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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冠疫情下新南威尔士州司法系统的紧急修正法案

在新型冠状病毒(新冠)全球大流行期间,新南威尔士州目前确诊的病例数量居澳洲首位。2020年3月24日,新州议会通过了《新冠疫情立法修正(紧急措施)法案2020》(‘该法案’),于2020年3月25日起开始实施,旨在有效推行社会隔离,减少人员接触和流动,从而控制病毒传播并保护人民大众的健康。

人际接触在司法系统占有重要席位,例如亲身出庭以及陪审团审判制度。该法案则为司法系统提供并引入一系列变通措施以应对新冠疫情带来的挑战。该法案的有关措施自3月25日起生效,为期至少6个月但不超过1年,视有关附属规例而定。接下来,本文将就该法案对司法系统中人际接触相关制度的修订进行介绍。

批准法庭作出非亲身出庭的命令

刑事保释聆讯中,被告人一律通过视听联系手段出庭,但法庭另有指示的除外。

其他案件聆讯中,法庭可以指示被告人、证人或者代表律师通过视听联系手段出庭。当事人也可以向法庭申请作出这一指示。为此,法庭必须确信该决定有利于司法公正,并且给双方当事人提出意见的机会。法庭也必须确信当事人有合理机会跟其代表律师私下沟通

精神健康复核审裁处如认为在新冠疫情期间属于有必要的情况时,可以批准有关人员在精神健康方面的聆讯中进行电话作答

陪审团审讯制度的相关修订

陪审员名册的主管机构在衡量个人或社区整体的安全和利益后,可豁免特定人员被选中传召至法庭当陪审员的义务。

如果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征询过法律意见后同意,法庭可下令该案由法官独自审理。如果检控方不同意这个安排,法庭则需要在确信该安排有利于司法公正后才可做出此安排。

批准在部分刑事聆讯中使用预录证供

区域法院或州最高法院进行的刑事聆讯,法庭可下令证人在无陪审团在场的证供聆讯中作证。聆讯证供经过录制之后在陪审团审讯中播放。此后,如果案件因为原案以任何原因搁置,或者因为定罪上诉的缘故,需要在各级法院重审的,那么该预录证供也可被法庭接纳。但是,如果法庭认为接纳该证供会对被告人造成不公平的劣势,那么法庭可拒绝接纳该预录证供

该法案中允许通过预录方式作供的证人包括: 性罪行案件家庭暴力案件,以及可公诉的严重暴力罪行案件中聆讯的原诉人,以及由于年龄或健康原因比其他人更易受新冠病毒感染的证人。通过预录方式作供后,证人若要在后续陪审员审讯和重审程序中进一步作供的,则必须经过法庭批准。

法庭下令通过预录方式作供之前,必须确信该做法有利于司法公正,尤其是要考虑证人本身的意愿和情况,以及必需的设施是否齐备。在做出命令之前,法庭必须允许被告人就有关安排征询专业的法律意见,并给予双方当事人就该安排提出意见的机会。而且,只有在所有审前披露以及案件管理要求均满足的情况下,法庭方可作出批准以预录方式作供的相关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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