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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你知多少?(二)

同居关系,你知多少?(一)中,我们介绍了同居关系的法律概念和认定依据,以及如何在新南威尔士州注册同居关系。本篇文章将围绕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及破裂后伴侣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展开。

同居关系中的家庭暴力

同居关系中,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都是不被法律容许的。如果您的伴侣对您做出了家庭暴力 (例如冷暴力、性暴力)或者是虐待行为,请不要犹豫,立即联系:

  • 警方(拨打 000)
  • 家庭暴力相关援助部门(1800Respect,拨打1800 737 732)

如果您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是前同居伴侣的骚扰,可以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禁止对方接触您和您的子女,或者禁止对方靠近您的居所和工作场所。

同居关系破裂后的财产问题

同居关系破裂后,双方的财产分配一般有两种解决方式:

  • 根据双方签署的财产协议(financial agreement)进行分配
  • 根据法庭的同意命令(consent order)或者判决书(court order)进行分配

当双方同意签订财产协议时,您需要事先咨询律师以确保签署的财产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协议不仅仅是规定双方之间的财产及产权分配问题,还可以规定双方对日常生活费用及财产维护的分配。

当双方之间不存在财产协议时,您可以在关系破裂的两年内请求家庭法院下发命令以进行财产分配。一旦您在关系破裂的两年后请求家庭法院颁发财产分配的命令,您需要提前取得家庭法院的批准。

在向家庭法院递交财产分配命令申请的同时,您需要证明以下情况:

  • 双方有过一段真挚的同居伴侣关系
  • 其中一方处于该州或领地的管辖范围内
  • 同居关系是在2009年3月1日后破裂的(南澳大利亚州的时间限制是2010年7月1日后),如果关系破裂的时间早于规定的日期,则需要获得法庭的批准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 您与对方共同居住的时间超过两年
  • 同居关系中共同养育了一个子女
  • 根据州或者领地的相关法律,该段关系已经获得注册
  • 在进行财产或者监护权分配评估时,法庭认知到其中一方做出主要的贡献,并且若法庭不下发命令会造成严重的不公。

在法庭审理财产分配的申请时,法官需要考虑双方所作出的一切财政上的贡献(financial contribution),比如在房屋装修和家庭日常开支中的付出。法官还要衡量双方所作出的非财政贡献(non-financial contribution),比如在日常家务和子女养育中的付出,以及考虑双方在收入和子女养育义务中的不平等地位。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出现了其中一方在关系破裂后没有足够的收入以维持日常生活,且另一方有能力给予财政帮助时,法庭可能会基于一方的申请命令另一方支付配偶抚养费(maintenance)。但是这个配偶抚养费的支付义务将会在接受抚养费的一方结婚或者开展一段新的同居关系之时终止。此外,根据《1989年儿童抚养(评估)法》(Child Support (Assessment) Act 1989),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还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child support)。

同居关系中的子女监护权

如果同居伴侣双方有共同养育的子女,在关系破裂的情况下,应由双方共同分担子女的抚养义务。双方可以在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制定一份抚养计划(parenting plan),以对子女的生活进行详细规划;双方也可以向法庭申请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作出子女监护命令(consent order) 。

在双方不能就子女养育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向法庭递交申请,请求法庭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就子女的监护权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命令(parenting order)。此后,法庭会就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时间以及子女的成长费用的分配问题和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命令,以达到保护子女最佳利益的效果。

而在法庭作出任何命令之前,法庭会要求同居关系的双方及其他利益关系人就子女的监护问题进行其他的非诉讼协商,争取着平和地解决监护问题。当然,在协商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或者披露的材料都不可以作为任何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儿童案件的证据材料。

一方伴侣死亡后另一方所享有的权利

同居伴侣双方所享有的权利于婚姻关系中双方享有的权利是相同的。因此,在同居伴侣一方死亡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主张以下权利:

  •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对遗产主张应得的份额
  • 对未依法订立的遗嘱或遗嘱的内容提出质疑
  • 如果死亡原因是工伤的话,则可以根据相关工人赔偿法律获得接受工伤赔偿的资格
  • 相应的社会保障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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