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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用股东协议,不再为股权转让、股东出资、撤资头疼!

企业,尤其是公司,是重要的投资工具。投资人能以股东身份对公司出资,让公司执行投资计划,这势必涉及股东进出,股权转让,也就是股东出资、撤资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好好处理,容易导致股东纠纷。不过,公司股份操作已有一系列成熟机制规范,可通过股东协议确定下来。这方面的主要机制包括:

  1. 新股优先购买权(pre-emption right on new issues of securities);
  2. 股份优先受让权(pre-emption right on transfers of securities);
  3. 随售权(tag-along right);
  4. 强制出售权(drag-along right)。

本文将简要介绍上述股东协议机制。为叙述方便,我们假设某公司现有两名股东,甲和乙。第三方丙有意收购该公司股份。

 

新股优先购买权

新股优先购买权机制(pre-emption right on new issues of securities)可以让甲和乙优先认购公司新发行股份,而且一般会规定甲和乙按其现有占股比例取得新股。未被他们认购的新股可以出售给丙,但认购价格不可低于甲和乙的价格,认购条款也不可比甲和乙的条款优惠。

新股优先购买权的意义在于:

  1. 防止现有股东的占股比例因发行新股减少(即“股权冲淡”/“股份稀释”,dilution);
  2. 对外人购买股份设置一定进入门槛,保障现有股东的权益。

 

股份优先受让权

股份优先受让权机制(pre-emption right on transfers of securities)规定,如果甲要转让股份,应优先向乙发出转让要约(offer),乙不接受要约,才能转让给丙。跟新股优先购买权类似,给丙的价格和条款不可优于甲、乙的价格和条款。

由于外人进入关系到公司利益,该股份优先受让权机制更可规定:

  1. 公司有权优先回购或取消甲的股份;
  2. 公司董事会如发现甲并非善意转让、丙不配合董事会查询、甲给丙的价格低于给乙的价格等情况,甲即无权转让。

股份优先受让权虽然给现有股东退出和外人进入设置一定门槛,但对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而言,这个股份优先受让权机制能提供重要保障,尤其是:

  1. 防止股东恶意转让股份,让外人随意进入,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2. 对外来投资者进行把控,确保现有股东对新投资者满意,同时保障公司利益。

此外,甲向丙转让股份,还可触发随售权和强制出售权等机制。

 

随售权

甲要转让股份,乙如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甲的股份便可以转让给丙。不过随售权机制可规定,如果丙购入股份达到一定的持股或投票权门槛(例如50%),那么乙有权跟甲一起出售股份,这就是“随售权”(tag-along right)。具体而言,甲要转让股份给丙时,丙必须向乙发出股份收购要约,收购价格和条款不劣于甲的价格和条款。丙不发出这样的要约,就无法收购甲的股份。乙如果接受要约,丙就得确保购入乙的股份,才能购入甲的股份。

随售权的意义主要在于为小股东提供退出机制。当大股东有意退出,小股东无力接手,但又不愿留下跟外人共事(尤其是该外人还掌握公司控制权),随售权就能给小股东体面退场的机会。

 

强制出售权

假设甲是90%股权的大股东,乙是10%的小股东,丙有意购入公司全部股权,但只有甲同意出售股份,乙不同意。如果股东协议设置了强制出售权机制(drag-along right),那么甲就可以强制乙跟甲一起出售股份。具体而言,强制出售权可规定当持股达到一定份额(例如75%)的股东,也就是甲要向丙转让股份时,甲可要求乙在规定时间内, 按规定价格和条款(不劣于甲的价格和条款)向丙出售乙的股份。股东协议更可规定如果乙不照办,甲可代乙出售其股份。

强制出售权与随售权都主要针对大股东(或多数股东)退出的情况。如果说随售权是让不想留的小股东有机会走,那么强制出售权就是让不想走的小股东非走不可,确保第三方顺利收购公司。

总结

股东出资、撤资的问题,对公司经营和投资计划的运行有根本性意义。因此,投资者或股东一般有必要尽早订立股东协议,把这些根本问题事先安排妥当,这样对自己、企业以及未来投资者都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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