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关系的破裂及结束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关系破裂的相关法律权利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如今,事实婚姻关系正变得越来越普遍,婚姻不再遵守严格的社会规范。随着这种认知的转变,围绕事实婚姻关系出现了很多新的不确定情况以及新的判例。

什么是事实婚姻关系?

根据澳洲《1975 年家庭法法案》第4AA(1) 提到的,事实婚姻关系(de facto relationship)是

如果一个人与另外一个人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那么:

  1. 双方没有正式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即未经过法律登记。
  2. 双方没有亲属关系。
  3. 以夫妻关系同居。

什么是事实婚姻

什么构成事实婚姻关系的破裂?

事实婚姻结束的个人理由有很多,一般是因为感情破裂,无法修复,也可能会存在其他的因素,比如家庭暴力等等。不过,在事实婚姻结束之后,有些事情上会存在争议,比如财产纠纷,像这样的关系破裂案例比比皆是。

一些事实关系的一种复杂情况是,有时很难确定事实婚姻关系在什么时候真正已经破裂或结束。在确定是否破裂时,必须考虑《1975 年家庭法法案》第4AA(1) 条所列的因素,即 “考虑到所有的因素后,当双方不再以真正的家庭为基础“作为夫妻共同生活”时,事实夫妻关系将被认定为破裂或结束 。

但是在具体事实关系破裂的案例中,确定事实婚姻关系的破裂和结束可能存在争议,需要法院依据不同情况做出判定标准。

例如在费尔贝恩诉拉德基 (2022) HCA 18 案,最高法院对于判定上诉人和被告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以便法院根据 1975 年《1975 年家庭法法案》第 90SM 条作出财产分配令的决定是有重大价值的。 高等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影响跨越了许多有争议的问题,并对于确定事实婚姻关系是否破裂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义。

费尔贝恩诉拉德(2022) HCA 18 (Fairbairn v Radecki [2022] HCA 18 (11 May 2022)) 基本背景

在 2005/2006 年,费尔贝恩与拉德夫妻双方在 50 岁左右时开始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在他们的整个事实婚姻关系中,双方都住在妻子的农场里。 大约 10 年后的 2015 年,妻子开始认知能力下降,随后被诊断出患有痴呆症。到2017 年,她基本上无法做出任何决定,并搬进了一家老年护理机构。丈夫一直仍然住在妻子的农场里。 2018 年初,新南威尔士州民事和行政法庭任命了一名受托人代表妻子做出有关其健康和福利的决定。受托人决定出售妻子的农场,以便支付妻子居住在老年护理机构的支出。 受托人的提议遭到丈夫的反对。

关于这个案例的诉讼程序

妻子的受托人以双方事实婚姻关系破裂为由启动了家庭法诉讼程序,并且受托人代表妻子向法院寻求出售农场的命令。丈夫辩称,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仍然完好无损,因此法院没有管辖权来作出受托人出售农场的命令。 初审时,初审法官支持受托人的请求,即双方特定的分居情况表明该事实婚姻关系已终止。丈夫随后向合议庭提出上诉。合议庭认定初审法的裁决有错,双方的事实关系并未破裂。 受托人其后获得特别许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高等法院的调查结果

高等法院认为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实际上在 2018 年 5 月 25 日之前的某个阶段已经破裂。这是基于考虑到所有情况,法院可以确定双方不再具有《家庭法》第 4AA 条所指的“在真正家庭基础上共同生活的夫妻关系”。

法院表示,这种关系破裂并不是因为妻子不得不进入老年护理中心与丈夫分居,也不是因为她无行为能力。这些因素是相关的,但不是决定性的。法院指出,虽然之前双方可能对共同生活有一定程度的相互承诺,但当丈夫拒绝为支持妻子做出“必要或合乎需要的调整”并且他的行为违反了妻子的需求和利益。 丈夫方面的相关行为包括拒绝与妻子的成年子女就她的持续照顾工作进行合作;他拒绝出售农场财产;以及他采取让妻子(在她的能力受损时)执行委托书以便赋予他对妻子资产的重大控制权,以及一份优先考虑他自己的利益而不利于妻子的遗嘱。

高等法院裁决的影响

高等法院判决的意义包括同居不是持续事实关系的必要特征;双方可能不在同一个住所,但仍然处在事实婚姻关系中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不一定意味着事实上的关系已经破裂;并且在现实和事实婚姻关系的背景下,关于“必要或可取的调整”的解释可能会发展出一套新的判例法。 该案还突出和强化了家庭法诉讼的自由裁量性质。 双方在妻子认知能力下降之前签署的具有约束力的财务协议可能会纠正这种情况,并且很可能避免随后在此问题上进行的冗长的法庭诉讼程序。

事实关系的破裂

事实婚姻关系破裂后,所需要注意的事项

事实婚姻关系破裂对双方都可以会带来一些影响,如果和平分手,没有争议,并且按照正常的流程处理两人间的关系,这是非常理想的状态。但是,现实,仍然存在很多因为同居关系的破裂,而引发的财产争议。比如较为常见的,在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男方给女方赠送了一些有价值的礼物,像名牌包包,服装,化妆品等等。在事实关系破裂,也就是分手之后,有些男方会要求女方偿还这部分的“礼物费用”,甚至严重的,可能会上诉到法院上,以寻求法院的判决。那么,女方是否应该偿还?

当然更多的是一些复杂的事实婚姻关系破裂的案例,比如房屋的购置,房屋的买卖交易,由于涉及的金额往往不菲,双方在这些财产分配上,会存在较大的争议。我们专业的家庭法律师可以帮助您在事实婚姻关系破裂后进行最大的争取。 如果您在事实婚姻关系破裂之后,存在财产纠纷,家庭法纠纷,欢迎联系我们。我们会充分了解您的情况,进行专业的分析,给您最合理的方案。

我们还有关于同居与事实关系的更多文章,您可以查阅《从同居关系到事实婚姻,你要知道的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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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戈律师是格诚联合律师行的主任律师,在财产法,移民法,商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民事刑事和家庭法领域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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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同居关系到事实婚姻,你要知道的都在这里

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起始于两个人的同居关系。但是仅仅的同居关系并不一定自然构成事实婚姻。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后,同居关系才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定婚姻而言。法定婚姻是在证婚专员的见证之下,经过庄严的宣誓仪式,经过合法注册的婚姻。而事实婚姻则是基于公开的同居的事实,而形成的婚姻,不需要宣誓和登记制度。事实婚姻和法定婚姻,虽然在形成上有很大不同,但是在澳洲都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本文就事实婚姻的法律定义,构成,法律保护和财产分配,移民法上的意义,以及这种关系的解除,进行简单的介绍。

什么是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不仅存在于异性的恋爱关系中,也存在于同性的恋爱关系中。事实婚姻的定义在澳大利亚1975年颁布的 《家庭法》 第4AA条中可以找到。事实婚姻成立的条件基于“两人未法律上注册结婚”,并且 “两人没有亲属关系”,最后考虑到他们关系的所有情况:双方是否在真正的家庭基础上生活在一起。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即可被认定为事实婚姻(De Facto Relationship)。

《家庭法》第4AA条列出了关于 “关系的所有情况”可能会包括:

  1.  关系的持续时间;
  2.  共同居住的性质和范围;
  3.  是否存在性关系;
  4.  他们之间的财务依赖或相互依赖程度,以及任何财务支出安排;
  5.  其财产的所有权、使用和取得;
  6.  共同生活的相互承诺程度;
  7.  该关系是否已根据州或领地的规定法律登记注册(非结婚登记);
  8.  是否有子女,以及对子女的照顾和支持;
  9.  这段关系的声誉,以及公众(朋友、家人们等)如何看待这段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认定事实婚姻关系时,不会只针对某一个因素而做出决定性判决,需要综合考量所有因素及客观事实,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具体情况予以综合判定,例如,若双方没有孩子需要照顾和支持,但他们满足了其他的条件,他们的关系状态仍就可能被定义为事实婚姻。

认定事实婚姻的途径   

A. 同居关系的证明  

  • 双方需要提供同居十二个月以上的材料,如租赁合约,水电煤网的付费单;
  • 双方需要证明共同的经济和财务关系,如开设了共同账户或有共同的财产;
  • 双方需要证明关系已经公开于大众,如和朋友家人的合照,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合照,共同旅行的记录;
  • 需提供两人关系陈述:包含恋爱经历、双方承诺等的文书。

B. 注册事实婚姻

居住在新南威尔士州的情侣可以在Registry of Births Deaths & Marriages或Service NSW注册事实婚姻关系。

注册要求包括:

  • 这对情侣的一位伴侣住在新南威尔士州。
  • 双方均年满 18 周岁。
  • 双方未在澳大利亚其他州或领地注册了事实婚姻关系。
  • 双方未结婚或未与他人结婚。
  • 双方都未和第三方存在恋爱关系。
  • 双方无亲属关系。

事实婚姻关系破裂后的财务分割

很多人会好奇:若关系破裂,关于事实婚姻是否像法律婚姻一样享有财产分割的权利, 以及分割的时候哪些财产算作共同财产?如果双方被认定为事实婚姻(De Facto Relationship)并且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那么双方将有分配对方财产的权利:

  • 事实关系至少持续了两年。
  • 你们两个有一个孩子。
  • 一方作出大量财务或非财务支持,如果不下令分割财产,将导致严重的不公正。
  • 该关系已经或曾经根据州或地区的规定法律登记。

事实婚姻共同财产范畴及财产协议

在澳洲,共同财产包括在婚前和婚后的所有财产,无论是联名的还是个人名下的海内外财产都被视为共同财产。因此,为了减少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在同居前或同居中签订一份财产协议是至关重要的。并且,澳洲和国内不同,并没有财产公证的说法,在日后最好的避免纠纷方式就是双方各自找到律师,请律师按照家庭法法案撰写相关的财产协议,并在双方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财产协议。

财产分割法院同意令

另外一种方式就是通过申请同意令 (Consent Orders)来实现财产分割,同意令(Consent Orders) 的申请必须在双方分居之日起 2 年内向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和家庭法院提交。

财产诉讼时效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其中一方可以寻求法院的干预并启动诉讼程序。但是,在法院可以确定争议之前,申请人必须使法院确信双方曾处于真实的事实婚姻关系。

此外,申请人必须与将要开始诉讼的法院有地域上的联系,例如在事实婚姻注册居住地址的法院开始诉讼。并且,前事实婚姻的伴侣必须在分居之日起 2 年内提出申请。

移民法上的意义

事实婚姻也在移民法上有重要意义。在澳大利亚大,有部分签证允许主申请人带上配偶或者事实婚姻伴侣作为副申请人,此类签证包括学生签证(Subclass 500)、毕业生工作签证(Subclass 485)、技术移民类别签证(Subclass 189 and 190)、雇主担保类别签证(Subclass482 and 186)、以及投资移民类别签证(Subclass 188A)等。因为事实婚姻不需要繁琐的法定仪式就可以实现,因此对于想通过事实婚姻申请签证的人士而言,具有一定的优势。

事实婚姻的撤销

在法定婚姻下,双方离婚,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经过法院审理以后,才可以根据法院的命令进行解除。而事实婚姻则简便的多,撤销事实婚姻只需要在审理机构收到撤销申请的90天后即可完成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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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戈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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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签证:异地情侣如何向签证官证明忠贞的爱情关系?

在澳洲,异地情侣如何向签证官证明忠贞的爱情关系?

疫情下,人们行动受到限制。昂贵的机票和繁复的隔离流程使得夫妻团聚成本大大提高。 出于各种原因,很多夫妻关系不得不两地分居,亦或者聚少离多。在这样情况下,异地情侣申请配偶签证是否会被影响?本文将通过分析联邦法院合议庭一案例,来解读移民法中夫妻关系如何被认可。

案例简介

2008年,赵先生持有商务签证来到了自由美丽的澳大利亚,随后萌生了留下来的想法。大家知道,商务签证到期之后,是需要回国的。但是赵先生不管这些,为了合法居留,随后于2009年申请了难民签证。难民签证被拒以后,赵先生更是递交了上诉申请,直到最高法院。不幸的是,2011年11月,赵先生的难民签证上诉案最终被最高法院驳回了。大家肯定以为,这一次赵先生肯定是死了心,只有回国了。但是,事情的发展,往往出乎人们的预料。

赵先生又递交了难民申请,于2012年6月被再次拒绝。2012年10月,由于过桥签证过期,赵先生在澳洲已无签证,而被拘留所关押(DetentionCentre)。同月,一位杨女士出现在拘留所,自称为赵先生的事实婚姻配偶,并愿意担保赵先生,为他申请了配偶签证。

杨女士为澳大利亚公民,自称从2011年11月起就与申请人赵先生开始了事实婚姻关系,并提供了很多证明来证明其关系真实性,但坦诚并没有发生过真正的男女关系。

原因是,两人都信奉佛教,并都持有相同价值观,因此两人都遵循佛教三戒,拒绝婚前性行为,所以两人在2012年11月结婚前一直没有同居。而结婚后,由于赵先生一直被关在拘留所,因此两人也没有办法同居。

因此,配偶签证申请在递交后不久即被拒绝,原因是签证官认为,在递交签证时,双方并不满足事实婚姻关系,其中最关键的一条是,双方从来没有同居也没有发生过男女关系
自此,赵先生和杨女士踏上了长达三年的法律上诉道路,直到联邦法院合议庭给出最终法律诠释,忠贞的关系不需用同居来证明。本案的结局是 , 移民仲裁庭的决定被推翻,本案被发回移民仲裁庭按照法律重新审理。
您对本案的判决原文感兴趣吗?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该案例的内容,请关注我们,索要本案的判决原文链接。

疫情下,分居两地的夫妻关系可以被承认吗?

澳大利亚是判例法国家,以前法院的判决,对于以后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延用此案例,在疫情期间,此不可抗力因素尤其显著,同居并不是证明事实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但是,双方仍需证明彼此的关系是真实的,分居是暂时的,双方有共同的意图会永久的生活在一起。
 
因此如何诠释尽管两地分居,但双方仍然感情融恰,相儒以沫,情投意合,将来会永久的生活在一起,则成了考察两地关系是否被承认的重中之重

夫妻关系的一般法律要求

在移民法中,本文所说的夫妻关系有两种类型,分别是:

  1. 事实婚姻关系 (De facto Relationship)
  2. 夫妻关系(Spouse Relationship)

两种类型最大的区别是夫妻关系(Spouse Relationship)需要有法定结婚证,而事实婚姻关系则无需法定结婚证。

在配偶签证准备过程中,一般要求,如果双方是事实婚姻关系,则需要证明事实婚姻关系至少已经存在12个月,或者是在相关州有注册关系证明。请注意,这里的关系证明和法定结婚证是不同的两类关系文件,其区别,我们将另写文章介绍。

除此以外,两类关系都需尽量提供以下方面的材料,来证明关系的真实性以及可持续性,包括:

  1. 经济层面,包括是否拥有共同房产,其他资产,共同负债,共享资产,生活花费分摊等;
  2. 家庭层面,包括抚养子女责任分摊,家务责任分摊,以及生活安排等;
  3. 社会层面,包括社会关系对关系的认同,看法,以及是否共同参与社会活动等;
  4. 关系承诺,包括关系长度,共同居住时间,相互陪伴及关怀程度等。

除了以上对夫妻关系真实性的认定外,双方还需要:

  1. 有共同承诺作为夫妻或共同生活,不能有第三者存在;
  2. 必须共同居住,或者暂时分居。

总结

法律的设定通常会考虑包容性,因为死板和不通人情世故的法律通常会遭人诟病,不易服大众。另一方面,法律的设定也会考虑其严谨及可操作性,不然必会漏洞百出,难辨真假。移民法对于配偶关系的解读就充分考虑了以上两点。如果您正经历着分居两地的关系,担心无法说服签证官你们关系的真实性。请不要担心,联系我们专业的移民律师,为您出谋划策!

 

免责声明:本出版物提供介绍性的一般信息,无意也不应作为法律或其他专业建议的替代品。尽管在制作本出版物时已采取一切谨慎措施,但作者或我们公司不接受、保证或暗示任何法律责任或义务,并且特此明确声明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阁下在申请移民签证时遇到法律问题,有法律事务上的需求,请联系我们的专业律师。更多关于澳洲的移民法相关内容,请查阅移民法

吴戈 律师

吴戈律师是格诚联合律师行的主任律师,在财产法,移民法,商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民事刑事和家庭法领域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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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力元律师是格诚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全职律师和移民代理。陈力元律师在2014年成为注册移民代理,有很多年从事移民法的经验,处理过几乎各类签证,包括学生以及临时活动签证,雇主担保类签证,技术移民类签证以及商业投资类签证。

陈力元律师也是合格的会计和税务顾问,可以在众多税务领域给出常规的或者明确的税务建议,比如收入税,资本利得税, 以及州政府的相关税务。

陈力元律师可以用中文和英文流利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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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 财产协议普法系列文之三- 财产协议可以被强制执行吗?

我们前面两期的【家庭法】文章中,我们分别探讨了家庭法下财产协议的类型,成立的法律要件,相应的法律条款与相关的案例法判决。我们收到了不少读者的咨询。有读者问,签订了财产协议,如果一方不执行怎么办?

我们的回答是,符合法律成立要件的财产协议, 是可以到家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那么这一期我们将结合案例来简要探讨一下财产协议的强制执行问题。

根据澳洲联邦《家庭法1975》的规定,在双方签订有效的财产协议之后,若协议的一方不能够按照协议的约定执行该协议,则另一方可以向联邦法院申请来强制执行该财产协议。

要想寻求法院的干预来实现强制执行,那么执行上遭遇困难的一方 (无辜的一方)必须根据《家庭法1975》第 90KA 条来申请法院命令。与任何其他合同一样,财产协议必须是有效且可执行的。财产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可执行性的问题是由法院根据相关适用的法律准则和法律原则来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财产协议的强制执行申请可能会遇到另一方的抗辩,要求法院判定财产协议无效。

如果法院最终判定财产协议具有可执行性,那么申请方就可以像执行法院命令一样来强制执行该协议了。

以下是律师办案过程之中经常引用的两个案例,现就这两个案例形成的判决原则简要概述如下:

案例一

Clemenceau and Clemenceau [2010] FamCA 512 at [2]

在这个案例中,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判定,根据《1975 年家庭法》第90KA条的规定, 当协议中一方对财产协议的有效性和执行性提出质疑时,财产协议将由法院按照法律以及公平原则进行判定。 第90KA条还授予了法院相应的权力来判定财产协议的部分执行。

案例二

Kostres and Korstres [2009] FamCAFC 222

而在这一案例中,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则判定,就算财产协议的一方在财产协议的协商过程中没能为自己取到一个好的磋商结果,该财产协议仍然有效。 但如果财产协议的执行会让协议中的一方遭受良心上的谴责或取得不当利益,那么该财产协议的执行申请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与认可。

如果财产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那么财产协议应该按照协议的条款来进行执行。 仅仅是因为财产协议的一方在商量财产协议过程中没能为自己商量到一个好的结果是不足以证明财产协议因违背良心而不能全部执行。

而是否违背良心的原则则需要审查:

  1. 是否有利益上的严重不对等;以及
  2. 权利受到影响的各方是否有不道德的行为。

想阅读更多文章,欢迎关注我们的公众号,微信公众号ID: Legal_Point_Lawyers, 或者可以微信搜索公众号 “澳洲移民与法律”,获取最新的信息。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澳洲家庭法相关的内容:单方申请离婚,离婚申请、宣誓书证明文件等送达程序和选项,离婚申请提交,同一屋檐下分居,离婚聆讯,财产变更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等,可以查阅我们的《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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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财产协议有任何问题,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请联系我们的家庭法律师:

吴戈 律师

吴戈 主任律师

吴戈 主任律师,澳洲从业16年,拥有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并获得法律学院的法律实践文凭。在家庭法,财产法,移民法,商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民事刑事等法律领域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战经验。

Georgia Vlachos 律师

Georgia拥有麦考瑞大学法律和商务管理本科学位,并获得法律学院的法律实践文凭。她是新南威尔士州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登记在册的事务律师。

Georgia此前主要从事家庭法事务,为委托人寻求抚养协议(parenting arrangement)、禁止出境令(Airport Watch List Order)和搜救令(Recovery Order)等紧急救济。她还处理儿童法院管辖权下的保护和监护事务,包括申请照顾令(Care Order)、变更或取消照顾令等。

Georgia在格诚联合律师行参与了涉及家庭法、衡平法和商法的跨国诉讼案件,并在外国判决下达后,进一步代表委托人成功向澳洲法院申请到承认并执行外国判决的命令。

家庭法财产协议普法系列文之二 – 财产协议无效情况

财产协议无效

上一期《家庭法财产协议普法系列文之一》中,我们就财产协议的含义、类型、有效性及相应的法律条款一一进行了介绍。在澳洲,如果遇上财产协议双方之间或其中任何一方发生欺诈,意图通过财产协议,侵占债权人的利益情况等,法院会怎么判定财产协议?财产协议无效的情况有哪些?那么这一期,我们将结合近期家庭法院的案例来详细解释下什么时候法院可以判定一个财产协议无效。

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定财产协议无效

上一篇文章提到了根据 《1975 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的规定,财产协议必须符合法律有效性的要求。那么,对于具有法律有效性的财产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判定该财产协议无效呢?

根据 联邦《1975 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的规定,尽管财产协议在法律上被称为“具有约束力的财产协议”或“BFA”(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 的缩写),但财产协议并不总是“具有约束力的”,财产协议也可以被法院判定无效或由双方决定相互终止。

如果财产协议的双方之间或其中任何一方发生以下任何事件,法院可以判定财产协议无效:

  1. 欺诈(例如未披露重要事项);或者
  2. 意图通过财产协议,侵占或故意无视债权人的利益;或者
  3. 事实关系的一方,意图通过财产协议来侵占事实关系另一方或者另一事实关系或其婚姻关系伴侣的财产,故意无视其他人的利益;或者
  4. 财产协议是在胁迫或其中一方受到非正常影响的情况下或一方有违背良心的行为的情况下签署成立的(比如利用另外一方的弱点等);或者
  5. 财产协议本身由于程序缺失等原因而无效、可撤销或不可执行;或者
  6. 出现财产协议本身无法执行的情况;或者
  7. 自订立财产协议以来,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婚姻关系中的子女,在受照料、福利和成长相关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由于此变化,如果法院不判定财产协议无效,财产协议的一方将遭受严重困难;或者
  8. 财产协议中涉及到养老金的部分可能被判定无效
  9. 根据《1975 年家庭法》第 VIIIB 部分的规定,财产协议中养老金的部分是该项下不可分割的权益,不可写入财产协议中,或者会影响到日后该养老金的支付情况。

此外,如果财产协议涉及第三方,且有意图通过财产协议欺诈或损害该第三方的财产利益或不顾后果地无视第三方的财产利益,那么财产协议也有可能被判定无效。

此外,如果协议中的一方收到了政府经过收入测试后发放的退休金、养老津贴或福利,而财产协议又解除了配偶赡养费的义务,那么财产协议将被判定无效。

近期家庭法案例

Daily & Daily [2020] FamCA 486

在此案例中,上诉人请求上诉法院根据联邦1975年家庭法第 90K(1)(b)、(d) 和 (e) 条的规定判定财产协议无效,即当事人订立的财产协议可以基于以下条件而被判定无效:

  1. 协议无效、或者不可执行;
  2. 自订立财产协议以来,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婚姻关系中的子女,在受照料、福利和成长相关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由于此变化,如果法院不判定财产协议无效,那么财产协议的一方将遭受严重困难
  3. 协议中一方的行为是违背良心的。
Fewster & Drake (2016) FLC 93-745 and Frederick & Frederick (2019) FLC 93-900

这两个案例为“遭受严重困难”的定义提供了案例法上的详细解析,要求法院在判定财产协议的效力之前必须对子女或监护义务人的境遇进行对比,比如受照料的情况、能接收到的福利和与子女成长相关的支持等。  也就是说,法院必须衡量如果有效的话子女境遇的变化和如果无效的话子女境遇的变化,从而得出是否遭受严重困难。 

Eaves & Eaves (No.2) [2020] FamCA 863, citing the case of Thorne v Kennedy (2017) 263 CLR 85

在这两个案例中,法院的判决主要讨论了财产协议无效中的“违背良心”的因素。法院判定,在判定“违背良心”之前,法院必须满足以下两个要求:

  1. 受害方处于双方日常相处中的劣势,地位上的劣势严重影响了受害方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决定;且
  2. 优势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受害方在日常相处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有背良心地利用受害方的劣势地位,为自己谋利。

以上就是财产协议效力上可能出现的无效情况及案例解析,我们下期将探讨如何执行财产协议及执行上的难点。敬请关注!想阅读更多文章,欢迎关注我们的公众号,微信公众号ID: Legal_Point_Lawyers, 或者可以微信搜索公众号 “澳洲移民与法律”,获取最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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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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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ia Vlachos

Georgia Vlachos 律师

Georgia拥有麦考瑞大学法律和商务管理本科学位,并获得法律学院的法律实践文凭。她是新南威尔士州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登记在册的事务律师。

Georgia此前主要从事家庭法事务,为委托人寻求抚养协议(parenting arrangement)、禁止出境令(Airport Watch List Order)和搜救令(Recovery Order)等紧急救济。她还处理儿童法院管辖权下的保护和监护事务,包括申请照顾令(Care Order)、变更或取消照顾令等。

Georgia在格诚联合律师行参与了涉及家庭法、衡平法和商法的跨国诉讼案件,并在外国判决下达后,进一步代表委托人成功向澳洲法院申请到承认并执行外国判决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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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出版物提供介绍性的一般信息,无意也不应将其作为法律或其他专业建议的替代品。尽管在制作本出版物时已采取一切谨慎措施,但作者或我们公司不接受、保证或暗示任何法律责任或义务,并且特此明确声明不承担任何责任。

家庭法财产协议普法系列文之一:财产协议的含义,类型和要求介绍

家庭法

根据澳大利亚联邦《1975年家庭法》的规定,有意向缔结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有权利缔结财产协议,以就双方各自的财产、债务、赡养做出妥善安排。而财产协议的缔结时间也相对比较灵活,可以在婚姻关系开始之前订立,或婚姻关系存续时或婚姻关系结束之后。很多人可能会问,那我此前订立的财产协议对未来取得的财产是否也有约束力呢?那么这个就取决于财产协议内的具体约定内容了。

我们将在接下来的几期文章中,陆续向大家普及与家庭法财产协议相关的法律内容。欢迎关注我们的公众号,微信公众号ID: Legal_Point_Lawyers, 或者可以微信搜索公众号 “澳洲移民与法律”,获取最新的信息。本期将从澳洲财产协议的含义、类型、有效性及相应的法律条款进行介绍。

什么是财产协议?

根据 1975 年的联邦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规定,夫妻可以就他们的财务事宜签订私人法律合同,为夫妻个人或者共同资产和负债的分配做出规定,例如对于不动产和/或个人财产的权利以及相关抵押负责的承担责任。无论这些资产以及负债是由夫妻一方持有或者共同承担,或者说某些资产是为了支付配偶赡养费提供准备,都可以在财产协议中包括。财产协议是法院或仲裁程序的替代方案,当事方可以通过该程序来解决他们关于财产和解事宜的争议。

财产协议是一种非常有用的方法,尤其适合关系中的一方在以下情况下做出合适的安排:

  1. 当事人一方在先前关系中有子女,
  2. 当事人双方财产差距比较大,
  3. 当时人一方可能有权利在未来获得继承权,或者,
  4. 当事人一方旨在保护家族企业。

家庭法财产协议的类型

根据 联邦《1975年家庭法》的规定,双方达成的财产协议类型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

  1. 首先,双方处于事实关系还是已婚关系,
  2. 其次,达成财产协议时间在双方关系的相处阶段,比如是在关系建立前,关系相处中或关系结束后达成的财产协议。

家庭法根据不同财产协议的类型需要参考以下法律:

根据达成协议的时间阶段,事实夫妻的财务协议分为:

  1. 在事实关系开始之前 – 第 90UB 条。
  2. 在事实关系期间 – 第 90UC 条。
  3. 事实关系破裂后 – 第 90UD 条。

根据达成协议的时间阶段,已婚夫妇的财务协议分为:

  1. 在婚前达成,俗称“婚前财产协议”——第 90B 条。
  2. 在婚姻期间的任何时间,但在批准离婚之前 – 第 90C 条。
  3. 在准予离婚后作出 – 第 90D 条。

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有效性的要求

虽然不同财产协议的法律框架可能因关系的性质和阶段,以及此类财产协议必须包含的条款而不同,但所有财产协议必须符合以下正式要求,才能具有法律约束力,被法院认可。

所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财产协议都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财产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并由各方签署;
  2. 财产协议必须明确说明它是根据《家庭法》的哪个具体条款制定的;
  3. 当事人双方都没有签署过其他的财产协议;
  4. 在订立财产协议之前,当事人双方必须就以下事项从律师处获得独立的法律意见:(1) 拟议的财产协议对当事人其权利的影响,以及   (2)如在当时进入拟议财产协议,此协议对当事人利弊的法律意见;
  5. 代表各方的律师签署的声明,说明各方已收到其律师必须提供的独立法律意见(通常附在财产协议的末尾);和
  6. 相互提供给对方律师一份申明,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已接受必须提供的独立法律意见;和
  7. 财产协议是有效的证明,即此财产协议没有被法院随后终止或者申明无效。

本期是家庭法财产协议普法系列文之一,我们就财产协议的含义、类型、有效性及相应的法律条款进行了介绍,接下来还有家庭法财产协议普法系列第二期,我们将结合近期家庭法院的案例来详细解释下什么时候法院可以判定一个财产协议无效。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澳洲家庭法相关的内容:单方申请离婚,离婚申请、宣誓书证明文件等送达程序和选项,离婚申请提交,同一屋檐下分居,离婚聆讯,财产变更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等,可以查阅我们的《家庭法》。

如果您需要相关法律建议和帮助,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有专业的资深律师团队,帮您解答各类澳洲法律问题。

吴戈律师

吴戈律师是格诚联合律师行的主任律师,在财产法,移民法,商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民事刑事和家庭法领域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多年来致力于从事帮助众多海内外客户在澳洲进行房产买卖,商业或农业资产收购,民事刑事诉讼,移民申请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向众多公司和个人客户的在澳投资,房地产开发,酒庄收购,农场收购,购物中心买卖,股权转移和公司收购兼并等方面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全方位的服务。

吴戈律师同时具有国际公证师资格,向广大客户朋友提供快捷高效的国际公证服务。服务内容涵盖:授权书公证,声明书公证,名称变更公证,出生公证,单身公证,死亡公证,公司合法注册公证等内容。

请联络吴戈律师: 02 9283 8588
电子邮件: ge.wu@legalpointlawyers.com.au

Georgia Vlachos

Georgia Vlachos 律师

Georgia拥有麦考瑞大学法律和商务管理本科学位,并获得法律学院的法律实践文凭。她是新南威尔士州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登记在册的事务律师。

Georgia此前主要从事家庭法事务,为委托人寻求抚养协议(parenting arrangement)、禁止出境令(Airport Watch List Order)和搜救令(Recovery Order)等紧急救济。她还处理儿童法院管辖权下的保护和监护事务,包括申请照顾令(Care Order)、变更或取消照顾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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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申请前你要考虑的事情有哪些?

您可能听说过比尔·盖茨及其妻子最近申请离婚的消息,但您是否知道2019年一年内澳大利亚批准的离婚申请就将近50,000件? 考虑到同一时期登记的婚姻也只有100,000多个,这个数字是相当庞大的。再加上疫情的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数目也是高居不下。

离婚是配偶之间合法婚姻的终点。 离婚这个决定可以说是一个人做出的最困难的决定之一,但是申请离婚程序不一定如此。 本文将讨论离婚和申请离婚程序之前的两个基本问题。

申请离婚前需要考虑的事项

  1. 确定如何划分婚姻财产。在申请离婚之前,您需要提前考虑谁会得到什么。
  2. 对孩子的未来的适当安排。 如果当事人双方未能为子女作出适当的安排,例如子女抚养,住宿和监督,法院可能不会批准离婚。

考虑到每个个案不同,这两个问题可能很复杂,您应该联系律师寻求法律建议。

申请程序

根据《1975年婚姻法》 (联邦Family Law Act 1975 (NSW))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Federal Circuit Court of Australia)有权处理所有离婚申请。 除非双方是属于同性婚姻关系,否则离婚申请必须在线提交。 提交的同时还需要支付$ 930.00的申请费(这是2021财年的申请费,请注意,每个财年都会有费用上的变化)。 但是,如果全额支付这笔费用会给您造成财务困难,您有资格申请费用减免,减免后的申请费将是$310.00(这数据会随着每个财年而产生变化)。 您可以单方递交离婚申请,也可以与伴侣共同递交离婚申请。  当然,这两者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获批离婚命令的唯一依据是“ 婚姻关系无法挽回地破裂”。 那么,为了向法院证明婚姻关系无法挽回地破裂,您需要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明:

  1. 您和您的伴侣必须分开生活至少12个月; 且
  2. 没有合理的机会重新以配偶的身份生活在一起。

如果您能向法庭证明上述情况,那么法院将下达离婚令,并在一个月一天后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不会承认虐待,通奸和遗弃等过失指控是离婚的理由。

此外,在递交离婚申请时,您需要满足法院的管辖权要求,也就是说,配偶中的任一方必须是澳大利亚公民或常住澳大利亚的居民或过去12个月居住在澳大利亚的居民。

在澳大利亚离婚要花多长时间?

自分居之日起至少16个月,分居之日始于配偶一方认为婚姻破裂并将这一事实传给另一方后的第二天。 在递交离婚申请时,您可以从法院提供的日期列表中选择离婚庭审的具体日期和时间。按照目前各州领地法院排期的时间表来看,预计您庭审的等待时长为递交申请后的2到3个月。由于另一方反对离婚申请或向另一方送达法院文件时可能出现的问题,您所等待的时长可能会增加。

结论

总体而言,离婚申请是一个漫长且复杂的过程。而您需要考虑的因素也有很多,包括家庭资产的分配和子女的未来规划等。 在过去的十年中,法院也简化了程序,并将原本的线下离婚申请转换成线上申请,简化程序并且提高了办案效率。 如果您正在考虑离婚并希望讨论您的选择,请随时与我们的法律团队联系以进行咨询。

免责声明:本出版物仅是一般信息,并不旨在提供法律建议。 对于因使用本出版物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同居关系,你知多少?(二)

同居关系,你知多少?(一)中,我们介绍了同居关系的法律概念和认定依据,以及如何在新南威尔士州注册同居关系。本篇文章将围绕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及破裂后伴侣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展开。

同居关系中的家庭暴力

同居关系中,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都是不被法律容许的。如果您的伴侣对您做出了家庭暴力 (例如冷暴力、性暴力)或者是虐待行为,请不要犹豫,立即联系:

  • 警方(拨打 000)
  • 家庭暴力相关援助部门(1800Respect,拨打1800 737 732)

如果您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是前同居伴侣的骚扰,可以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禁止对方接触您和您的子女,或者禁止对方靠近您的居所和工作场所。

同居关系破裂后的财产问题

同居关系破裂后,双方的财产分配一般有两种解决方式:

  • 根据双方签署的财产协议(financial agreement)进行分配
  • 根据法庭的同意命令(consent order)或者判决书(court order)进行分配

当双方同意签订财产协议时,您需要事先咨询律师以确保签署的财产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协议不仅仅是规定双方之间的财产及产权分配问题,还可以规定双方对日常生活费用及财产维护的分配。

当双方之间不存在财产协议时,您可以在关系破裂的两年内请求家庭法院下发命令以进行财产分配。一旦您在关系破裂的两年后请求家庭法院颁发财产分配的命令,您需要提前取得家庭法院的批准。

在向家庭法院递交财产分配命令申请的同时,您需要证明以下情况:

  • 双方有过一段真挚的同居伴侣关系
  • 其中一方处于该州或领地的管辖范围内
  • 同居关系是在2009年3月1日后破裂的(南澳大利亚州的时间限制是2010年7月1日后),如果关系破裂的时间早于规定的日期,则需要获得法庭的批准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 您与对方共同居住的时间超过两年
  • 同居关系中共同养育了一个子女
  • 根据州或者领地的相关法律,该段关系已经获得注册
  • 在进行财产或者监护权分配评估时,法庭认知到其中一方做出主要的贡献,并且若法庭不下发命令会造成严重的不公。

在法庭审理财产分配的申请时,法官需要考虑双方所作出的一切财政上的贡献(financial contribution),比如在房屋装修和家庭日常开支中的付出。法官还要衡量双方所作出的非财政贡献(non-financial contribution),比如在日常家务和子女养育中的付出,以及考虑双方在收入和子女养育义务中的不平等地位。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出现了其中一方在关系破裂后没有足够的收入以维持日常生活,且另一方有能力给予财政帮助时,法庭可能会基于一方的申请命令另一方支付配偶抚养费(maintenance)。但是这个配偶抚养费的支付义务将会在接受抚养费的一方结婚或者开展一段新的同居关系之时终止。此外,根据《1989年儿童抚养(评估)法》(Child Support (Assessment) Act 1989),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还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child support)。

同居关系中的子女监护权

如果同居伴侣双方有共同养育的子女,在关系破裂的情况下,应由双方共同分担子女的抚养义务。双方可以在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制定一份抚养计划(parenting plan),以对子女的生活进行详细规划;双方也可以向法庭申请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作出子女监护命令(consent order) 。

在双方不能就子女养育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向法庭递交申请,请求法庭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就子女的监护权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命令(parenting order)。此后,法庭会就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时间以及子女的成长费用的分配问题和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命令,以达到保护子女最佳利益的效果。

而在法庭作出任何命令之前,法庭会要求同居关系的双方及其他利益关系人就子女的监护问题进行其他的非诉讼协商,争取着平和地解决监护问题。当然,在协商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或者披露的材料都不可以作为任何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儿童案件的证据材料。

一方伴侣死亡后另一方所享有的权利

同居伴侣双方所享有的权利于婚姻关系中双方享有的权利是相同的。因此,在同居伴侣一方死亡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主张以下权利:

  •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对遗产主张应得的份额
  • 对未依法订立的遗嘱或遗嘱的内容提出质疑
  • 如果死亡原因是工伤的话,则可以根据相关工人赔偿法律获得接受工伤赔偿的资格
  • 相应的社会保障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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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本出版物仅为一般法律信息,不代表任何具体的法律建议。对于任何引用,比照,类推,依靠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此处的信息所造成的后果,我们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文章来源于公众号 “澳洲移民与法律”。

同居关系,你知多少?(一)

同居关系(De facto relationship)是指双方虽未完成婚姻的注册手续,但在澳洲境内基于真挚的感情基础(genuine domestic basis)同居一定时间后形成的家庭关系。同居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与婚姻关系是同等的,他们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似的。

本文将介绍同居关系的法律定义和评判标准,以及同居关系在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定注册程序和要求。

什么是同居关系?

根据《1975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第4AA条,“同居关系”是指同居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不属于亲人关系(包括领养关系),且基于法律规定的相关因素综合考量后,确定双方是基于真挚的感情基础而在一起生活。这些因素包括:

  • 关系的存续时间;
  • 双方共同居住生活的性质和亲密程度;
  • 是否存在性关系;
  • 双方之间财务的依赖程度以及其他财务安排;
  • 双方的财产所有权情况及日常使用和取得情况;
  • 双方对共同生活的承诺;
  • 双方的关系是否已在其他州或者领地完成法定关系的注册手续:
  • 对子女的照顾与支持;
  • 该段关系的社会影响及社会公众对该关系的看法等。

需注意,法院在评估一段同居关系时考虑的因素并不是单一固定的,而会因具体案情及申请材料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如何注册同居关系?

自2010年7月1日起,同居关系中的双方可以申请注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同居伴侣。

在新南威尔士州,想要注册同居关系需要满足的程序要件如下:

  1. 完成新南威尔士州注册关系的申请表;
  2. 在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部门(NSW Registry of Births, Deaths & Marriages)完成预约后,双方携带申请表及其他材料到登记部门完成相关的登记手续,或在官方认可的证人的见证下签署所有文件后以邮寄的方式递交材料。官方认可的证人包括:太平绅士,国际公证师,持有澳洲律师牌照的法律执业者,英国或澳大利亚领事官员,法官或裁判官。
  3. 在28天的考虑期内没有向登记部门申请撤回已递交的同居关系注册申请。

结合上述《1975年家庭法》第4AA条的规定,递交申请的同居双方需要满足以下实质要件:

  • 其中一方居住在新南威尔士州;
  • 双方都年满18周岁;
  • 双方之间或者与他人之间不存在已注册的婚姻关系;
  • 任何一方与他人之间并不在澳洲其他州有存续的、已生效的婚姻关系;
  • 双人并不是亲人关系;
  • 在综合考量其他实质因素后,确定双方之间存在真挚的感情且以伴侣的身份生活在一起。

注册后的同居关系在法律层面上与婚姻具有同等效力,这就意味着,同居伴侣双方均可享有与婚姻关系同等的社会保障。例如,同居关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将受到警察和法院的保护,而在关系破裂或者一方伴侣死亡的情况下,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也有资格主张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权、抚养费和获得遗赠的权利。

欲知详情,请关注我们的下一篇文章《同居关系,你知多少(二)》。

如果您对同居关系有任何疑问,不清楚同居关系所享有的权限有哪些,可以联系我们的家庭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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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洲,离婚或分居后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澳洲法院离婚程序概述中,我们对澳洲法院的离婚程序进行了详细介绍。当婚姻关系无法挽回地走向破裂时,当事人除了向法院申请离婚令(Divorce order)终止婚姻关系,往往还面临着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或者分居后,如何进行财产分配?财产分割有哪些方式?在这一篇文章中,我们将告诉您在澳洲离婚或分居之后如何进行财产分割,主要包括财产协议、仲裁和诉讼三种途径。

财产协议

在澳洲离婚或者分居后,很多人面对财产分配,可能会首先想到诉讼。然而,诉讼并非是唯一和最好的财产分割方式,只有当没有合适的替代性争议解决途径时才会启动。在诉讼之前,还有种方式是签订“财产协议”,它可以在离婚或分居后,处理双方财产分配问题。《1975年联邦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规定了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协议(financial agreements during marriage),您可以在离婚程序开始或者结束前着手安排财产变更事宜。在家庭法律师的帮助下,您和您的配偶可以签订财产协议,处理双方的共同资产、债务和赡养费等事项。

在签署财产协议之前获得法律建议是十分必要的,否则不但可能导致双方财产分配不公,还有可能因表述不清导致财产协议无效或无法执行。因此,在签订财产协议前,请寻找律师咨询。

举个离婚财产分割的案例,在2018年Warrick  & Mia一案中,当事人在其财产协议中规定“双方于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共同名下资产和私人财物均为双方共同财产,应当依据贡献进行分配”,后双方对于“基于贡献分配”的解释存在争议,最终澳大利亚家庭法院采取了客观解释(objective construction)原则,并认定“贡献”一词定义模糊,故该条款及整个财产协议不可执行。

仲裁

仲裁是替代性争议解决的另一种途径,需要当事人的书面协议或根据法庭命令,在家庭法仲裁员的介入下进行。

仲裁结束后,仲裁员将发布仲裁裁决(Arbitral Award)。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登记该仲裁裁决,这是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先决条件。 一方在收到仲裁裁决的登记通知后,可以在28天内提出不应登记的异议和理由。

相比诉讼,仲裁具有以下优点:

  • 当事人能够选择仲裁员
  • 仲裁程序比法院聆讯更快进行
  • 当事人可以灵活选择何时何地进行仲裁
  • 仲裁过程非正式
  • 仲裁过程不公开且信息保密
  • 当事人不能发出传票(传票只能在现有诉讼中签发)
  • 登记的仲裁裁决只能在特定情况下由法院进行审查(例如适用法律错误)

虽然仲裁并非司法程序,但其仍需要符合程序公正的相关要求,若存在欺诈和未披露重要事项等情形,仲裁裁决可能被法院撤销或者变更。

诉讼

如果财产分割无法通过财产协议、调解和仲裁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应考虑在诉讼时效内启动法院程序。

当离婚令作出并生效后,您有12个月的时间向法院申请财产变更令(Orders for alteration of property interests),或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申请同意令(Consent orders)。同居(de facto)的当事人可以在分居后的2年内启动法院程序。超过该期限则需要提供相关理由,法院根据其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法院在做出财产变更令时通常采取以下四步法:

首先,根据双方的共同资产、债务和收入来源计算资产池(asset pool)。双方必须向法院充分和诚实地披露其财务状况,财产价值通常基于双方的资产之和,而非双方在各个资产中所占的比例。

其次,评估双方对婚姻和子女抚养所作出的直接和间接的财务和非财务贡献,例如对资产的获取和增益,和对家庭(包括以家庭主妇或父母的身份)的贡献等。

第三,考虑财产变更令将对双方未来的需求产生的影响,考虑年龄、健康、收入能力、照顾子女的责任等因素。

最后,法院必须认定做出的财产变更令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公正公平的。

当存在另一方提前转移共同资产的风险时,您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injunctions),禁止对方在财产变更令下达前私自处置资产。如果该资产为土地(房产),您还可以通过在产权上登记告诫(caveats)来保护您将来可能获得的合法权益。

格城联合律师事务所在澳设立至今已逾15年,为广大在澳华人朋友,商家,企业公司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我们有资深持牌律师,深谙澳洲各种法律知识,对家庭法,离婚财产分配等均有多年经验,如果您有任何法律上的困惑,寻找专业律师服务,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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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澳洲法院离婚程序, 离婚管辖权, 离婚法定条件,离婚令

在澳洲,离婚需要获得法院的批准。不管当事人是否在澳洲登记结婚,是单方还是共同提出离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具有管辖权的家事法法院(Family Law Courts)就可以批准其离婚申请,并做出离婚令(Divorce Order)。

本文将围绕澳洲法院离婚程序, 介绍澳洲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离婚法定条件以及法庭聆讯和离婚令的做出。

离婚管辖权

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Federal Circuit Court of Australia, FCC)具有解除婚姻(即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在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时,婚姻中的一方需符合以下条件:

  1. 是澳洲公民;或者
  2. 打算无限期留在澳洲;或者
  3. 常住于澳洲,并在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在澳洲居住。

在递交离婚申请文书时,往往还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如澳洲公民证书、出入境记录等,否则法院可能以没有管辖权为由驳回申请或者延期审理。

离婚法定条件

根据1975年《联邦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 (Cth)),申请离婚的唯一要求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且无法挽回。您必须证明和其配偶已经在提交申请前分居至少连续12个月,并且没有可能恢复婚姻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分居”是用来证明一方或双方存在结束婚姻关系的目的,但并不意味着一方必须搬离现有住所,这种情况被称为“同一屋檐下分居”(separation under the same roof)。

如果您在分居后仍与您的配偶住在一个住所里,则需要向法院提交由第三方证人的宣誓书(third-party or witness affidavit),证明你们不论对内还是对外都已经不再以夫妻的身份相处和行事。该证人需年满十八岁,可以是熟悉您的婚姻和分居状况的朋友、邻居或家人。 在法庭做出离婚令之前,可能会坚持要求该宣誓书的提交。

此外,《联邦家庭法》还规定,如果离婚申请是在结婚两年内提交,双方需要在家庭法顾问的帮助下先行调解,并向法院提供调解证明。若存在特殊情况无法进行调解,则必须在宣誓书中说明理由,并寻求法院批准(leave)。

文书送达

如果您与配偶共同申请离婚,则无需对另一方进行文书送达。如果您单独提交离婚申请,需要将加盖法院印章的离婚申请表、宣誓书和《婚姻、家庭和分居》信息手册等文件在聆讯日前至少28天送达给您的配偶本人。

送达可以通过邮寄或亲自递交(一般由专业人员完成,因为您不得对您的配偶进行送达)。我们建议您在确定您的配偶将签收并寄回送达确认书(Acknowledgement of Service)的情况下选择邮寄方式,若未收到送达确认书,您仍需要安排专业人员亲自送达。送达时,不管您的配偶是否签署送达确认书,送达人员都将根据情况填写送达宣誓书。

当您的配偶在海外、下落不明或有其他情况导致送达存在困难时,您可以向法院申请替代送达(substituted service)或者免除送达义务。为避免超过送达期限,请咨询婚姻法律师。

法庭聆讯

聆讯日通常在提交离婚申请后的2到3个月内公布。如果您是单方申请人并且与您的配偶有未满18岁的子女,必须亲自参加法庭聆讯或者预先安排的电话会议(视设施情况而定)。

当法院认定其具有该案件的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且满足离婚的法定条件、文书送达程序合法有效,就可能批准离婚申请。

若双方没有未满18岁的子女,离婚令通常在做出后的一个月零一天开始生效。然而,若双方有未满18岁的子女,法庭在做出离婚令之前,必须认定双方已经充分考虑并制定了关于子女抚养、福利和发展的适当安排。否则,离婚令将在相关安排达成后才能生效。

离婚令做出后,当事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提起上诉,请求撤销离婚令。上诉期限为离婚令生效之前。

在离婚聆讯中,法庭仅就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做出裁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事项的法庭命令需要在新的程序中另行申请。对此,我们将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做进一步介绍。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澳洲法院离婚程序,离婚令的做出,单方申请离婚,财产变更令,财产分割等,子女抚养协议等可以阅读我们的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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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ia Vlachos

Georgia Vlachos 律师

Georgia拥有麦考瑞大学法律和商务管理本科学位,并获得法律学院的法律实践文凭。她是新南威尔士州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登记在册的事务律师。

Georgia此前主要从事家庭法事务,为委托人寻求抚养协议(parenting arrangement)、禁止出境令(Airport Watch List Order)和搜救令(Recovery Order)等紧急救济。她还处理儿童法院管辖权下的保护和监护事务,包括申请照顾令(Care Order)、变更或取消照顾令等。

Georgia在格诚联合律师行参与了涉及家庭法、衡平法和商法的跨国诉讼案件,并在外国判决下达后,进一步代表委托人成功向澳洲法院申请到承认并执行外国判决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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