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外国投资法律重大更新:FIRB申请费与房屋空置税

概述

外国人在澳大利亚购买住宅用地前需获得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的批准(Application for Foreign Investment Approval)。该政策旨在引导外国投资进入新建住房,以增加就业机会,支持经济增长,并通过印花税等税收增加政府收入。具体而言,外国投资者在购买住宅用地之前都需要通知澳大利亚税务局(Australian Tax Office),无论其价值如何。澳大利亚税务局负责外国人购房和空置费(Annual vacancy fee)的合规和执法活动。

申请条件与住宅类型

住宅类型

限制条件
新住宅 · 外国人可购买新建或接近完工的住宅,通常无额外使用限制。这类投资符合澳洲房产政策导向。
· 房地产开发商可以为外国客户申请外国投资批准,以便外籍人士更轻松地进入澳洲房产市场。
空地 · 外国投资者可购买住宅空地,但必须在4年内完成建设,且在建设完成前不得出售。这条限制有助于减少土地囤积,促进住宅供应,符合澳洲房产法律的要求。
已建成住宅 · 一般禁止外国人购买已建成住宅,除非申请人是临时居民且将作为自住房产使用。
· 外国人还可申请购买用于重建的已建成住宅,前提是重建会增加澳大利亚的住房供应。
· 特殊情况下,外国公司可购买已建成住宅,供其澳洲员工居住使用。

房屋空置税

外国投资申请费用

根据澳大利亚税务局(ATO)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外国投资批准时需支付一定费用。费用基于申请的住宅物业价值和类型,并需在申请提交时全额支付。

新住宅或住宅空地投资费用表,部分节选(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已公布,自2024年4月9日起,外国投资者在购买现有住宅时,所需支付的费用将增加三倍

已建成住宅投资费用表,部分节选(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全部申请费用详见ATO外国住宅购买申请费链接

房屋空置税

申请结果

  1. 批准:特定住宅物业
  • 外国人需申请无异议通知以获得购买特定住宅物业的批准。申请过程中需提供具体的物业信息并支付相应费用。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即可购买该特定物业。
  1. 豁免证书:非特定住宅物业
  • 外国人可申请豁免证书,以便在尚未确定具体物业的情况下获得购买批准。豁免证书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批准的范围内购买任何符合条件的住宅物业,无需为每个物业单独申请批准。

房屋空置费

除申请费用外,外国投资者如未能在一年内名下物业居住或出租超过183天,将被征收空置费。空置费基于最初申请外国投资批准时支付的费用。从2024年4月9日起,空置费将是外国投资申请费的两倍。具体内容详见下表:

房屋空置费信息汇总
谁需要支付这项费用? 澳洲住宅物业的外国所有者,包括个人、公司和受托人。
物业何时被视为空置? 在空置年度内有 183 天(6 个月)或更长时间未被占用或出租。
如何计算空置年度? 从物业所有者获得物业的日期开始,持续12个月。
何时向税务局报告? 外国所有者必须在空置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向澳大利亚税务局(ATO)提交年度空置费申报。
豁免和特殊情况? 住宅正在进行重大修缮或翻新等特定情况。
费用金额涨六倍? 自2024年4月9日起,申请时支付的外国投资住宅申请费的两倍。适用于自2017年5月9日起购买的所有外国拥有住宅。

这意味着未来购买现有住宅的空置费用将增加六倍

空置税(Annual Vacancy Fee)

外国投资者如在购买住宅后未能每年居住或出租超过183天(即6个月),则需支付空置税。自2024年4月9日起,该费用增至外国投资申请费的两倍,适用于所有自2017年5月9日以来购入的外国人所有住宅。此规定符合澳洲房产法律的总体方向,旨在减少空置房产,确保房产得到合理使用。

空置税支付要求
  • 缴纳对象:所有澳洲住宅的外国持有人,包括个人、公司及受托人。
  • 空置判定:如在空置年度中,物业空置超过183天。
  • 空置报告:持有人需在空置年度结束后30天内向澳洲税务局(ATO)提交空置申报。
  • 豁免情况:在物业进行重大修缮或翻新等情况下,持有人可申请豁免,符合澳洲房产法律豁免条款

举例释义

例如,李先生作为一名非PR中国投资者,拟在悉尼购买了一套现有住宅,价值为99万澳元。在购买前,他需要支付外国置业申请费,44,100澳元。购买后,如果在一年中有超过183天未在该住宅居住或未真正对外出租,他需要支付大幅增加的空置费用,为外国置业申请费的六倍,即264,600澳元。触目惊心的高额费用将促使他考虑投资新建住宅项目以避免高额费用。

 

最后

这些澳洲房产法律法律变化旨在确保外国投资有助于增加澳大利亚的住房供应,促进经济增长,并减少空置房产。确保遵守这些新规定,不仅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处罚,还可以充分利用您的投资。如果您需要个性化的建议和协助,请随时联系我们。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或投资建议。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顾问或访问ATO官网以获取最新和详细的信息。

联系我们的法律咨询热线

· 澳大利亚本地客户请致电 1300 618 888
· 海外客户请致电 +612 9283 8588
· 微信 ID:LegalPointLawyers888
· 电子邮件:info@legalpointlawyers.com.au

欢迎您拨打电话,进行初步免费咨询。更多有关澳大利亚法律的最新资讯,请访问Legal Point Lawyers法律资讯

485毕业生工签最新解读

从2023年底开始,澳大利亚政府对485毕业生工作签证(Temporary Graduate Visa, Subclass 485)实施了多项重要改革。新政策自2024年7月1日生效,涵盖了申请条件、签证期限以及语言要求的更新。这些变化对国际学生及其职业发展路径有深远影响。以下为详细解读,并附有建议以帮助受影响人士更好应对政策变更。

485签证

主要政策变化概览:

一、 语言要求提高

485毕业生工签的语言要求已经进行了相应更新,申请人雅思(IELT)成绩要求已经由6.0提高至6.5。申请人雅思英语成绩需总体分数至少达到6.5分,并且在四个部分中的最低分数为5.5分。同时,该语言成绩的有效期由在递交485签证申请之前的3年内改为1年内有效。

二、工签时长缩短

以前,持有485毕业生工签的学生可在澳大利亚停留长达8年,现在最长期限将缩短至5年。这意味着学生需要更早地考虑未来的职业发展和移民计划。

三、年龄资格调整

申请TGV的最大年龄限制从50岁调整至35岁,这将鼓励年轻专业人士留在澳大利亚,并提供更长的职业发展时间。同时,高于35岁(不包含本岁)的大龄人员毕业后将失去申请毕业生工签留在澳洲的机会。

四、签证类型整合

现有的签证类型合并为两=三个更清晰的流程:高等教育后工作类别(“Post-higher Education Work”),职业教育后工作类别(“Post-Vocational Education Work”)和第二高等教育后工作类别(“Second Post-Higher Education Work”)。这使得申请流程更简单明了。

五、终结“签证跳跃”

自2024年7月1日起,600访客签证和485临时毕业生工作签证的持有人,无法在澳洲境内转申500学生签证。

六、永居途径清晰

政府计划对482临时技能短缺签证的工作经验要求由两年缩短为一年,为485毕业生工签持有者提供更多机会转向技能类签证。已提议的有关189和190签证的打分政策改革也将为在技术岗位工作的毕业生提供更快的永久居留途径。

485政策更新对比:

一 、工签时长

更新前:

原工签时长: 留学生毕业后工作权利意味着毕业生可以在485毕业生工签(TGV)上停留长达8年,增加了其成为“永久临时居民”的风险。

首次工签时长: 学士学位:2年; 授课型硕士:3年; 研究型硕士:3年; 博士学位:4年

延长工签(偏远地区学习):在偏远地区学习的情况下,额外增加1至2年(取决于具体地点)

延长工签(特定职业): 对于在技能需求领域的符合资质课程学习的工签申请,额外增加2年时长。

更新后:

工签时长缩短:

留学生毕业后的工签时长缩短。并且不再提供特定工作工签的二次延期。只有在偏远地区学习的申请人有资格获得延期。(注:上述变更不适用于香港, 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者,印度国民。)

首次工签时长: 学士学位:2年; 授课型硕士:2年; 研究型硕士:3年; 博士学位:3年

延长工签(偏远地区学习):在偏远地区学习的情况下,额外增加1至2年(取决于具体地点)

延长工签(特定职业):全部取消

485签证更新对比

签证类型 变更前 变更后
签证有效期 最长8年 最长5年
首次工签时长 学士:2年,授课型硕士:3年,博士:4年 学士/授课型硕士:2年,研究型硕士/博士:3年
延长工签 偏远地区学习+1至2年,特定职业+2年 仅偏远地区学习延长,特定职业延长取消
年龄限制 50岁 35岁

二、英语要求

更新前:

申请人的英语要求为:雅思总成绩:6.0分;雅思听说读写:各5.5分;语言成绩在申请工签前三年内获得即。

更新后:

申请人的英语要求提高为:雅思总成绩:6.5分;雅思听说读写:各5.5分;语言成绩须在申请工签前一年内获得。

三、首次学签获得时间限制

更新前:只有在2011年11月5日或之后申请并获得第一次学生签证的人才有资格申请毕业后工作签证。

更新后:完全取消该限制。

四、年龄限制

更新前:工签与永居申请者的年龄限制不匹配。

工签申请者的最高年龄限制为50岁,但永久居留权申请者的截止年龄为45岁,因此许多年龄较大的毕业生成为“永久临时居民。

更新后:鼓励年轻的专业人士

工签申请者的最高年龄限制已降低至35岁,该签证重新定位为适合年轻人的选择,这些人能够在更长时间内为澳大利亚经济做出贡献。

五:工签申请

更新前:类目繁杂的毕业生工签

工签类别名称:“Graduate Work stream”; “Post-Study Work stream“; “Replacement Stream”

以上两个类别的名称和资格标准对申请人来说令人困惑,许多人申请了错误的类别。

更新后:清晰的工签申请类目

工签类别更名后:“Post-higher Education Work”; “Post-Vocational Education Work”; “Second Post – Higher Education Work”

全新的名称以便更准确地描述相关申请人。485毕业生工签的“Replacement Stream”已被废除。

六、毕业生路径

更新前:申请永居PR的路径不清晰

缺乏关于申请永居的明确路径,导致雇主在考虑雇佣毕业生工签持有者时感到犹豫。

更新后:更明确的毕业后签证路径

临时技术短缺签证(482类)的工作经验要求计划被缩短为一年,为485毕业生工签持有者提供更多机会转向技术签证。

拟议的有关独立技术移民(189类)的积分测试改革也将使在技能岗位上工作的毕业生更快地获得永久居留权。

七、签证延长

更新前:延长签证

600访客签证和485临时毕业生工作签证的持有人,可以在通过在澳洲境内转申500学生签证继续合法居留在澳洲。

更新后:打击“签证跳跃”

自7月1日起,600访客签证和485临时毕业生工作签证的持有人,无法在澳洲境内转申500学生签证。

485签证变更

问: 澳大利亚政府对485毕业生工作签证进行了哪些主要改革?

答: 本次改革主要涉及英语语言要求的提高、工签时长的缩短、年龄资格的下调、签证类型的整合等方面。

问: 申请485毕业生工作签证的语言要求发生了什么变化?

答: 申请485毕业生工作签证的语言要求发生了变化,雅思(IELTS)成绩要求从6.0提高至6.5,且成绩有效期缩短至申请工签前一年内。

问: 政府对485毕业生工作签证的工签时长做出了怎样的调整?

答: 授课型硕士工签时长由三年降至两年,博士毕业生工签由五年降至四年。目前仅有偏远地区学生可申请工签延期,其余延期选项全部取消。以上改革意味着留学生需要更早考虑未来的职业发展和移民计划。

问: 申请485毕业生工作签证的年龄资格有何变化?

答: 申请者的最大年龄限制从50岁调整至35岁,以鼓励年轻专业人士留在澳大利亚,并提供更长的职业发展时间。

问: 学生如何应对目前的485签证的大幅缩水?

答: 随着485签证时长的大幅缩水,毕业生们可以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首先,现在的482雇主担保的工作经验要求预计于两年降至一年,这为签证即将到期的工签持有者提供了新的思路。此外,独立技术移民的改革也更加侧重工作经验,这为有志于移民的工签者提供了更多机会。因此,毕业生们可以利用工签提供的时间,积累个人工作经验和技能,这不仅有助于满足移民要求,也能够增强个人竞争力和职业发展前景。

联系我们的法律咨询热线

· 澳大利亚本地客户请致电 1300 618 888
· 海外客户请致电 +612 9283 8588
· 微信 ID:LegalPointLawyers888
· 电子邮件:info@legalpointlawyers.com.au

欢迎您拨打电话,进行初步免费咨询。更多有关澳大利亚法律的最新资讯,请访问Legal Point Lawyers法律资讯
特别声明:

本出版物仅为一般法律信息,不代表任何具体的法律建议。对于任何引用,比照,类推,依靠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此处的信息所造成的后果,我们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

参考链接:

subclass 485: https://immi.homeaffairs.gov.au/visas/getting-a-visa/visa-listing/temporary-graduate-485

Changes to subclass 485:https://immi.homeaffairs.gov.au/visas/getting-a-visa/visa-listing/temporary-graduate-485/changes

Migration Strategy (page 67):https://immi.homeaffairs.gov.au/programs-subsite/migration-strategy/Documents/migration-strategy.pdf

外国居民预扣资本所得税(FRCGW) 政策重大更新

格诚联合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关键的税收变更信息,这些变更可能对他们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最近,澳大利亚政府在2024-25财政预算中宣布了对外国居民预扣资本所得税政策(Foreign Resident Capital Gains Withholding regime,简称 “FRCGW”)的重大修改。这些变化旨在确保外国居民在澳大利亚出售房产时缴纳应有的资本所得税,同时提升房屋的可负担性。

什么是外国居民预扣资本所得税 (FRCGW)?

现行政策:

预扣外国居民资本所得税(FRCGW)要求购买澳大利亚房地产的买方,在房产卖家是外国居民时,从购买价格中预扣12.5%的税款,并将其支付给澳大利亚税务局(ATO)。这一政策确保外国居民在出售澳大利亚财产时缴纳相应的资本所得税(CGT)。

2025年1月1日起生效的FRCGW政策变化:
  1. 增加预扣税率:预扣税率将从12.5%提高至15%。
    示例:对于售价100万澳元的房产,预扣金额将从125,000澳元增加到150,000澳元。
  2. 取消门槛:FRCGW政策的适用门槛将降至零,适用于所有售价的房地产销售,不论房产价值如何。
    示例:根据新政策,即使房产售价为10万澳元,也将受到预扣税款的影响。

对外国居民的重大影响

这些政策变化对外国居民出售澳大利亚房产具有重大财务影响:

  • 增加的税务负担:预扣税率从12.5%增至15%,且取消了最低价值门槛,意味着外国居民在出售任何房产时都将面临更高的税务预扣。
  • 示例:一处价值200万澳元的房产,额外的2.5%预扣意味着多预扣税款50,000澳元;而一处价值70万澳元的房产,卖方将在交割时被预扣105,000澳元,而以前则免于预扣。

如何应对 — “亏本买卖”

为了应对这些变化,建议外国居民在出售房产前确认自己的税务居民身份。您可以通过ATO官网上的“税务居民判断工具”确定自己是否属于税务上的外国居民,从而决定是否需预缴15%的FRCGW。

即使符合税务外国居民的定义,若能证明从购房到售房过程中并未获得高达15%的资本所得税,您可以申请外国居民预扣资本所得税的调整比率(FRCGW Variation Rate)。例如,若在购房到售房过程中发生亏损,您有可能获得FRCGW的全额免除,即买家不需预扣15%资本所得税给ATO。

示例

如果您是外国居民Victor,打算以10万澳元向买家Paul出售一处商业地产,若Victor预计此次交易将导致资本损失,可向税务局申请调整外国居民预扣资本所得税。

若税务局批准并发放调整证明,以房产售价不超过10万澳元,Paul作为买家则无需在交易完成时向澳大利亚税务局预扣资本所得税。

若税务局未批准该调整申请,根据新政策,买家Paul将需要按合同售价预扣15%的税款(即1,5000澳元),需在交易完成时预留款项给ATO。

格诚联合律师事务所鼓励外国居民及时了解这些变化,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税务及法律建议,以便最大程度地优化您投资和交易的税务效益。

特别声明:

本出版物仅为一般法律信息,不代表任何具体的法律建议。对于任何引用、比对、类推、依靠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此处的信息所造成的后果,我们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

联系我们的法律咨询热线

· 澳大利亚本地客户请致电 1300 618 888
· 海外客户请致电 +612 9283 8588
· 微信 ID:LegalPointLawyers888
· 电子邮件:info@legalpointlawyers.com.au

欢迎您拨打电话,进行初步免费咨询。更多有关澳大利亚法律的最新资讯,请访问Legal Point Lawyers法律资讯

维多利亚州房产买卖标准合同基本内容及法律权利

澳大利亚房产买卖需要签订书面的合同,由买卖双方的律师具体操作。法律并没有规定房产买卖标准合同应使用的范本,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房产买卖合同都使用由各州法律机构推荐的标准格式合同。本文以维多利亚州房产买卖为例,重点讲解维多利亚州的房产买卖标准合同的主要内容

维多利亚州房产交割流程

标准合同简介

维多利亚州房产买卖广泛使用《土地销售合同标准格式 (2019年8月版)》 (简称“2019标准合同”),由“维多利亚州法律研究所 (LIV) 维多利亚州房地产协会(REIV)”联合发布。该标准合同明确规定了交易双方的基本责任及权利,重点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

  1. 卖方有权以结算方式出售土地;
  2. 卖方有行为能力 (Underno legal disability);
  3. 卖方个人或通过租户占有土地 (in possession of land);
  4. 卖方之前没有出售或授予任何购买土地选择权用于购买或者同意租赁或授予土地相关权利,让第三方相对购买方对出售土地拥有更高的优先权。
  5. 卖方在交割时是该土地没有其他障碍的永久产权拥有者 (Unencumberedestate in fee simple in the land);
  6. 卖方将在结算时成为同土地一同出售的其他固定资产拥有者 (the unencumbered owner of any improvements, fixtures, fittings and goods sold with the land; and)
  7. 除了在合同或卖房声明中的披露事项,供应商不知道以下任何事项

◦ 土地上的公共通行权。

◦ 土地上的地役权 (Easement)。

◦ 影响土地的租赁或其他占有协议。

◦ 除了正常的的税率 (RateNotice) 和土地税 (Land Tax) 通知, 其他影响土地的通知或命令。

◦ 任何可能导致土地出售无效或出售交易被撤销的相关官司。

但是,这些标准条款可以在合同的特别条款 (Special Conditions) 或者在卖方申明(Vendor Statement 又称 Section 32 Statement) 中进行修改或者去除

澳大利亚房产买卖法律权利

标准合同主要内容详解

标准合同中包含以下事项:

  1. 卖方和买方、卖方的地产代理以及卖方和买方律师或者过户师的详细信息:
  2. 土地的所有权详情和地址;
  3. 土地销售合同中包含的其他物品;
  4. 销售价格、已支付押金和未付余额详情;
  5. 是否会提供存款保证金或银行担保来代替首付,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方框应打勾;
  6. 交割日期;
  7. 买方是否有权在交割时拿到空置房产,卖房应清空所有非出售的物品(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方框应留空),或者如果该物业是受租赁的(在这种情况下,“受出租”应填入方格,并注明租约详情);
  8. 合同是否需要贷款批准,在这种情况下,贷款的详细信息将被在指示的地方插入;
  9. 如果买方有权获得一份建筑报告,并如果该报告中如有披露该土地上的结构存在重大建筑缺陷,买房有权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在相关方框内打勾;
  10. 如果买方有权获得一份有害生物报告,并如果该报告中如有披露该土地上有影响土地上建筑物结构的主要虫害,买房有权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方框应该打勾;和
  11. 有关土地销售增值税 (GST) 处理的相关信息,如买房除合同价格外,另外需要支付GST,则相关方框应该打勾。

相关注意事项

标准合同假定转让的房产是永久产权(见一般条件6.3(e))。如果转让的不是永久产权 (estatein fee simple),通常,需要在合同封面上的土地描述和特别条件中明确说明。

维州标准合同不是以契约的形式存在 (notin the form of deed)。另外,维州法律没有规定合同必须被见证。但为避免今后出现相关纠纷,见证合同签字是比较推荐的做法。

如果有多个购买者,并且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多个购买者之间的关系是 Joint Tenant 或者是Tenant in Common。根据1958 年土地转让法(维多利亚州)第33(4) 条Transfer of Land Act 1958 (Vic) 规定,多个购买者之间的关系被视为是 Joint Tenant。因此,如有多人购买房产,并且有意愿成为 Tenant in Common (各占各的 房产拥有权的百分比),则应在房产合同中特别注明。

房产出售合同是法院判定相关房产纠纷的主要文件,买方和卖方应在签订文件前应了解相关责任和权益。

特别声明:

本出版物仅为一般法律信息,不代表任何具体的法律建议。对于任何引用,比照,类推,依靠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此处的信息所造成的后果,我们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联系我们的法律咨询热线

· 澳大利亚本地客户请致电 1300 618 888
· 海外客户请致电 +612 9283 8588
· 微信 ID:LegalPointLawyers888
· 电子邮件info@legalpointlawyers.com.au

欢迎您拨打电话,进行初步免费咨询。更多有关澳大利亚法律的最新资讯,请访问Legal Point Lawyers法律资讯

藐视法庭

什么是藐视法庭?

藐视法庭是指诉讼参与方作出的可能会干扰或破坏法庭权威、履职或尊严的行为。藐视法庭包含了一系列可能破坏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的行为,包括:

  1. 当庭藐视:
  2. 拒绝在庭前宣誓;或
  3. 拒绝提供证词或回应传票;或
  4. 在被命令离开法庭后拒绝离开;或
  5. 对司法工作人员或陪审团成员发表侮辱性言论。
  6. 通过出版进行的藐视法庭:
  7. 向媒体披露诉讼中的证据,或评判诉讼参与方处理案件的方式;或
  8. 在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前披露被告人先前的犯罪记录;或
  9. 向媒体披露与尚未审理终结的案件相关的文件或证据。
  10. 不尊重法庭:
  11. 进入法庭时拒绝鞠躬致意;或
  12. 干扰诉讼程序;或
  13. 辱骂司法工作人员。
  14. 拒绝履行法院命令

 

民事藐视及刑事藐视

藐视分为民事藐视及刑事藐视。民事藐视通常由被冒犯的当事方提起诉讼,但如果藐视涉及违反法院命令,则法院会提起诉讼。违反法庭命令或当庭承诺通常构成民事藐视,除非涉及“故意挑衅”。民事藐视与刑事藐视都采用刑事证明标准, 即排除合理怀疑。

由于藐视法庭的严重性以及定罪后被判处监禁的可能性,法院认为有必要证明至排除合理怀疑以保护被告。若原告无法将藐视的要件证明至排除合理怀疑,被告将被宣告无罪。

民事藐视的目的是敦促被告执行法院命令,而刑事藐视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法院权威。

 

藐视法庭的要件

在新州,为证明构成藐视法庭,起诉方须将以下两个要件证至排除合理怀疑:

  1. 被告实施了可能干扰或破坏法院或诉讼参与方权威、尊严或履职的行为;以及
  2. 被告具有实施该行为的意图。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无需证明被告主观上具有干涉司法公正的意图,仅需证明被告有实施该行为的意图,并且理性人认为该行为可能干涉司法公正。

举例而言,某人因拒绝提供证据被指控藐视,无需证明其有意干涉司法公正,仅需将其有拒绝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意图证明至排除合理怀疑,且理性人认为被告拒绝提交证据的行为具有干涉司法公正的倾向。

其中一个例外是拒绝履行法院命令,原告必须将以下要件证至排除合理怀疑:

  1. 法院作出命令;
  2. 法院命令足够清晰,理性人可以排除合理怀疑地认为被告未执行法院命令;
  3. 命令已送达给被告;
  4. 被告知晓法院命令内容;
  5. 被告违反了命令;
  6. 被告故意实施了某行为,即使并非故意但违反了法院命令。

因此可知,原告不需要证明被告对违反法院命令的结果有故意,仅需证明被告故意实施了某行为,该行为导致了违反法院命令的结果。

处罚

在新州,根据《地方法院法》(Local Court Act 2007)第24条及《地区法院法》(District Court Act 1973)第199条,藐视法院的最高刑为28天监禁和/或20 penalty units罚款(2200澳币)。由于其严重性,法院反复重申不应轻易作出藐视法庭指控,除非其已是保护司法公正的最后手段。

一般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下列处罚:

  1. 社区矫正令 (Community Correction Order):包括社区服务(最多500小时),宵禁(24小时内不超过12小时),参加康复计划或由社区矫正官员监督;或
  2. 罚款;
  3. 强化矫正令 (Intensive Correction Order):包括社区服务(最多750小时),居家拘留,电子监控,参加康复计划;宵禁;或
  4. 监禁;
  5. 根据“第10条”结案:法院可以判定指控成立,但免除处罚。

 

我们如何帮助您?

如果您被指控藐视法庭,我们可以为您提供辩护,根据案情进行胁迫、必要性、正当防卫等抗辩。

如果您是首次受到指控,我们可以向法院申请适用“第10条”。虽然“第10条”认定指控成立,但您可以避免出庭以及其它处罚。

藐视指控不应被轻视,因为处罚可能对您的职业和未来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您被指控藐视法庭,建议您及时寻求法律咨询。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或代理,请致电(02)9283 8588与我们联系。

特别声明:

本出版物仅为一般法律信息,不代表任何具体的法律建议。对于任何引用,比照,类推,依靠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此处的信息所造成的后果,我们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

联系我们的法律咨询热线

· 澳大利亚本地客户请致电 1300 618 888
· 海外客户请致电 +612 9283 8588
· 微信 ID:LegalPointLawyers888
· 电子邮件:info@legalpointlawyers.com.au

欢迎您拨打电话,进行初步免费咨询。更多有关澳大利亚法律的最新资讯,请访问Legal Point Lawyers法律资讯

新南威尔士州购房者印花税附加费 (Stamp Duty Surcharge)

如果您被视为外国人,并在新南威尔士州(NSW)购买与住宅相关的房产,购房者将承担印花税附加费。购房者印花税附加费不是印花税,它是在印花税以外向外国人收取的一项附加费用,目前按照应税价值(购房价格或房产价值中较高者)的8%计算,需要额外支付。

外国人的定义

根据税务规则G009 (“该规则”) 对于 “外国人定义”,一个人如果符合联邦外国收购法案197和《外国收购法规2015》对于外国人的定义,所述,那么这个人就被视为“外国人”。该定义经印花税法案1997第104J条修改,第104J条将澳大利亚公民以及持有特殊类别签证的新西兰公民排除在外国人定义之外。

该规则认定如果购房者不是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公民除外), 这个人将被视为外国人。该规则对居住地的要求为:

  • 购房前的12个月内至少在澳大利亚逗留了200天
  • 在该时间段,这个人在澳大利亚的逗留没有时间限制。

该规则定义以下签证持有人在澳大利亚的逗留有时间限制:

  • 根据签证规定只能在澳大利亚逗留一段有限时间的个人被视为”外国人”,包括持有学生签证、工作签证、临时入境签证、访客签证、过渡签证和商务签证的个人。
  • 如果一个人根据移民法案1958第14条是非法非公民,这个人被视为”外国人”。

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

如果一个人(而不是公司或信托)在新南威尔士州购买住宅相关房产,并将该房产作为主要居住地,则不必支付购房者印花税附加费,如果这个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澳大利亚公民
  • 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亚
  • 获得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并满足居住要求
  • 持有配偶(临时)签证(309或820)并满足居住要求
  • 持有退休签证(405或410)并满足居住要求
  • 因国际税收协定而免除印花税附加费的国家的公民,目前包括新西兰、芬兰、德国、印度、日本、挪威、南非和瑞士。

相关案例

  • Aparekka v Chief Commissioner of State Revenue [2022] NSWCATAD 333

这个案例中的买家是一对夫妻,他们在2020年8月结婚并于当年10月购置了家庭居住房产。房产购置时,夫妻一方为澳洲公民,另一方持有482签证,并于2021年10月获得配偶(临时)820签证。2021年8月,他们收到了购房者印花税附加费的账单。尽管账单是寄给夫妻双方的,但它明确指出购房时持有482签证的一方作为应支付附加购房税的一方,印花税附加费适用于该房产中的50%份额。印花税附加费是如何支付夫妻双方的事情,即使支付该账单动用了共同的家庭财务来支付这笔债务。该决定不会免除外国人需要支付印花税附加费的义务,也不会使澳洲公民承担支付的责任,因为账单中只对外国人在房产中份额的应税价值征税。

  • Frietman v Chief Commissioner of State Revenue [2022] NSWCATAD 265

买家于2017年2 月签订了购房合同,该买家虽然是永久居民,但是在签订合同日期前的12个月,该买家只在澳大利亚居住了114天,未满足居住200天的要求。尽管在支付印花税前的12个月,该买家在澳大利亚居住了245天,但是其支付购房者印花税附加费的义务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已经产生。根据印花税法案1997第104J条,该买家在签订购房合同当日是 “外国人” 。

如果您打算在澳大利亚购置物业,或已购置物业被征收了印花税附加费但希望获得退款,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经验丰富的持牌地产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联系我们的法律咨询热线

· 澳大利亚本地客户请致电 1300 618 888
· 海外客户请致电 +612 9283 8588
· 微信 ID:LegalPointLawyers888
· 电子邮件:info@legalpointlawyers.com.au

欢迎您拨打电话,进行初步免费咨询。更多有关澳大利亚法律的最新资讯,请访问Legal Point Lawyers法律资讯

特别声明:

本出版物仅为一般法律信息,不代表任何具体的法律建议。对于任何引用,比照,类推,依靠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此处的信息所造成的后果,我们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