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德班克和解函

卡德班克和解函介绍​

民事争议如闹上法庭,往往花费各方以及法庭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澳洲法律为了鼓励争议双方和平协商,尽早解决争议,节省公共资源,构建了完善的庭外和解制度。其中,卡德班克(Calderbank)和解函是庭外和解的重要手段之一。究竟什么文件才算得上卡德班克和解函呢,怎样利用这种信函来解决争议?本文将一一简介。

卡德班克和解函有什么特征?

卡德班克(Calderbank)源自英国1975年的“卡德班克案”(Calderbank v Calderbank),根据该案例原则出具的和解信函,便称为卡德班克和解函。这种信函有几个特征:

  1. 明确写明引用卡德班克案的原则;
  2. 写明该函不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利影响(without prejudice);
  3. 在函中向对方提出和解方案;
  4. 对方如不接受方案,以后案件如进入诉讼程序,发信的一方就要根据该函向法庭申请对自己有利的讼费命令(cost order);
  5. 该函除了在讼费命令(cost order)的程序以外不能作为呈堂证据。

卡德班克和解函的意义

民事诉讼一般花费不菲,因此除了判决金额外,谁来承担讼费、承担多少也是争议重点。法庭一般不会单纯判决哪一方败诉就得承担讼费,而是会综合一系列因素,尤其是双方在争议阶段的表现来判决讼费承担。一方表现如不合理,例如拒绝另一方的合理和解提议坚持起诉、应诉,但法院判决结果并没有比对方的和解提议更好,法院便可能作出对败诉方有利的讼费命令,例如要求胜诉方承担讼费。

在卡德班克案中,诉讼双方涉及婚姻财产争议,女方主张对家庭住房的所有权,但男方坚决反对,要求法庭进行财产分割。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前,女方曾提议把另一所当时价值12,000英镑的房子让给男方,让男方搬出,但男方拒绝。结果,法院判给男方的份额仅值10,000英镑。据此,法院仍为男方的行为不合理,即使男方胜诉,但讼费安排对男方不利。

因此,卡德班克和解函的最大意义在于其后果——原告一方不合理地拒绝跟被告方和解的,那么日后即使胜诉,也得承担大额讼费。反过来,如果被告一方不合理地拒绝跟原告方和解的,那么日后一旦败诉,便可能要在支付判决金额的同时承担大额讼费。面对这样后果,对方一般需要认真考虑,从而增加双方和解的机会。

如何通过卡德班克和解函解决争议?

卡德班克和解函是非常有力的和解工具。除了能通过有法律效力的原则约束双方,增加和解机会外,还具有保密性,只有在讼费程序中才能用作证据,因此不会对案情和双方立场造成影响。

在实际应用中,何时、如何使用卡德班克和解函来解决争议,涉及多方面评估,包括案件事实、证据,双方获胜几率和金额的评估等,是一门复杂的学问,代表律师对相关法律、案情的理解以及处理个案的经验,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 如果您牵涉民事纠纷,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一方,均可咨询我所。我所在民事争议解决方面有着十多年的经验和实绩,定能以专业、细致的服务助您解决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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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戈律师是格诚联合律师行的主任律师,在财产法,移民法,商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民事刑事和家庭法领域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多年来致力于从事帮助众多海内外客户在澳洲进行房产买卖,商业或农业资产收购,民事刑事诉讼,移民申请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向众多公司和个人客户的在澳投资,房地产开发,酒庄收购,农场收购,购物中心买卖,股权转移和公司收购兼并等方面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全方位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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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传票 – 强大的调查取证工具

法院传票

在法律诉讼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方没有掌握相关证据而需要由他人提供的情况,例如让人出庭作证,要求公司、银行、政府部门提供档案记录等。英美普通法对此有一套称为“传票”的制度,亦是重要的诉讼程序之一。那么,“传票”究竟是什么?在澳洲打官司如何使用“传票”程序来获取更多证据呢?本文将以新南威尔士州(新州)的民事传票为例进行简介。

什么是传票”?

“传票”一词(subpoena)源自拉丁语,可以追溯至 15 世纪初。在中世纪拉丁语中,Subpoena的意思是“受到惩罚”。即由法院签署令状,命令某人出庭,该人如未到庭,便要受到相应惩罚。如今,英式普通法中的“传票”并不局限于命令他人出庭,而是有更广泛的用途。

澳洲是英式普通法系国家,采用该法系的“传票”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澳洲联邦法院以及各州法院有着各自的诉讼规则,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实务均存在一定差别。在新州,《2005 年统一民事诉讼规则》(Uniform Civil Procedure Rules 2005,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规则”)第33部分是该州民事传票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除民事诉讼规则外,新州各级法院也可出具相关实务说明加以补充。

传票的类型

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新州的民事传票分为三种,包括:

  1. 要求某人出庭作证;
  2. 要求某人、某单位提供传票所要求的材料(文件或物件等);
  3. 同时要求出庭和提供材料。

如何取得传票?

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向法院申请传票,由法院出具传票,一般要经过下面几步:

  1. 当事人按规定提出申请,包括按要求填写指定表格并提交相关资料。传票的申请内容必须清晰、具体,不容许撒网捕鱼式的取证。申请表格和材料要按各级法院的要求亲自提交或电子提交。
  2. 法院对传票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签发传票。传票一般写明传票对象出庭或提供文件的期限。
  3. 申请人要在合理时间内,将法院签发的传票送达至传票的对象(即需要出庭或提供资料的一方),以及法律程序的各方当事人。
  4. 传票的对象必须遵守传票中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在传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出庭,并向法庭出示传票中指定的文件或物件;或者,在传票指定的日期前,将指定文件或物件交至法院。
  5. 指定文件、物件交至法院后,如无人提出异议,则传票申请人可检视该等文件或物件。

不遵守传票要求的后果

传票的对象如不遵守传票要求,便可能被下令逮捕,后果与藐视法庭一样严重。不过,如果传票要求过于繁重,难以遵守,则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传票修改或作废。

传票的申请费用

申请传票需要缴纳法院规定的费用,有关费用可以在各级法院的网站上查阅。

接受传票的对象在遵守传票要求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定费用,例如出庭所需的交通费、整理文件并发给法庭的费用、合理的法律咨询费用、复印费用等。这些费用可能需要传票申请人承担并及时支付,否则可能延误传票的执行。

小结

传票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取证手段,通过传票可让重要证人出庭,或者取得他人手上的重要证据。不过,传票和其他诉讼程序一样涉及复杂的法律规定和实务。不论您是有意申请传票,还是收到传票,都建议及时咨询法律意见,确保处理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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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戈 律师

吴戈律师是格诚联合律师行的主任律师,是经验丰富的华人律师,在财产法,移民法,商业法,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民事刑事和家庭法领域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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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州开车要注意哪些交通法律问题?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在新州开车要注意哪些交通法律问题?

澳洲的公共交通系统虽然发达,但是前往郊区还是往往有些不便,因此澳洲居民大多在年满16岁后都会自己开车。而学车、买车、开车亦成为不少人生活中的重要部分,但这也意味着交通事故会不时发生。以新南威尔士州(新州)为例,2021年头八个月便有170多人死于交通事故,过去三年平均更超过220人。因此,澳洲对道路交通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在澳洲开车要注意哪些法律要求?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该怎么办?本文以新州为例一一简介新州道路交通法。

新州机动车保险

在新州拥有机动车需要购买相关保险。汽车保险一般分为两类,分别覆盖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车辆、财产损坏。

  1. 法律强制规定购买的第三方责任险(俗称Green Slip),针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提供理赔;
  2. 财产保险,针对事故对车辆等财产造成的损坏提供理赔,属于自愿购买险种。这类保险通常有多种保障范围以供选择。例如,第三方财产损害险(Third Party Property Damage)用于覆盖交通事故对他人车辆的损害。全险(Comprehensive)则覆盖交通事故中车主以及他人车辆的损失,不论过错。

新州机动车司机的义务

根据新州法律规定,机动车司机对乘客、行人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负有谨慎驾驶的义务。机动车事故最常见的索偿理由,是司机因为疏忽大意违反了其谨慎驾驶的义务,造成人员财产的损害和损失。

要评定司机是否违反其谨慎驾驶的义务,需要衡量各种因素,例如:

  1. 司机有没有适当观察当地路况;
  2. 司机有没有和其它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3. 司机是否在酒精、药物等影响下驾驶车辆。

澳大利亚作为普通法国家,法庭除成文法规外还需要考虑大量司法案例,因此交通事故索偿属于复杂民事纠纷,一般需要由律师专门处理。

开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该怎么办?


1. 马上停车,跟事故方交换联系方式


根据新州《2014 年道路规则》 (Road Rules 2014) 第 287 条规定,开车时如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必须在事故现场停车,与其它事故方交换姓名、地址、车辆登记号等信息,以便识别涉事车辆。一般情况下,除非有人在事故中死亡、受伤,或者涉事司机驾车逃逸,否则不需要报警。

停车和交换联系方式不仅是法律要求,对日后处理也至关重要。例如,各方可以趁这个机会拍照留底(例如车身损坏状况),帮助日后举证、确定过错以及理赔、索偿。


2. 联系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对理赔一般有固定流程和规范,建议平时多作了解,心中有数,一旦发生事故便及时处理。


3. 事故举证


交通事故如涉及重大争议,要通过法律途径索偿的,证据便发挥着重要作用。

证人是常用的举证手段。事故方如尽快联系有关证人,尤其是在证人对事故现场仍有印象时取得其书面证词,对日后索偿、应诉和举证会大有帮助。证人证词可包括各类相关细节,例如事故的日期和时间、交通状况,事故发生处涉事车辆的方向和速度等。如果证人跟事故方并非亲友、熟人等关系,更能增加证词被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采纳的机会。

除证人外,车辆如装有行车记录仪(例如摄像头),有关记录和录像也可能作为有力证据。

小结

开车作为澳洲生活的重要部分,最讲究安全第一。熟悉道路交通法规,购买适当保险,能最大限度为自己提供保障。不过,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澳洲也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只要处理得当,一般都能妥善解决。如果您遇上了交通事故,想要知道更多关于交通事故索赔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我们。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不论您是原告还是被告,我所经验丰富的民事法律团队均能提供专业、细致的协助,最大限度保障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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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律师的执业领域包括诉讼、刑事法、房地产等等。

黄律师曾处理过复杂的婚姻财产分割事务。在刑事法方面,黄律师处理过交通违法、袭击案、保释申请等多种案件,在新南威尔士州有出庭经验。此外,黄律师在商业租约、房地产买卖合同等的撰写咨询方面有丰富知识和经验。

黄律师拥有悉尼大学法律与商学双学士学位,是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的注册律师。

黄律师可以流利地使用英语或粤语进行沟通。

律师被客户问: “我赢的机会有多大?” – 浅析“合理的成功前景”规则下的律师义务

浅析“合理的成功前景”规则下的律师义务

人们要聘请律师解决法律问题,尤其是涉及争议、诉讼的时候,往往会问“我赢的机会有多大”。这是很多人会关心聘请律师的问题,如果聘请的律师对诉讼结果把握不大,很容易影响诉讼结果,甚至败诉。其实,律师要决定是否接下案件,如何处理案件,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真评估客户的诉讼胜诉几率。以澳洲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规定为例,律师要为客户处理案件,有义务确保客户的案件有合理的胜诉前景。本文将通过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说明什么是“合理的成功前景”,如果败诉的话,有哪些方面可以帮助自己减少损失,以及在聘请律师前需要知道的方面。

新南威尔士州相关法律义务简介

根据新南威尔士州《2014 年法律职业统一适用法》(Legal Profession Uniform Application Act 2014 ,简称“该法”)规定,律师如要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包括进行索偿或答辩,均有义务审视案件的相关事实和法律理据,确保客户的索偿或答辩有“合理的成功前景”(reasonable prospects of success)。

怎样才算作“合理的成功前景”?根据该法规定,客户要进行索偿的,需要有合理前景能取得赔偿。客户要进行答辩的,要有合理前景能阻止对方索偿或减少赔偿数额。

“合理的成功前景”要求律师在开始法律诉讼之前,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法律层面和事实层面的合理分析,对案件的成功有合理的期望。

违反“合理成功前景”义务的后果

通常来说,客户一旦败诉,便有可能需要承担对方的诉讼费用。律师如违反有关义务,明知客户没有成功希望但仍然提告、抗辩等,便可能面对相应后果。这包括:

  1. 客户可能以律师的疏忽或专业失当为由,向律师追讨损失(例如律师费);
  2. 客户也可能向新州法律服务委员会(Office of the Legal Services Commissioner)投诉,委员会如裁定律师确有失当行为,便可能给予罚款、暂停执业,乃至撤销执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3. 法庭更可根据该法规定,下令客户的律师本人承担对方讼费。

“合理成功前景”的案例简介

虽然该法关于“合理成功前景”的规定,旨在震慑无合理成功前景却仍然提告、应诉等行为,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也会慎重适用有关规定,避免打击律师行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积极性。Lemoto一案便能说明这一点。

Lemoto一案中,Lemoto作为律师,在2001年为原告客户对其雇主提起工伤索偿诉讼。案件经新州区域法院受理后转介至仲裁程序,结果原告败诉。原告要求重新审理,但再次败诉。区域法院根据该法规定,判令对方讼费由原告律师Lemoto本人承担。

Lemoto律师上诉。上诉法院发现区域法院的法官并没有清楚说明其认为Lemoto律师在没有合理成功前景的情况下提告,进而下令其承担对方讼费的理据。上诉法院指出,法院不应该仅仅因为当事人败诉便判令其律师本人承担对方讼费。哪怕是当事人败诉两次,也必须仔细审视实际案情。上诉法院认为,原告败诉两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区域法院的法官怀疑其可信程度,原告诉求本身有合理成功前景。因此,上诉法院最后驳回区域法院的命令。

小结

法律案件,尤其是诉讼案件,可能要花费当事人大量金钱、精力和时间,并需要动用法院的公共资源。在现实生活中,一个问题往往有很多解决办法。因此,律师的工作并不是单纯根据客户的指示提告或应诉,而是仔细审核有关事实和证据,研究相关法律理据,从而给出最适当的解决办法,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在这方面,律师的专业技能和经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我所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在多个诉讼或非诉领域有十多年经验和实绩,定能通过专业的服务为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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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追讨债务:缺席判决,破产,第三方扣押令和财产征收令

在澳洲,遇到欠债不还钱怎么办?我们有什么办法讨债?要知道,欠债不还是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在澳大利亚,债权人如要通过法律手段追讨拖欠款项,往往可通过起诉债务人并取得缺席判决,然后执行判决来讨回欠款。本文将以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为例,简要介绍缺席判决和三种最常用的救济措施,即破产(bankruptcy),第三方扣押令(garnishee order)和财产征收令(writ for levy of property)。

什么是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法院不开庭便作出判决的处分手段。通常,原告人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或法庭传票后,被告人未能及时答复的,法院便有可能作出缺席判决。地方法院、区域法院和最高法院根据其民事管辖权均可作出缺席判决。

在追讨债务的案件中,原告人如取得缺席判决,该判决会下令被告人必须向原告人支付钱款或返还货物。不过,缺席判决并非案件的最终结局,而仅仅是向法院寻求一系列救济手段的前提条件。根据新南威尔士州《1969年时效法》第17条,缺席判决自生效之日起有12年时间执行。

破产

“破产”是一个经常在媒体上出现的术语,2020年便有不少公司因无力承担巨额债务而破产,其中包括维珍澳大利亚航空公司。破产的目的是清算被告人的大部分资产,并取得被告人自破产之日起3年内的部分收入,用于偿还债务。法院一旦颁下缺席判决,原告人便可在不久后在联邦法院提起破产程序,前提是法院判定的债项总额至少为$10,000.00。不过,破产程序可能需要大额费用,耗时长,而且技术性强。破产程序的另一个缺点是债权人可能不止一个,而且还有其他有担保债权人在优先权上排在原告人的前面,这样原告人的债务可能无法得到全额偿还。

第三方扣押令

如果被告人自己被第三方欠债,那么第三方扣押令将下令该第三方(称为“被扣押人” Garnishee)转而向原告人(而非向被告人)支付欠款。第三方被扣押人的例子包括银行、雇主、房地产中介、债务人和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债务必须是现有债务,在第三方扣押令送达时已到期应付。债务人的支票帐户、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储蓄帐户、固定存款所持资金等均受该扣押令约束。不过,如果被告的银行帐户余额太低,银行可能无须履行该扣押令。

财产征收令

要成功执行财产征收令,原告人必须知道被告人拥有相关财产,而且该等财产可以被法院执行人员扣押,用以偿还债务。相关财产包括判定债务人有实益权的任何货物,属于判定债务人的金钱、支票、汇票、本票、债券或其他证券。

财产检查令(Order for Examination

原告人如果没有关于被告收入或资产的足够信息,可以通过法院发出检查令(Order for Examination),强制被告人出庭并回答问题。

欠债不还的情况多种多样,也存在无法追讨的风险。如果您被拖欠债款,建议尽快采取行动追讨。我所经验丰富的民事律师可为您提供协助,尽可能通过有效、快速的手段为您讨回欠款。

想阅读更多文章,欢迎关注我们的公众号,微信公众号ID: Legal_Point_Lawyers, 或者可以微信搜索公众号 “澳洲移民与法律”,获取最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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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欠钱不还?如何在澳洲追索您的债权

在澳洲,您有没有遇到以下情况?您的老板有没有拖欠工资?您的租客有没有拖欠房租?您有没有把钱借给了朋友,但是这钱就一去不复返了?无论在哪里,债务追索其实是一件十分恼人而且耗时费力的事情。一种解决方法就是雇佣追债律师,起诉欠您钱的人或者公司(称为“债务人”),但是这通常是解决纠纷的方法里面最昂贵的。在去法院之前,其实是值得去想想一些替代方法的,比如向债务人发出一份“追讨信”或是通过调解程序进行。在这篇文章里,我们将向您解释讨债之路一些最初的步骤,以争取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

追讨信

追讨信

什么是追讨信?一封追讨信(Letter of Demand, LOD)就如它的名字一样,就是寄给债务人来要求偿还属于您的欠款的。最有效的追讨信是要简要明确地包括以下的内容:

  • 以澳元计算的所欠债务数额
  • 还未支付的发票副本或者是违约了的合同副本
  • 偿还债务的截止日期(通常是追讨信寄出日期的7日之内)
  • 偿还债务的方式(比如电子转账(EFT)、支票或现金);和
  • 表明如果债务不能偿付,您会起诉债务人的意图。

您需要花时间来确保您已经正确地识别了债务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其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您也会想要查询债务人的资产来确定债务人是否能够偿付所欠您的债务。

调解程序

另外一种大家基本负担得起的方式是通过调解程序来解决债务纠纷。它通常要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以及双方的律师。各方出席一场由经过培训的调解员组织的会议来解决纠纷。首先,调解员与纠纷各方及他们的律师共同开会,在这个会议里面,各方要作出以他们自己立场为内容的开场陈述,之后会进行双方协商的过程。在这个阶段,您会知道为什么债务人拒绝偿还您的钱财。接下来,纠纷各方和他们的律师会被分别安排到不同的房间。这个时候,调解员就会往来于双方的房间解释双方对于解决问题的提议或者出价,并尽力使双方的立场能够更加接近。

在进行法院诉讼程序之前,法官通常都是希望双方先尝试一下调解程序的。

新南威尔士州社区司法中心(NSW Community Justice Centres)和新南威尔士州小生意委员(NSW Small Business Commissioner)可以提供便宜实惠的调解服务。

起诉状

如果以上两个选择都不能成功,那么您就可能需要考虑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向债务人送达您的起诉状。起诉状是您作为债权人所作出的书面声明,它包括能够支持您债权主张的事实和您所主张的救济方式。这其实也是一种能够让债务人重回谈判桌的有效方式。然而,起诉状这种途径是十分昂贵的,并且可能会在诉讼开始之前耗费数月时间。如果您确实能够去参加庭审并且得到一份支持您的判决书,那么您就能够以法律要求债务人偿还欠款。

  • 对于10万澳元以下的债务,起诉状要递交到地方法院(Local Court)
  • 对于10万至75万澳元的债务,起诉状要递交到区域法院(District Court)
  • 对于超过75万澳元的债务,起诉状需要递交到州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结语

综上,其实是有很多不同的办法来帮您追讨欠款的,而我们会建议您首先尝试在法庭之外解决问题。发出追讨信和参加调解程序不仅节省费用,也是时间较短的方式。更重要的是,这些方式是有着相对高的成功率的。如果您需要在撰写追讨信上的帮助或者需要律师为您代理,请您联系我们的专业团队。我们的律师团队在债务追索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会竭尽全力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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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维州判例看在澳大利亚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注意事项

2019年澳大利亚法院系统做出了两个有重要借鉴意义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民事判决的裁定。在苏州海顺诉赵月娥,徐某诉王某两个案件中,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的卡梅伦法官对中国法院的裁判给予了完全不同的对待。苏州海顺与赵月娥借贷纠纷中,维多利亚最高法院承认并执行了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判决被告偿还中国判决中确认的债务。在徐某与王某的借贷纠纷中,维多利亚最高法院则拒绝承认和执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金钱判决。

大原则和例外情形

我们的前篇文章提到,如果满足四个条件,即管辖权,判决终局性,诉讼双方身份确定和金钱债务数额确定四个条件,外国判决就可以被澳大利亚法院依据普通法来承认并执行。但是这一大原则下有若干例外情形会导致澳洲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民事判决,这些例外情形被卡梅伦法官总结在苏州海顺判决书的[93]段。即:

  • 违反公共利益;
  • 欺诈取得外国判决;
  • 外国判决具有刑罚性质;和
  • 违反自然公正原则。

 

如果您是被申请人,您需要知道什么

首先,您需要知道以违法澳大利亚公共利益为抗辩理由存在非常高的门槛。事实上,这也是律师最不倾向于推荐的抗辩理由。

其次,抗辩外国判决是通过欺诈手段取得也不是一个容易的路径。在Doe v Howard [2015] VSC 75先例中,维州最高法院的弗雷斯特法官援引1986年的新南威尔士案例,判决说一般的伪证或者虚假陈述并不足以成为拒绝承认外国判决的理由。

再次,在债务追偿案件中,即使存在惩罚性利息,对被告来说抗辩外国判决存在刑罚性质依然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卡梅伦法官在苏州海顺判决中说道是否存在刑罚性质取决于是否存在公法成分。而公法成分则要视个案事实而定,如外国法院的态度,起诉理由和涉及的外国法律。

即使澳洲法院认为外国判决存在刑罚性质,这也并不必然导致该判决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参考了南澳2005年的判例后,卡梅伦法官认为澳洲法院完全可以把外国法院惩罚性质的部分去除,承认并执行非刑罚性质的部分,故在苏州海顺案中,卡梅伦判是即使中国法院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惩罚性利率构成刑罚性质,退一万步讲,本金偿还和非惩罚性利率的判决依然可以被承认和执行。

最后,违反自然公正原则可能是抗辩外国判决的最佳方式。在徐某诉王某案中,维州法院认为徐某明知王某在澳洲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且案件亦发生在澳洲,依然在澳洲司法程序开始后在中国开始诉讼,并通过公告送达和缺席审判取得判决。严重侵犯了王某的程序权利,构成对自然公正原则的违背。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告合理公平地尽到了送达的义务,公告送达本身并不违反自然公正原则。例如苏州海顺案中,赵月娥即抗辩虎丘法院的公告送达侵犯其程序权利,卡梅伦法官认为原告在赵月娥逃避中国诉讼无法被合理联系到的情况下,中国程序中的公告送达公正合理,不存在违法自然公正原则的情形。

如果您是申请人,需要知道什么

不要浪费澳大利亚司法系统的时间的资源。澳洲法院明确拒绝对案件当事人通过选择司法裁判地点来滥用程序性权利的做法。如前文所说,徐某诉王某案中,徐某在澳洲司法程序后开始后在中国再次起诉,甚至取得中国判决中拖延不告诉维州法院和被告,直到最后才申请执行对自己有利的中国判决,这被判是滥用程序权利违反自然公证原则。

你必须合理地尽到程序性义务,以确保被告获得公正合理裁判地权利不被侵犯。是否合理取决于个案事实和外国法律。在外国程序合法并不必然说服澳洲法院,澳大利亚司法系统对待外国法律程序会独立做出判断,同样是公告送达,苏州海顺被认为是公正合理,徐某王某案则是完全相反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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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法院对中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在特定情况下,来自中国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向澳大利亚具有司法管辖权的州和地区寻求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做出的判决。最近,我们的律师团队成功帮助来自中国的胜诉债权人(公司法人)获得了维多利亚高等法院的法令,承认了中国一区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包括对初审程序的判决和“执行判决”。对该判决的承认使我们的客户能够通过随后的执行程序在澳洲执行拖欠的判决债务,例如获得没收及变卖土地的法令,否则这是不被允许的。
除了获得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之外,我们的客户还能收回在开始此类法院诉讼时产生的合理法律费用以及截至登记之日累计的利息。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根据外国一审判决中规定的较高利率来计算应得利息,而不是维多利亚州法律规定的利率。

法律依据

根据1991年《外国判决法(联邦)》,在澳大利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是可行的,但这一法律不适用于所有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判决。例如,中国目前不属于1991年《外国判决法(联邦)》的范畴,因此寻求在澳大利亚执行中国判决的个人或组织可以依赖判例法准则。

四个要件

若要澳大利亚法院根据判例法准则作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命令,寻求依赖外国判决的一方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 外国法院必须行使澳大利亚法院承认的管辖权。在引用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时,该外国法院必须在当时对被告拥有管辖权。因此,被告(自然人)必须在外国管辖区内定居或常驻住,且自愿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或者在该外国诉讼的启动程序文件送达时,被告必须处于该外国管辖区。同理,作为被告的公司在被送达文件时也需在外国法院管辖区内经营业务。
  2. 外国判决必须是“终审判决”。外国诉讼程序必须在澳大利亚法院启动程序前已经结束。衡量终局性的关键在于外国法院是否将其判决视为最终决定,这意味着对双方之间的争议问题已经有了最后的决断。败诉债务人可能对外国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或该上诉程序正在审理,但这并不会否定以上的条件。但是,该判决在澳洲的法庭程序可能被暂时中止直到外国法院做出上诉结果。
  3. 外国判决当事人的身份必须与澳大利亚执行程序的当事人相同。
  4. 外国判决必须是追偿债务或确定数额的金钱,且该债务不能是政府财政债务。

抗辩理由

在诉讼一方能够满足这四个条件的情况下,对方仅可以在有限的理由上质疑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对方可以基于此类理由提出抗辩,包括但不限于:

  • 该外国判决违反澳大利亚公共政策
  • 该外国法院的行为与司法公正相悖
  • 该外国判决是通过欺诈获得的
  • 该外国判决具有惩罚性

在澳大利亚,各州根据判例法原则对于外国判决事项的要求和申请程序规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启动程序必须附有宣誓书,该宣誓书必须包含以下文件:

  • 由外国法院的相关负责人员证明并通过其印章认证的外国判决书副本
  • 如果外国判决书文本不是英语书写,则需要经过公证的判决书英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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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戈 律师

吴戈律师是格诚联合律师行的主任律师,在财产法,移民法,商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民事刑事和家庭法领域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在澳执业已逾15年,多年来致力于从事帮助众多海内外客户在澳洲进行房产买卖,商业或农业资产收购,民事刑事诉讼,移民申请等方面的法律业务。

吴戈律师同时具有国际公证师资格,在国际公证, 外交认证,领事认证等业务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向广大客户朋友提供快捷高效的国际公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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