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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期间新州远程见证签署新规简介

澳洲不少法律文件必须由当事人在证人见证下签署。在新型冠状病毒(新冠)疫情期间,当事人和见证人(例如律师)也不得不出门到工作场所会面进行签署,增加感染病毒的风险。这个问题应如何解决呢?

在新南威尔士州,政府最近通过修订《2017年电子交易规例》(以下简称“该规例”),容许自2020年4月22日起,当事人和见证人通过视听连结手段(audio visual link)进行文件见证签署。该规例暂定实施6个月,以州议会决议为准。本文将简介有关安排。

视听连结手段的技术要求

文件签署人和见证人身处不同地方,要通过视听连结手段进行文件见证签署,有关技术手段须满足以下要求:

  1. 让各方同时进行视频和音频沟通
  2. 沟通保持连续性、实时性

可使用视听连结手段的场合

文件必须在签署人、见证人或其他人在场下签署的,各方可通过视听连结手段在场。具体适用情况包括:

  1. 在证人见证下签署文件
  2. 见证文件签名
  3. 验证法律要求的事项
  4. 验证签署人的容貌
  5. 确认或核实签署人的身份
  6. 对宣誓书内容进行宗教或非宗教式宣誓

可通过视听连结手段见证签署的文件

根据该规例,可通过视听连结手段见证签署的文件包括:

  1. 契据或协议
  2. 遗嘱
  3. 授权书
  4. 持久授权书
  5. 持久监护人委任书
  6. 法定声明
  7. 宣誓书,宣誓书的附件或证物

通过视听连结手段见证签署文件的程序

第1步:

签署人和见证人通过视像会议等视听连结手段会面。

第2步:

签署人签署文件,见证人须实时监察签署人签署的过程。

第3步:

见证人确认文件的见证签署,该规例规定的确认手段包括:

  1.  签署文件副本——见证签署人签署文件后,见证人尽快在该文件的一份副本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2. 加签文件——签署人签署文件后,尽快扫描所签文件并通过电子方式发给见证人,见证人尽快在该文件上加签自己的名字。

见证人须合理地确信自己所签的文件,与签署人所签的文件相同。

第4步:

见证人在签署的文件上注明文件见证签署的方法,并注明该文件根据《2017年电子交易规例》附表1第2条的规定见证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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