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将负责确保您的遗愿得到实现呢?

我们在处理遗产规划时,不应该只考虑谁得到什么,还应该考虑将由谁负责确保您的遗愿得到实现。因此我们需要一个遗嘱执行人,可以是个人,受托人或者公司, 来协助您更有效地执行您的遗嘱。

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及其义务 

遗嘱执行人是指执行遗嘱内容,将遗嘱中规定的条款付诸实施的人。遗嘱执行人的基本职责是收集遗嘱订立人的财产,管理遗产并将遗产分配给遗嘱中的受益人。如何做到这一点取决于遗嘱的条款和遗产的性质。作为遗嘱执行人可能涉及以下全部或任何一项: 

  1. 安排葬礼 
  2. 遗嘱订立人遗体的处置 
  3. 定位和识别属于遗嘱订立人的财产 
  4. 获得遗嘱认证 
  5. 管理遗产和分配遗产 

谁可以作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可以是您信任的、在您过世时拥有管理您遗产的能力的人员或组织。

通常,人们会想要要求家庭成员、亲密朋友、或者澳大利亚行政信托人等机构担任遗嘱执行人。当然,在选择遗嘱执行人时,您也可以列出多个人作为您的执行人,或选择让一个人全权承担该角色。

受托人是遗嘱订立人在遗嘱中指定的人,负责管理根据遗嘱订立人的遗嘱条款创建的任何信托。在大多数情况下,遗嘱订立人的受托人将是遗嘱执行人。 

一旦遗嘱执行人收集了遗产并偿还了遗产债务,遗嘱执行人的角色就转变为受托人的角色。受托人以信托形式持有资产,直到将其分配给受益人。这些信托的存在可能是由于法律的运作(未成年受益人未达到 18 岁或遗嘱中指定的年龄),或者如果遗嘱订立人在遗嘱中规定了信托,信托将由遗嘱订立人规定的遗嘱条款而存在遗嘱执行人负责根据遗嘱条款和信托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这些资产。如果遗嘱执行人违反其职责,将会收到法律的惩罚。在 Jordan v Goldspring (No 2) [2022] NSWSC 780案中遗嘱执行人被判蔑视法庭罪 。 遗嘱执行人

Jordan v Goldspring (No 2) [2022] NSWSC 780 

最近在 Jordan v Goldspring (No 2) [2022] NSWSC 780案件中,遗嘱执行人因没有按照法院规定披露与遗产相关的信息和文件,被被法院判定为蔑视法庭罪 guilty of contempt of court)并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此案件为遗嘱执行人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义。  

该案涉及一对已故夫妻的遗产以及遗嘱。已故夫妻有七个子女,在2007年时夫妻双方订立了一份遗嘱。该遗产涉及到多种遗产的分配,包含多个股票账户,银行账户,不动产以及多个车辆。其中三位子女作为原告诉至法院希望被告遗嘱执行人披露在其父母在世时建立的一些遗嘱信托中的文件和遗产相关的财务记录,因这三个子女不知道他们是否是这些遗嘱信托的受益人。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法院认为没有任何监督和问责的情况下秘密管理信托是不妥的,并且法院发现已故夫妻其中某些遗嘱信托的名称中使用了“家庭”一词。关于这些“家庭”信托,法院认为遗嘱执行人应当允许三个子女检查相关信托契约和这些信托的变更契约以及财务记录。在接到法院判决后,遗嘱执行人违反法院命令,并没有完全披露指定遗产的相关账户和披露特定账簿条目有关的文件而最终被法院判定为蔑视法庭并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遗嘱信托 

因遗嘱信托是由遗嘱执行人管理而并非受益人,所以遗嘱执行人经常被受益人或潜在受益人要求披露与遗嘱信托相关的信息或文件。 关于受益人对于访问遗嘱信托文件与信息的权利,目前大体上有两个主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受益人自动享有访问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有权酌情授予访问权。  

目前主要观点认为法院有权自行决定授予访问权限。然而,在授予访问权之前,法院必须确信那些寻求访问权的人实际上是受益人,或对信托财产有利益关系的人。也就是说,陌生人不能主张基于衡平法检查或获取信托文件的权利。只有法院可以强制遗嘱执行人向寻求访问的受益人披露信托文件。然而,在这样做之前,法院必须确信所要求的文件实际上是受益人以帮助确保对信托进行适当的监督和管理为目的而要求的 

作为信托的法定管理者即受托人遗嘱执行人在衡平法上有一定的法律义务来保护并且管理信托基金如果遗嘱执行人违反了其法律义务,受益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遗嘱执行人违反其法律义务,可能会要求遗嘱执行人对遗产及信托的损失承担个人责任。所以遗嘱执行人一定要在管理遗嘱信托时听从法律意见并清晰认识到自己的法律职责。  

如果您已阅读本文并认为您可能需要有关遗嘱信托或遗嘱的法律问题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律师团队寻求建议和帮助。 

吴戈律师是格诚联合律师行的主任律师,在财产法,移民法,商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民事刑事和家庭法领域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吴戈 律师

多年来致力于从事帮助众多海内外客户申请赴澳签证,在澳洲进行房产买卖,商业或农业资产收购,民事刑事诉讼,移民申请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向众多公司和个人客户的在澳投资,房地产开发,酒庄收购,农场收购,购物中心买卖,股权转移和公司收购兼并等方面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全方位的服务。

吴戈律师同时具有国际公证师资格,向广大客户朋友提供快捷高效的国际公证服务。服务内容涵盖:授权书公证,声明书公证,名称变更公证,出生公证,单身公证,死亡公证,公司合法注册公证等内容。

请联络吴戈律师: 02 9283 8588
电子邮件: ge.wu@legalpointlawyers.com.au

免责声明:本文仅提供一般咨询,并不旨在提供法律建议。 对于因使用本文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遗嘱执行与遗产分配实务简介

遗嘱执行与遗产分配实务是怎么样的?

遗嘱(Will)是确立当事人意愿,确保当事人去世后财产能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分配的重要文件。不过在实务中,当事人留下的财产如何根据遗嘱确实传到受益人手上,涉及大量法律程序和问题,例如当事人在海外去世,遗产类型涉及房产、存款、汽车等多种类型,受益人也居住在不同国家,是否需要交遗产税等等。本文便以新南威尔士州(新州)法律为例,根据我所过往的遗嘱处理经验,对遗嘱执行与遗产分配有关问题进行简介。

新州遗嘱认证程序简介

根据新州法律,每一份遗嘱订立后都需要指定至少一名执行人(Executor)。在遗嘱订立人去世后,执行人需要在半年内向新州最高法院(NSW Supreme Court)申请遗嘱认证(Probate)和进行遗嘱执行。法院批准遗嘱认证申请后,将出具由法院盖章的遗嘱认证书,让执行人根据遗嘱认证书的内容管理遗嘱订立人的有关遗产。

在提交遗嘱认证申请前,执行人首先要通过法院程序公告认证申请的意向,提供一定期限让债权人向遗产主张权利。公告期限届满后方可正式提交认证申请。

遗嘱认证申请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 供法院核实和审批,包括:

  1. 遗嘱的真实性;
  2. 立遗嘱人去世的状况;
  3. 遗产的资产和负债;
  4. 受益人的分配份额等。

一般而言,法院要求提交遗嘱原件。立遗嘱人去世的状况也需要提供充分证据和相关人员的证词。例如,立遗嘱人在海外去世的,海外的去世证明文件(例如医学证明)可能需要经过公证认证的程序并翻译成英文。

遗产的资产负债状况需要调查清楚并在申请中如实详细披露。法院将根据申请中披露的资产出具遗嘱认证书。执行人取得遗嘱认证书后,只能对上面列明的资产进行分配。如有资产未包括在内,便需要补交相关文件取得法院批准,才能进行分配。

遗产分配以及遗产税务实务

执行人取得法院盖章的遗嘱认证书后,一般需要再按法院程序公告分配遗产的意向,然后进行分配。

遗产的分配涉及财产继承和过户,而不同类型的财产有不同的过户规则。 例如:

  1. 房产的过户会涉及土地登记变更程序,让执行人代替原来的产权人出售房产。
  2. 汽车的过户则需要通过新州道路海事部门(Road and Maritime Service, NSW)的程序进行。
  3. 银行存款的继承则要符合各银行规定的继承和过户程序等。

遗产管理除财产过户和分配之外,还涉及税务问题。在澳洲继承了遗产,需要缴纳遗产税吗?在法律实践之中,很多客户都会问到遗产税的问题。其实,在澳洲,是没有遗产税的, 至少目前没有。但是虽然没有遗产税, 在处分遗产时,尤其是房产的出售,如果有增值部分,也会涉及到资本增值税(capital gains tax),个人所得税,商品服务税(GST)等税务的问题,需要在分配时注意预留足够款项用于支付税款。受益人如居住在海外,接受遗产分配可能还需要处理当地税务和法律问题。

总结

澳大利亚对遗嘱执行和遗产分配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涉及大量法律程序和手续,并且需要和多个方面打交道。遗嘱执行人如操作不慎,容易招致纠纷和索偿。我们格诚联合律师事务所 (Legal Point Lawyers & Attorneys) 多年来成功处理各类遗嘱撰写、遗嘱执行以及遗产分配的案件,深谙澳洲遗嘱财产法,从遗嘱订立,遗嘱执行都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定能通过专业细致的服务,确保一切顺利进行,在实现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指在继承关系中,其财产将被他人继承的人)意愿的同时,保障遗嘱受益人各方的利益。

我们提供专业的遗嘱财产相关法律服务,包括起草遗嘱,遗产规划,遗嘱及家属抚养条款争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授权委托书,医疗护理预先指示,继承规划等服务。想要了解更多遗嘱相关内容,您可以查看我们的遗嘱财产法服务

免责声明:本文仅提供一般咨询,并不旨在提供法律建议。 对于因使用本文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吴戈 律师

吴戈律师是格诚联合律师行的主任律师,在财产法,移民法,商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民事刑事和家庭法领域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多年来致力于从事帮助众多海内外客户在澳洲进行房产买卖,商业或农业资产收购,民事刑事诉讼,移民申请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向众多公司和个人客户的在澳投资,房地产开发,酒庄收购,农场收购,购物中心买卖,股权转移和公司收购兼并等方面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全方位的服务。

吴戈律师同时具有国际公证师资格,向广大客户朋友提供快捷高效的国际公证服务。服务内容涵盖:授权书公证,声明书公证,名称变更公证,出生公证,单身公证,死亡公证,公司合法注册公证等内容。

请联络吴戈律师: 02 9283 8588
电子邮件: ge.wu@legalpointlawyers.com.au

 

如何获得对丧失行为能力亲人的监护权力和财产管理权力

浅议澳洲的持久监护人和持久代理人制度

根据澳大利亚法律,任何人要签署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处分自己的财产,都要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为此,澳洲建立了一套持久监护人(Enduring Guardian)和持久代理人(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制度,一旦当事人因年龄、疾病等缘故造成记忆、认知能力下降,神智不清醒,无法自主决策,便由监护人和代理人照顾和代办有关事项。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自己仍有行为能力时自行签署文件委任自己的持久监护人(Enduring Guardian)和持久代理人(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但是,如果当事人已经失去行为和决策能力,又没有事先委任监护人和代理人,应该怎么办?

这就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监护令(Guardianship Order)和财务管理令(Financial Management Order)来解决。本文将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简介有关制度。

澳大利亚新州监护令和财务管理令

根据新州《1987年监护人制度法》(Guardianship Act 1987)规定,当事人失去行为能力,但没有事先委任监护人和代理人的,其他人可以向澳大利亚新州民事行政仲裁庭(NSW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Tribunal,简称NCAT)申请监护令和财务管理令,替当事人委任监护人(Guardian)和财务管理人(Financial Manager)。

监护人的权责包括:

  1. 决定当事人的住处;
  2. 决定当事人需要接受的个人服务(例如看护服务);
  3. 在当事人需要接受医疗服务时代为签字等。

财务管理人的权责则包括:

  1. 管理当事人的财务状况,
  2. 管理当事人的资产;
  3. 协助维护房产;
  4. 管理银行存款;
  5. 支付各类账单等。

监护令和财务管理令一般由当事人亲近的人申请。某些情况下,例如当事人没有亲属的,社工等福利结构会代为申请。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也有可能自行申请。向NCAT提交申请后,NCAT一般要进行闭门审理,听取各方意见,然后作出决定。经NCAT委任的监护人和财务管理人将按照NCAT颁布的命令行使职权。

谁可以担任监护人和财务管理人

NCAT决定是否委任监护人和财务管理人,需要考虑一系列的因素,包括:

  1. 有关人选是否愿意而且有能力担任监护人和财务管理人的角色,尤其是财务管理人的人选必须具备管理他人财务的能力;
  2. 有关人选是否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包括能否得到当事人信任、能否确保当事人得到妥善照顾,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等。

为此,NCAT需要咨询多方面的意见,包括当事人、当事人的亲属、申请人、福利部门等,确定当事人确实需要监护人和财务管理人,而有关人选又能符合要求,才会作出决定。

如果当事人在本地没有亲友,又没有适合人选能担当监护人和财务管理人的,NCAT会考虑委任政府的公共监护人(Public Guardian) 作为监护人,新州受托人和监护人机构(NSW Trustee & Guardian,简称TAG)作为财务管理人。

监护人和财务管理人的监管

监护人和财务管理人掌管当事人的个人事务和财务,权责重大,因此有严格的法律监管。NCAT会对监护令作定期审核,决定是否需要变更命令。财务管理人更受到TAG的监管,需要按照TAG的指示和授权来行使职权,让TAG审核财务管理计划和账目,重大决定还需要事先征得TAG的同意。不过,财务管理人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员(例如会计、律师、房产中介等)协助履行职责。

如果监护人和财务管理人没有充分履行职责,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公共监护人、TAG或者其他人可以向NCAT申请复核有关命令,撤换监护人和财务管理人的人选。

总结

人随着年龄增大,身心机能减退,如何确保自己得到妥善照顾,保障自己的财产和权益便显得愈发重要。澳洲监护令和财务管理令制度旨在确保当事人失去行为能力后能得到妥善照顾,必要时由政府介入兜底。不过,监护令和财务管理令涉及一系列司法和行政程序,需时花费较多。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尽早安排,事先委任持久监护人和持久代理人,一旦出现状况便可及时迅速应对。关于如何委任持久监护人和持久代理人,我们有另文介绍。

如果您本人或者亲属有这方面的需要,请即咨询我们。我所经验丰富的民事律师定能提供最适切的法律服务。

吴戈 律师

吴戈律师是格诚联合律师行的主任律师,在财产法,移民法,商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民事刑事和家庭法领域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多年来致力于从事帮助众多海内外客户在澳洲进行房产买卖,商业或农业资产收购,民事刑事诉讼,移民申请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向众多公司和个人客户的在澳投资,房地产开发,酒庄收购,农场收购,购物中心买卖,股权转移和公司收购兼并等方面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全方位的服务。

吴戈律师同时具有国际公证师资格,向广大客户朋友提供快捷高效的国际公证服务。服务内容涵盖:授权书公证,声明书公证,名称变更公证,出生公证,单身公证,死亡公证,公司合法注册公证等内容。

请联络吴戈律师: 02 9283 8588
电子邮件: ge.wu@legalpointlawyers.com.au

蒋健明

蒋健明在香港、澳大利亚接受过法律教育和训练,现为新南威尔士州执业律师。此外,蒋律师还具有澳大利亚商标代理人资格,以及经澳大利亚全国翻译认证机构(NAATI)认证的英汉双向翻译资格。

蒋律师在香港和澳大利亚均有工作经验,对中西文化均有深入了解。除了法律学位外,蒋律师还先后完成墨尔本大学知识产权法硕士,以及悉尼科技大学移民法深造文凭等专门课程。蒋律师擅长多个法律领域,包括房产法、继承法、移民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等。

凭借坚实的法律知识基础并精通英语、普通话和粤语,蒋健明律师致诚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电子邮箱: roger.jiang@legalpointlawyers.com.au

巧用澳洲监护人和授权委托制度,为日后早做准备

澳洲监护人和授权委托制度介绍

随着年龄增大,人的身心机能会不断衰退,某且情况下可能导致失去自主决策能力,无法管理自己的事务和财务。对此,澳洲建立了完善的持久监护人和持久授权委托制度,当事人一旦丧失自主能力的,便可由监护人和代理人妥为接管。这两项制度是怎样运作的,怎样委任监护人和代理人,以及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本文将以新南威尔士州(新州)为例一一简介。

为什么需要监护人和授权委托制度?

根据澳洲法律,人必须要具有相应的法律能力,才能作出有效的法律行为,例如签署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处分自己的财产等。而要证明自己具有法律能力则需要满足以下要素:

  1. 能够理解自己要签署的文件内容
  2. 能够明白自己行为的后果
  3. 能够自己独立作出决定等。

不过,人可能会因为疾病等原因丧失行为能力,例如记忆力、认知能力衰退,神智不清醒等。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法满足以上法律能力要素,因此便需要有监护人和代理人代为决策,代管代办各类事务,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持久监护人制度

以新州为例,当事人可以根据《1987年监护人制度法》(Guardianship Act 1987)的规定签署规定格式的委任状 ,委任一名或多名持久监护人(Enduring Guardian)。一旦当事人丧失自主决策的能力,监护人便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替当事人作出决策。当事人可以授予监护人一系列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1. 决定当事人的住处(例如入住护理设施)
  2. 决定当事人接受的服务(例如护理服务)
  3. 在当事人需要接受医疗服务的时候替当事人签字等。

持久授权委托制度

授权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是一种常用文书,用于委托他人代办各类事务。持久授权书(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是一种特殊的授权书,以新州为例,必须按《2003年授权委托法》(Powers of Attorney Act 2003)的指定格式和程序签署。通过持久授权书委任的代理人(Attorney)有权在其权限范围内替当事人代办各类事项,让代理人在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后为当事人管理事务,签署法律文件,处分财产等。

监护人和代理人应委任谁

持久监护人和代理人权责巨大,而且行使权力期间当事人不一定有能力保护自己。因此,这两个角色一般都需要由当事人信任的人来担任,包括子女、亲属、好友等。

尽早安排的重要性

根据相关法规,当事人如要签署持久监护人的委任状或者持久授权书,必须在专业人员(例如律师)见证下签署。负责见证的专业人员有责任确保当事人理解文件内容及其后果,自愿签署。

如上所述,如果当事人已经丧失了行为能力,无法理解有关文件和自主决策的,便无法自行委任持久监护人和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他人如要为当事人委任监护人和财务管理人的,便需要向新州民事行政仲裁庭(NSW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Tribunal,简称NCAT)申请监护令(Guardianship Order)和财务管理令(Financial Management Order)。

NCAT程序手续较多,耗时较长,花费也比较大,因此,一般建议当事人尽早安排,签好相关文件,有利于节省时间和费用,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关于监护令和财务管理令,请查看另外一篇关于监护令和财务管理令的文章。如果您有需要委任持久监护人和代理人,乃至要对自己的财产和继承做好法律安排,请咨询我所。

吴戈 律师

吴戈律师是格诚联合律师行的主任律师,在财产法,移民法,商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民事刑事和家庭法领域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多年来致力于从事帮助众多海内外客户在澳洲进行房产买卖,商业或农业资产收购,民事刑事诉讼,移民申请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向众多公司和个人客户的在澳投资,房地产开发,酒庄收购,农场收购,购物中心买卖,股权转移和公司收购兼并等方面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全方位的服务。

吴戈律师同时具有国际公证师资格,向广大客户朋友提供快捷高效的国际公证服务。服务内容涵盖:授权书公证,声明书公证,名称变更公证,出生公证,单身公证,死亡公证,公司合法注册公证等内容。

请联络吴戈律师: 02 9283 8588
电子邮件: ge.wu@legalpointlawyers.com.au

澳洲家庭信托 – 在澳洲实现财产优化的妙招

家庭信托(family trust),给人的印象是那些收入高、孩子上私校的家庭的专利,其实不然。家庭信托有很多好处,值得在澳洲的家庭认识和设立。在澳大利亚,家庭信托有助于保护家庭资产不被债务追讨所波及,还能通过信托形式将资产收入分流给受益人,最大限度减轻税负。只要您有这方面的需要,就可以设立家庭信托。家庭信托是什么,有哪些主要方面,它是如何运作的,本文将围绕澳洲家庭信托简要介绍。

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一种结构性的安排,设有受托人(trustee)以及受益人(beneficiary)。受托人可以是个人或公司。受益人可以有一名或多名。受托人作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人持有资产,但持有资产的目的是为了使受益人“受益”。信托资产的种类包括股份、房地产、现金等。信托资产所得收入归受益人所享有。

信托是通过契据(deed)的形式记录的。信托契据写有一系列规则,包括信托运行机制,受托人的权限,以及受益人的名单等。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信托有效期可长达80年,并且可不时变更。由于信托方面的法律比较复杂,因此信托契据一般需要委托律师撰写。

什么是家庭信托?

家庭信托是一种常用信托。家庭信托的受益人在信托资产中没有固定权益。每个家庭信托均涉及四个角色,每个角色都需要有人担任,这样信托才能开始运行。

1. 受托人(trustee):受托人在信托中担任重要角色,有一系列的权力和义务。受托人对受益人进行选择,决定每名受益人每年的收益数额,并负责执行跟信托相关的一切交易。受托人也负有各种义务,包括负责处理信托的税务,确保按时报税等。此外,受托人对受益人还负有受信义务(fiduciary duty),凡事必须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依归。

2. 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可以是个人或公司,并且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主要受益人(primary beneficiaries),这类受益人会在信托契据中列明。第二类为一般受益人(general beneficiaries),通常是主要受益人的亲属。

3. 委任人(appointer):委任人有权委任和撤换受托人,但无权运营信托。当信托只有一名委任人,而该委任人去世或破产时,经主要受益人多数通过,可以委任一名新的委任人。

4. 设立人(settlor):信托的设立人负责设立信托,并确定受益人、受托人以及委任人。由于税务方面的原因,设立人不应作为受益人或受托人。信托契据一旦签署,设立人便不再过问该信托。

在新南威尔士州设立信托,州政府会收取500澳元印花税,印花税必须在三个月内缴清。

小结

信托不是有钱人的专利。长远来看,设立家庭信托有助在澳洲家庭保护资产并最大限度减轻税负,值得每个家庭拥有。不过,信托契据内容复杂,一般由专业律师撰写,且在建立家庭信托和运用家庭信托过程中,会涉及到法律问题。如果您有兴趣设立家庭信托,请即联系我们咨询(首次咨询可予免费)。

免责声明:本出版物提供介绍性的一般信息,无意也不应作为法律或其他专业建议的替代品。尽管在制作本出版物时已采取一切谨慎措施,但作者或我们公司不接受、保证或暗示任何法律责任或义务,并且特此明确声明不承担任何责任。

吴戈 律师

吴戈律师是格诚联合律师行的主任律师,在财产法,移民法,商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民事刑事和家庭法领域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多年来致力于从事帮助众多海内外客户在澳洲进行房产买卖,商业或农业资产收购,民事刑事诉讼,移民申请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向众多公司和个人客户的在澳投资,房地产开发,酒庄收购,农场收购,购物中心买卖,股权转移和公司收购兼并等方面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全方位的服务。

吴戈律师同时具有国际公证师资格,向广大客户朋友提供快捷高效的国际公证服务。服务内容涵盖:授权书公证,声明书公证,名称变更公证,出生公证,单身公证,死亡公证,公司合法注册公证等内容。

请联络吴戈律师: 02 9283 8588
电子邮件: ge.wu@legalpointlawyers.com.au

林缤

林缤律师是新南威尔士州的执业律师,在房产法、婚姻法、移民法、商业租赁与买卖和国际公证事宜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林缤律师曾处理过大额的在新州或跨州的房产交割,房产税负分析、生意买卖,以及复杂的离婚申请及财产协议的起草和执行。林缤律师在移民法及相关的签证申请都有丰富的经验,能够根据申请人的自身情况准备材料,定制申请。

林缤律师具有较强的法律检索、分析解决问题、文书起草和翻译能力,以客户的需求为出发点,致力于通过提供细腻的定制化法律服务,寻找最优方案,帮助每一位客户达成目标。她也精通英语、普通话和粤语,致诚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请联络林缤律师: 02 9283 8588
电子邮件: bin.lin@legalpointlawyers.com.au

浅谈新州遗产继承,以及“涉外”遗嘱如何办国际公证?

通常来说,遗产继承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根据遗嘱,二是根据法律。如果死者生前订立了遗嘱,则遗产将根据其意愿在指定的受益人之间分配;如果未留下遗嘱,则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在有资格的家庭成员之间分配。相比法定继承,遗嘱的优势在于更尊重死者的意愿,并且受益人(beneficiary)的范围不受限制,甚至包括信托(trust)。本篇文章中我们将谈谈如何在新南威尔士州订立和执行遗嘱,以及“涉外”遗嘱在澳洲的法律效力。

什么样的遗嘱才算有效?

根据新州继承法(Succession Act 2006),一份有效的遗嘱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立遗嘱人年满18岁且拥有正常的心智能力;
  2. 遗嘱为书面,由立遗嘱人本人或指示他人在其面前签署;
  3. 签署遗嘱时,至少2名见证人(witness)在场;
  4. 见证人在立遗嘱人面前(但不一定在彼此面前)证明并签署遗嘱。

执行遗嘱的法定程序

当立遗嘱人去世后,遗嘱将由其指定的执行人(executor)负责执行。执行人通常为立遗嘱人所信任的亲友,或者是政府监护机构(NSW Trustee and Guardian)。

遗嘱认证(Probate)是证明遗嘱有效性的法律程序。当执行人获得死者去世前最后的遗嘱原件,并确认死者生前的资产和债务及遗嘱下的受益人后,需要在立遗嘱人去世之日起6个月内向州最高法院申请遗嘱认证书(Grant of probate)。

在遗嘱认证申请被法院批准之前,立遗嘱人的财产将被冻结。但是,执行人仍有权从其生前财产中支付丧葬费用以及与获得遗嘱认证书相关的法律费用。

当法院做出遗嘱认证书之后,执行人将有权从死者遗产持有人(如银行机构等)处获得控制和处理相关资产的权限。

然而,在受益人根据遗嘱获得死者的财产之前,执行人必须先处理遗产中债务(estate debts)。债务的偿还顺序和方式取决于死者留下的资产和债务比例:

  • 如果遗产中的资产足以偿还所有债务(solvent),则在债务被清偿后,剩余资产将根据遗嘱条款被分配给受益人;

如果遗产中的资产无法偿还所有债务(insolvent),则执行人需要通知债权人,要求其免除该笔债务。然而,当所欠债务达到$5,000及以上时,债权人或者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遗产破产(bankruptcy),并任命破产受托人接手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下,丧葬费、遗嘱认证和遗产管理费用优先受偿,但死者的养老金和人寿保险金可能受到法律保护,不能用于偿还债务。

“涉外”遗嘱的法律效力与执行

当遗嘱处分的财产在澳洲,但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该遗嘱便具有了“涉外”因素:

  • 遗嘱在境外签署;
  • 立遗嘱人在签署遗嘱或死亡时是外国公民;
  • 立遗嘱人在签署遗嘱或死亡时的住所地在境外。

新州继承法(Succession Act 2006)对此也进行了专门规定。当该遗嘱不满足前文所述的要求(例如,未有2名见证人在场并签名)时,只要该遗嘱的订立符合以下国家和地区的现行有效法律,即被认定为有效,并获得新州最高法院的承认:

  • 遗嘱签署地;
  • 立遗嘱人国籍所在地;
  • 立遗嘱人住所地;
  • 不动产所在地。

若一份“涉外”遗嘱涉及到死者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则该遗嘱需要经过国际公证才可以在中国境内使用,并根据中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国际公证的步骤包括:

  • 公证师出具遗嘱公证书;
  • 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新州办公室认证;
  • 中国驻澳大利亚使领馆认证。

国际公证

经过国际公证的文件具有在各国境内被认可的法律效力,从而使得跨国的法律行为和活动得以达成。

由于公证流程的繁杂、耗时且常辗转于不同的部门与机构,我们经验丰富的国际公证律师将会确保您快速有效的获得您所需要的文件,不走不必要的“弯路”。

如何办理国际公证?

首先,您需要与国际公证律师预约公证时间,确定公证类别及所需文件。若所需文件耗时较长,您可以提前将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国际公证律师,提前起草好初稿。

其次,在预约的当天,您需要带上您本人有效的护照和驾驶执照或者Photo Card以做身份认证;与国际公证律师见面后,由国际公证律师确认您的身份,并起草公证书。公证书起草时间取决于您所认证的文件类别,短则当天可以完成公证服务,长则需要一至二个工作日。若您没有驾驶执照或者Photo Card,则需具体与国际公证律师沟通,以确保携带足够100分身份认证的证件。

再次,您需与澳大利亚外交部驻新南威尔士州办事处预约,办理外交认证。该步骤的办理时长一般为递交文件后的三个工作日。

最后,您需要签署中国驻悉尼总领事馆领事认证申请表,准备好证件材料后,到中国驻悉尼总领事馆办理领事认证。该步骤的办理时长一般为四个工作日。

注:我们提供帮您代办外交认证与领事认证的服务,但会有额外的费用。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办国际公证的内容,可以查阅国际认证

当前肆虐的疫情给出入境造成了不便,同时还可能导致跨国物流的延迟。如果您遇到遗嘱相关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我们也在此提醒大家多多注意,保重身体。

请联系我们的律师咨询热线

澳洲本地人士,请拨打: 1300618888
海外人士,请拨打:+612 9283 8588
微信号:LegalPointLawyers888
电子邮箱:info@legalpointlawyers.com.au

如果您还有任何关于遗嘱订立,遗产继承,或国际公证办理等疑问,想要寻求专业澳洲律师的帮助,敬请联系我们。

吴戈律师

吴戈律师是格诚联合律师行的主任律师,在财产法,移民法,商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民事刑事和家庭法领域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多年来致力于从事帮助众多海内外客户在澳洲进行房产买卖,商业或农业资产收购,民事刑事诉讼,移民申请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向众多公司和个人客户的在澳投资,房地产开发,酒庄收购,农场收购,购物中心买卖,股权转移和公司收购兼并等方面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全方位的服务。

吴戈律师同时具有国际公证师资格,向广大客户朋友提供快捷高效的国际公证服务。服务内容涵盖:授权书公证,声明书公证,名称变更公证,出生公证,单身公证,死亡公证,公司合法注册公证等内容。

请联络吴戈律师: 02 9283 8588
电子邮件: ge.wu@legalpointlawyers.com.au

特别声明:

本出版物仅为一般法律信息,不代表任何具体的法律建议。对于任何引用,比照,类推,依靠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此处的信息所造成的后果,我们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文章来源于公众号 “澳洲移民与法律”。

遗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