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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法院对中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在特定情况下,来自中国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向澳大利亚具有司法管辖权的州和地区寻求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做出的判决。最近,我们的律师团队成功帮助来自中国的胜诉债权人(公司法人)获得了维多利亚高等法院的法令,承认了中国一区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包括对初审程序的判决和“执行判决”。对该判决的承认使我们的客户能够通过随后的执行程序在澳洲执行拖欠的判决债务,例如获得没收及变卖土地的法令,否则这是不被允许的。
除了获得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之外,我们的客户还能收回在开始此类法院诉讼时产生的合理法律费用以及截至登记之日累计的利息。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根据外国一审判决中规定的较高利率来计算应得利息,而不是维多利亚州法律规定的利率。

法律依据

根据1991年《外国判决法(联邦)》,在澳大利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是可行的,但这一法律不适用于所有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判决。例如,中国目前不属于1991年《外国判决法(联邦)》的范畴,因此寻求在澳大利亚执行中国判决的个人或组织可以依赖判例法准则。

四个要件

若要澳大利亚法院根据判例法准则作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命令,寻求依赖外国判决的一方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 外国法院必须行使澳大利亚法院承认的管辖权。在引用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时,该外国法院必须在当时对被告拥有管辖权。因此,被告(自然人)必须在外国管辖区内定居或常驻住,且自愿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或者在该外国诉讼的启动程序文件送达时,被告必须处于该外国管辖区。同理,作为被告的公司在被送达文件时也需在外国法院管辖区内经营业务。
  2. 外国判决必须是“终审判决”。外国诉讼程序必须在澳大利亚法院启动程序前已经结束。衡量终局性的关键在于外国法院是否将其判决视为最终决定,这意味着对双方之间的争议问题已经有了最后的决断。败诉债务人可能对外国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或该上诉程序正在审理,但这并不会否定以上的条件。但是,该判决在澳洲的法庭程序可能被暂时中止直到外国法院做出上诉结果。
  3. 外国判决当事人的身份必须与澳大利亚执行程序的当事人相同。
  4. 外国判决必须是追偿债务或确定数额的金钱,且该债务不能是政府财政债务。

抗辩理由

在诉讼一方能够满足这四个条件的情况下,对方仅可以在有限的理由上质疑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对方可以基于此类理由提出抗辩,包括但不限于:

  • 该外国判决违反澳大利亚公共政策
  • 该外国法院的行为与司法公正相悖
  • 该外国判决是通过欺诈获得的
  • 该外国判决具有惩罚性

在澳大利亚,各州根据判例法原则对于外国判决事项的要求和申请程序规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启动程序必须附有宣誓书,该宣誓书必须包含以下文件:

  • 由外国法院的相关负责人员证明并通过其印章认证的外国判决书副本
  • 如果外国判决书文本不是英语书写,则需要经过公证的判决书英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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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戈 律师

吴戈律师是格诚联合律师行的主任律师,在财产法,移民法,商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民事刑事和家庭法领域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在澳执业已逾15年,多年来致力于从事帮助众多海内外客户在澳洲进行房产买卖,商业或农业资产收购,民事刑事诉讼,移民申请等方面的法律业务。

吴戈律师同时具有国际公证师资格,在国际公证, 外交认证,领事认证等业务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向广大客户朋友提供快捷高效的国际公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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