法或侵权法 6年
租金回收 6年
回收土地 12年
契约 12年

 

澳洲诉讼

在中国的诉讼时效与澳洲民商纠纷的对接

在中国,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由2021年1月1日起实行的《民法典》第188和189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法院批准延长,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此外,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因此,如果违约或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然可以参照《民法典》规定保护您的权益。

诉讼期限如何计算?

在澳大利亚,诉讼程序的启动会停止时效的流逝。某些情况下,如因欺诈或其他原因导致原告未能及时知晓诉因存在,则时效从发现欺诈之时起重新计算。部分特殊案件中,如在时效最后一年才发现关键事实且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可延长时效至一年,但此类申请需有极高的证明标准。

澳洲诉讼

时效期限的计算具体取决于诉讼原因和具体情况,有些案例中可能会非常复杂。以维州为例,根据The Limitations of Actions Act 1958 (Vic)第27款,Postponement of limitation periods in case of fraud or mistake 如果因为欺诈或错误等因素导致原告无法及时意识到诉因的出现,时效期限从原告发现欺诈或错误或者在合理的调查下本应发现之时开始计算。

某些侵权索赔的案件中,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在时效期限最后一年开始后才知晓某一个决定性的重要事实,且有证明其有权提起诉讼的证据,法院可以允许将时效期限延长至最多1年。然而,这类情况往往有较高的证明门槛。如果您需要了解自己是否仍有透过诉讼维权的机会,建议您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法律建议

如果民事案件已过中国诉讼期限,可以在澳洲提起诉讼吗?

在考虑澳洲法律途径之前,我们提醒您注意,在中国,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下述情形有可能中断诉讼时效:(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后,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将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

以债务追讨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然而,现实操作中,诉讼时效届满后,这类认定存在较高门槛。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4337号中的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现第十九条)中“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应作严格解释,即债务人应当明确表示抛弃时效利益,同意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如达成还款协议、签订债权确认书等。

中国法院判决在澳洲的执行:如何操作?

如果一单中国民商事纠纷同时涉及澳洲元素(如当事人居住在澳洲、涉事公司注册在澳洲),有可能在澳洲提起诉讼来维护权益吗?

在中澳之间的跨国民事纠纷中,如当事人之一位于澳洲且澳洲法院对纠纷具有管辖权,澳洲法院可能接受案件受理,但前提是法院未被认为为“不方便法院” (forum non conveniens)。澳洲法院通常会基于是否为“明显不适当的法院”进行评估,且其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更具灵活性。

什么是“不方便法院原则”?

在普通法系中,如果不同法域、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法庭对同一民事诉讼均存在管辖权时,法庭有时会认为受理该案件会让被告承受沉重的负担、由其他域外法院审理对当事人更为便利,因而放弃对该案件的管辖权,并在合适情况下将该案移交其他法院。这一原则被称为“不方便法院原则”或“不方便管辖原则“(forum non conveniens),是处理适用多个法域的民事诉讼的常见原则。

相比英国,澳洲法院对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理解更为弹性,除非该法院被认为是明显不适当的法院(clearly inappropriate forum),只要和澳洲本地存在一定的关联,都存在被澳洲法院受理的可能。

然而,并非任何民商事纠纷都符合在澳洲提起诉讼的标准,只有详细评估过具体案例,我们才能够给出符合您情况的建议。如果您需要在涉及中澳两地的民商事纠纷中寻求帮助,建议您联系我们的律师获得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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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民商事纠纷的法律支持

法律案件,尤其是诉讼案件,可能要花费当事人大量金钱、精力和时间,并需要动用法院的公共资源。在现实生活中,一个问题往往有很多解决办法。因此,律师的工作并不是单纯根据客户的指示提告或应诉,而是仔细审核有关事实和证据,研究相关法律理据,从而给出最适当的解决办法,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在涉及中澳的国际贸易争端、债务追讨或合同纠纷等跨国民商事案件中,诉讼途径并非唯一选择。律师通常会评估双方情况,尝试通过协商或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而非直接诉讼,以节省客户的时间与资源。在部分跨国案件中,若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则诉讼程序为最佳的最后手段。在这方面,律师的专业技能和经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我所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在多个诉讼或非诉领域有十多年经验和实绩,定能通过专业的服务为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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