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冠疫情期间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问题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涉及家庭、事实上的配偶、同居等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包括生理上、心理上、财务上,以及其他形式的暴力)。新型冠状病毒(简称“新冠”)疫情导致大量失业人口留在家中,不免令人担忧会助长家暴。澳洲政府在其疫情救助方案中包括1.5亿澳元拨款用于家暴支援,正是这种担忧的体现。
新冠疫情也带来了一些关于家暴的法律问题,包括政府可能因疫情需要释放在囚人员(其中可包括家暴犯),以及司法系统为防疫需要调整家暴案件的处理程序等。本文将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对这些问题作简要探讨。
释放家暴囚犯
在监狱等惩教院所,在囚人员高密度集中,在疫情期间的公共卫生状况令人关注。新南威尔士州《1999年刑事罪行(罪刑管理)法》经过修订,让州惩教机关有权在考虑到公共卫生风险以及惩教院所的安全秩序需要后,在合理必要的情况下提前假释在囚人员。该权力自2020年3月25日期起生效6至12个月。在这个背景下,万一家暴犯被提前释放,回到家中对家暴受害人构成风险,这该怎么办?
事实上,有关法律法规针对该问题设置了多重保障。
首先,惩教机关可根据上述权力释放的在囚人员仅限两类,一类是抵抗力差或患有疾病,因此在疫情期间健康风险较高的在囚人员(例如老年囚犯),另一类是在未来12个月内有望释放的在囚人员。而且,严重罪行或性罪行囚犯不得释放,只能释放低风险罪犯。
其次,惩教机关考虑释放某个在囚人员时,必须考虑一系列因素。针对家暴犯,惩教机关必须特别考虑释放该犯对家暴受害人的影响,以及对该犯释放后其同住人员的影响。因此,惩教机关不可轻易作出释放决定。
再次,该释放行为仅仅是假释(parole),假释人员须受一系列假释条件的约束,包括行为良好,不得触犯任何刑事罪行等。假释人员违反有关假释条件的,轻则交由社区矫正机关(Community Corrections)处理,重则由社区矫正机关向假释管理机关(Parole Authority)汇报,假释管理机关有权撤销假释,使该人员被逮捕并送回囚禁。在囚人员经惩教机关根据疫情期间的权力假释的,惩教机关也有权施加假释条件及以任何理由撤销假释。因此,家暴犯如有再犯,便可能再被监禁。
因此,虽然家暴犯有可能因疫情缘故被提前释放,但法律已有多重保障,力求把对受害人以及社会的风险降到最低。
对家暴受害人的保障
总体来说,即使是在疫情期间,法律对家暴受害人的保障措施也没有变。受害人如遭受家暴,不论实际施暴还是威胁施暴,一般可报警求助。警方可代表受害人向法庭申请暴力禁止令(Apprehended Violence Order,简称“禁暴令”或AVO)。如警方拒绝申请禁暴令,受害人可自行申请。禁暴令会限制施暴者的行为,从而保护受害人。违反禁暴令中的限制条件属于刑事犯罪,可判处罚款和入狱。
新冠疫情主要是对法律程序有影响。司法系统因应疫情对法律程序作了一定调整,旨在降低通过庭审传播病毒的风险。
在新南威尔士州,禁暴令申请由地方法院(Local Court)处理。地方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安排庭审听取案情,如案情允许则颁布正式禁暴令(Final AVO)。在疫情期间,地方法院为防疫需要把现有的禁暴令案件程序押后至少3个月,庭审也延期,这样确实延长了法庭颁布正式禁暴令的时间。不过,法庭可颁布暂行禁暴令(Provisional AVO)或临时禁暴令(Interim AVO),从而在颁布正式命令之前保护受害人。暂行禁暴令由警方申请。警方接到家暴报案后,如认为受害人有必要立即接受保护,则会向法庭申请暂行禁暴令。受害人自行申请禁暴令,或者禁暴令案件程序被押后处理时,法庭可颁布临时禁暴令。此外,地方法院会继续处理紧急申请,在必要时及时颁布临时禁暴令。案件当事人有需要跟法院沟通的,须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进行。
如果家暴案情严重,需要由区域法院(District Court)或州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审理的,法庭可指示证人通过视听连结手段作供,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该指示。法庭还可下令受害人在单独的庭审程序作供,不用其出席陪审团庭审。该单独作供程序会进行录制,之后在陪审团庭审中播放。
总之,新冠疫情仅仅是让澳洲司法系统调整了家暴案的法律程序,旨在降低当事人因出席庭审而感染病毒的风险。法律为家暴受害者提供的保障手段依然不变。
如果你遇到一些实际的法律问题,请联系我们的律师。
我们的律师咨询热线
澳洲本地人士,请拨打: 1300618888
海外人士,请拨打:+612 9283 8588
微信号:LegalPointLawyers888
电子邮箱:info@legalpointlawyers.com.au
特别声明:
本出版物仅为一般法律信息,不代表任何具体的法律建议。对于任何引用,比照,类推,依靠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此处的信息所造成的后果,我们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文章来源于公众号“澳洲移民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