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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财产协议普法系列文之二 – 财产协议无效情况

财产协议无效

上一期《家庭法财产协议普法系列文之一》中,我们就财产协议的含义、类型、有效性及相应的法律条款一一进行了介绍。在澳洲,如果遇上财产协议双方之间或其中任何一方发生欺诈,意图通过财产协议,侵占债权人的利益情况等,法院会怎么判定财产协议?财产协议无效的情况有哪些?那么这一期,我们将结合近期家庭法院的案例来详细解释下什么时候法院可以判定一个财产协议无效。

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定财产协议无效

上一篇文章提到了根据 《1975 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的规定,财产协议必须符合法律有效性的要求。那么,对于具有法律有效性的财产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判定该财产协议无效呢?

根据 联邦《1975 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的规定,尽管财产协议在法律上被称为“具有约束力的财产协议”或“BFA”(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 的缩写),但财产协议并不总是“具有约束力的”,财产协议也可以被法院判定无效或由双方决定相互终止。

如果财产协议的双方之间或其中任何一方发生以下任何事件,法院可以判定财产协议无效:

  1. 欺诈(例如未披露重要事项);或者
  2. 意图通过财产协议,侵占或故意无视债权人的利益;或者
  3. 事实关系的一方,意图通过财产协议来侵占事实关系另一方或者另一事实关系或其婚姻关系伴侣的财产,故意无视其他人的利益;或者
  4. 财产协议是在胁迫或其中一方受到非正常影响的情况下或一方有违背良心的行为的情况下签署成立的(比如利用另外一方的弱点等);或者
  5. 财产协议本身由于程序缺失等原因而无效、可撤销或不可执行;或者
  6. 出现财产协议本身无法执行的情况;或者
  7. 自订立财产协议以来,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婚姻关系中的子女,在受照料、福利和成长相关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由于此变化,如果法院不判定财产协议无效,财产协议的一方将遭受严重困难;或者
  8. 财产协议中涉及到养老金的部分可能被判定无效
  9. 根据《1975 年家庭法》第 VIIIB 部分的规定,财产协议中养老金的部分是该项下不可分割的权益,不可写入财产协议中,或者会影响到日后该养老金的支付情况。

此外,如果财产协议涉及第三方,且有意图通过财产协议欺诈或损害该第三方的财产利益或不顾后果地无视第三方的财产利益,那么财产协议也有可能被判定无效。

此外,如果协议中的一方收到了政府经过收入测试后发放的退休金、养老津贴或福利,而财产协议又解除了配偶赡养费的义务,那么财产协议将被判定无效。

近期家庭法案例

Daily & Daily [2020] FamCA 486

在此案例中,上诉人请求上诉法院根据联邦1975年家庭法第 90K(1)(b)、(d) 和 (e) 条的规定判定财产协议无效,即当事人订立的财产协议可以基于以下条件而被判定无效:

  1. 协议无效、或者不可执行;
  2. 自订立财产协议以来,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婚姻关系中的子女,在受照料、福利和成长相关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由于此变化,如果法院不判定财产协议无效,那么财产协议的一方将遭受严重困难
  3. 协议中一方的行为是违背良心的。
Fewster & Drake (2016) FLC 93-745 and Frederick & Frederick (2019) FLC 93-900

这两个案例为“遭受严重困难”的定义提供了案例法上的详细解析,要求法院在判定财产协议的效力之前必须对子女或监护义务人的境遇进行对比,比如受照料的情况、能接收到的福利和与子女成长相关的支持等。  也就是说,法院必须衡量如果有效的话子女境遇的变化和如果无效的话子女境遇的变化,从而得出是否遭受严重困难。 

Eaves & Eaves (No.2) [2020] FamCA 863, citing the case of Thorne v Kennedy (2017) 263 CLR 85

在这两个案例中,法院的判决主要讨论了财产协议无效中的“违背良心”的因素。法院判定,在判定“违背良心”之前,法院必须满足以下两个要求:

  1. 受害方处于双方日常相处中的劣势,地位上的劣势严重影响了受害方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决定;且
  2. 优势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受害方在日常相处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有背良心地利用受害方的劣势地位,为自己谋利。

以上就是财产协议效力上可能出现的无效情况及案例解析,我们下期将探讨如何执行财产协议及执行上的难点。敬请关注!想阅读更多文章,欢迎关注我们的公众号,微信公众号ID: Legal_Point_Lawyers, 或者可以微信搜索公众号 “澳洲移民与法律”,获取最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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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戈律师

吴戈律师是格诚联合律师行的主任律师,在财产法,移民法,商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民事刑事和家庭法领域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多年来致力于从事帮助众多海内外客户在澳洲进行房产买卖,商业或农业资产收购,民事刑事诉讼,移民申请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向众多公司和个人客户的在澳投资,房地产开发,酒庄收购,农场收购,购物中心买卖,股权转移和公司收购兼并等方面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全方位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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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ia Vlachos

Georgia Vlachos 律师

Georgia拥有麦考瑞大学法律和商务管理本科学位,并获得法律学院的法律实践文凭。她是新南威尔士州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登记在册的事务律师。

Georgia此前主要从事家庭法事务,为委托人寻求抚养协议(parenting arrangement)、禁止出境令(Airport Watch List Order)和搜救令(Recovery Order)等紧急救济。她还处理儿童法院管辖权下的保护和监护事务,包括申请照顾令(Care Order)、变更或取消照顾令等。

Georgia在格诚联合律师行参与了涉及家庭法、衡平法和商法的跨国诉讼案件,并在外国判决下达后,进一步代表委托人成功向澳洲法院申请到承认并执行外国判决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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