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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签证:异地情侣如何向签证官证明忠贞的爱情关系?

在澳洲,异地情侣如何向签证官证明忠贞的爱情关系?

疫情下,人们行动受到限制。昂贵的机票和繁复的隔离流程使得夫妻团聚成本大大提高。 出于各种原因,很多夫妻关系不得不两地分居,亦或者聚少离多。在这样情况下,异地情侣申请配偶签证是否会被影响?本文将通过分析联邦法院合议庭一案例,来解读移民法中夫妻关系如何被认可。

案例简介

2008年,赵先生持有商务签证来到了自由美丽的澳大利亚,随后萌生了留下来的想法。大家知道,商务签证到期之后,是需要回国的。但是赵先生不管这些,为了合法居留,随后于2009年申请了难民签证。难民签证被拒以后,赵先生更是递交了上诉申请,直到最高法院。不幸的是,2011年11月,赵先生的难民签证上诉案最终被最高法院驳回了。大家肯定以为,这一次赵先生肯定是死了心,只有回国了。但是,事情的发展,往往出乎人们的预料。

赵先生又递交了难民申请,于2012年6月被再次拒绝。2012年10月,由于过桥签证过期,赵先生在澳洲已无签证,而被拘留所关押(DetentionCentre)。同月,一位杨女士出现在拘留所,自称为赵先生的事实婚姻配偶,并愿意担保赵先生,为他申请了配偶签证。

杨女士为澳大利亚公民,自称从2011年11月起就与申请人赵先生开始了事实婚姻关系,并提供了很多证明来证明其关系真实性,但坦诚并没有发生过真正的男女关系。

原因是,两人都信奉佛教,并都持有相同价值观,因此两人都遵循佛教三戒,拒绝婚前性行为,所以两人在2012年11月结婚前一直没有同居。而结婚后,由于赵先生一直被关在拘留所,因此两人也没有办法同居。

因此,配偶签证申请在递交后不久即被拒绝,原因是签证官认为,在递交签证时,双方并不满足事实婚姻关系,其中最关键的一条是,双方从来没有同居也没有发生过男女关系
自此,赵先生和杨女士踏上了长达三年的法律上诉道路,直到联邦法院合议庭给出最终法律诠释,忠贞的关系不需用同居来证明。本案的结局是 , 移民仲裁庭的决定被推翻,本案被发回移民仲裁庭按照法律重新审理。
您对本案的判决原文感兴趣吗?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该案例的内容,请关注我们,索要本案的判决原文链接。

疫情下,分居两地的夫妻关系可以被承认吗?

澳大利亚是判例法国家,以前法院的判决,对于以后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延用此案例,在疫情期间,此不可抗力因素尤其显著,同居并不是证明事实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但是,双方仍需证明彼此的关系是真实的,分居是暂时的,双方有共同的意图会永久的生活在一起。
 
因此如何诠释尽管两地分居,但双方仍然感情融恰,相儒以沫,情投意合,将来会永久的生活在一起,则成了考察两地关系是否被承认的重中之重

夫妻关系的一般法律要求

在移民法中,本文所说的夫妻关系有两种类型,分别是:

  1. 事实婚姻关系 (De facto Relationship)
  2. 夫妻关系(Spouse Relationship)

两种类型最大的区别是夫妻关系(Spouse Relationship)需要有法定结婚证,而事实婚姻关系则无需法定结婚证。

在配偶签证准备过程中,一般要求,如果双方是事实婚姻关系,则需要证明事实婚姻关系至少已经存在12个月,或者是在相关州有注册关系证明。请注意,这里的关系证明和法定结婚证是不同的两类关系文件,其区别,我们将另写文章介绍。

除此以外,两类关系都需尽量提供以下方面的材料,来证明关系的真实性以及可持续性,包括:

  1. 经济层面,包括是否拥有共同房产,其他资产,共同负债,共享资产,生活花费分摊等;
  2. 家庭层面,包括抚养子女责任分摊,家务责任分摊,以及生活安排等;
  3. 社会层面,包括社会关系对关系的认同,看法,以及是否共同参与社会活动等;
  4. 关系承诺,包括关系长度,共同居住时间,相互陪伴及关怀程度等。

除了以上对夫妻关系真实性的认定外,双方还需要:

  1. 有共同承诺作为夫妻或共同生活,不能有第三者存在;
  2. 必须共同居住,或者暂时分居。

总结

法律的设定通常会考虑包容性,因为死板和不通人情世故的法律通常会遭人诟病,不易服大众。另一方面,法律的设定也会考虑其严谨及可操作性,不然必会漏洞百出,难辨真假。移民法对于配偶关系的解读就充分考虑了以上两点。如果您正经历着分居两地的关系,担心无法说服签证官你们关系的真实性。请不要担心,联系我们专业的移民律师,为您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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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阁下在申请移民签证时遇到法律问题,有法律事务上的需求,请联系我们的专业律师。更多关于澳洲的移民法相关内容,请查阅移民法

吴戈 律师

吴戈律师是格诚联合律师行的主任律师,在财产法,移民法,商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民事刑事和家庭法领域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多年来致力于从事帮助众多海内外客户在澳洲进行房产买卖,商业或农业资产收购,民事刑事诉讼,移民申请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向众多公司和个人客户的在澳投资,房地产开发,酒庄收购,农场收购,购物中心买卖,股权转移和公司收购兼并等方面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全方位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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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力元律师是格诚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全职律师和移民代理。陈力元律师在2014年成为注册移民代理,有很多年从事移民法的经验,处理过几乎各类签证,包括学生以及临时活动签证,雇主担保类签证,技术移民类签证以及商业投资类签证。

陈力元律师也是合格的会计和税务顾问,可以在众多税务领域给出常规的或者明确的税务建议,比如收入税,资本利得税, 以及州政府的相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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