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

我们知道婚姻关系破裂是一段非常艰难的时期,我们希望在此期间为您提供最贴心的服务。

家庭法

单方申请离婚

已经分居并正在考虑离婚的配偶可以共同或者单独发起离婚申请。共同申请的过程较为简便,没有文件送达的要求。
如果您想要单方申请,则适用以下流程:

送达程序和选项

一旦您的离婚申请、宣誓书和证明文件(包括您的结婚证书和护照复印件)已经提交,这些文件需要在开庭聆讯日前28天被送达给您的配偶本人。送达可以通过邮寄或亲自递交(一般由专业人员进行送达,因为您不得对您的配偶进行送达)。

如果您确信您的配偶将签收并寄回送达回执(Acknowledgement of Service),则可选择邮寄方式。若无送达回执,就无法证明您的配偶接收到相关文件,法院将不会下达离婚令。

邮寄方式进行送达的程序如下:

  1. 您的配偶需要在送达回执(离婚)文件上签字并寄回给我们;
  2. 您需要在邮寄送达(离婚)宣誓书上签字,并附上该送达回执。

专业人员亲自送达的程序如下:

  1. 您的配偶需要在送达回执(离婚)文件上签字并交给送达人员;
  2. 送达人员将在亲自送达(离婚)宣誓书上签字,并附上该送达回执;
  3. 如果您的配偶未签署送达回执,送达人员仍将根据送达情况填写宣誓书;
  4. 您需要在证明配偶签字的宣誓书上签字,并附上送达回执的复印件。

离婚申请提交

在提交离婚申请时,您将从可选择的日期中选取开庭聆讯日(聆讯日通常在提交申请后的2到3个月内公布)。

同一屋檐下分居

如果您在分居后仍继续与您的配偶在同一屋檐下生活,那么您还应该向法院提交第三方证人的支持宣誓书,例如熟悉您的婚姻和同一屋檐下分居状况的朋友、邻居或家人,独立提供这方面的证据。 这份宣誓书应当包含他们所观察到的分居后的变化,与你关于分居的谈话内容等。 在下达离婚令之前,法院可能会坚持要求该宣誓书的提交。

离婚聆讯

如果您是单方申请离婚且与您的配额有未满18岁的子女,那么您必须亲自参加法庭聆讯或者参加预先安排的电话会议(视设施情况而定)。

在下达离婚令之前,法院必须认定夫妻双方已经充分考虑并制定了关于子女抚养、福利和发展的适当安排,且这些安排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令人满意的。

除此之外,法院还需认定其对该案件有管辖权,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 您是否将澳大利亚视为您的家并打算无限期在澳大利亚生活;
  • 您是否通常在澳大利亚居住,并且在提交离婚申请前已经住满12个月;
  • 当事人是否已经分居超过12个月,并且婚姻已经无可避免走向破裂;
  • 相关文件(例如结婚证书和居民身份文件)已经提交;
  • 所需要的支持宣誓书已经提交。

离婚令将在法院下达离婚令之后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生效。当事人将获得离婚令的副本。

财产变更令

在法院的离婚令作出并生效后,您将有12个月的时间启动法院程序或提交与财产变更令(Property Alteration Orders)有关的同意令(Consent Orders)。

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在分居后的2年启动法院程序,超过该期限则需要在获得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启动法院程序,您需要提供相关理由,法院根据其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批准。

我们建议您在提交离婚申请之前开始安排解决您的财产变更事宜,无需等到离婚程序开始或者结束之后,因为这两个事项彼此独立。如果您未能在12个月内确定财产变更事宜,我们将为您提供启动法院程序的新建议。

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为进行财产分割,当事人通常在家庭法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谈判,并与调解人员(如适用)一起参加家庭纠纷解决会议。法院诉讼往往是最后选项,只有当没有合适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时才会启动。

(一)仲裁

仲裁是私人替代性争议解决的另一种途径,需要通过当事人签署书面协议(或根据现有诉讼中的法庭命令)启动。仲裁由家庭法仲裁员开展,可以在离婚过程中的任一阶段进行。虽然仲裁并非司法程序,但其仍需要符合程序公正的相关要求。

仲裁结束后,仲裁员将发布仲裁裁决(Arbitral Award)。 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登记该仲裁裁决,并且必须通知另一方。 登记的重要性在于它是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先决条件。 一方在收到仲裁裁决的登记通知后,可以在28天内提出不应登记的理由。

仲裁的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当事人能够选择仲裁员;
  • 仲裁程序可能比法院聆讯更快进行;
  • 当事人(与仲裁员协商)可以灵活选择何时何地进行仲裁;
  • 仲裁过程非正式;
  • 仲裁过程不公开且信息保密;
  • 当事人不能发出传票(传票只能在现有诉讼中签发);
  • 登记的仲裁裁决只能在特定情况下(例如适用法律错误)由法院进行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被确认、撤销或变更,因此通常无法重新审理;
  • 导致仲裁裁决的撤销或变更的事由包括:
    • 欺诈或未披露重要事项
    • 仲裁裁决或协议无效,可撤销或无法执行
    • 情势变更使得裁决不可行
    • 在双方和仲裁员商定的仲裁程序中存在偏见或程序瑕疵。

(二)诉讼

如果离婚案件无法通过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解决,例如调解失败或者一方不同意参加仲裁,则应考虑在诉讼时效内启动法院程序。

法院在做出财产变更令时采取以下四步法:

  • 首先,根据双方单独或共同持有的资产、债务和收入来源计算资产池(asset pool)。双方必须向法院充分和诚实地披露其财务状况。财产的划分通常基于双方的资产之和(global approach),而非基于各方在资产中所占的比例(asset-by-asset approach)。同时,还需考虑其他“补充”事项,例如已经完成的分配、资产的损失和浪费、法律费用以及印花税和资本利得税等其他税收的影响。
  • 其次,评估各方对婚姻和子女抚养所作出的直接和间接的财务和非财务贡献,例如对双方资产的取得、保留和增益,和对家庭福利(包括以家庭主妇或父母的身份)的贡献。
  • 第三,考虑财产变更令将对各方未来需求产生的影响,包括各方的收入能力,和已经提供或将要提供的子女抚养费。
  • 最后,法院必须认定做出的财产变更令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公正公平的。

子女抚养协议

如何制定子女抚养协议

子女抚养协议(parenting arrangements)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当事人的律师互相发送提议或者与调解人员一起参加家庭纠纷解决会议(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Conference, FDR)等方式制定。这些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如适用)将帮助当事人解决残存的争议,并无需通过法院诉讼确定抚养协议。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则可签订抚养计划(parenting plan)或同意令(consent orders)将拟定的协议正式化。

抚养计划(parenting plan)是父母之间达成的私人协议,可以随着子女的需要和情势变化进行灵活修改和调整。如果一方未遵守该计划,法院无法强制执行,但可以根据现有的计划和安排作出新的抚养令。

相比之下,同意令(consent orders)与法院命令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可以被强制执行。如果一方未遵守同意令,另一方可以针对该行为提起违约诉讼(contravention proceedings)。

如果您无法与您的配偶达成抚养协议或者被迫与您的子女分隔,则应当向法院寻求抚养令(parenting orders)。我们认为启动法院程序应作为最后救济手段。此外,在提交申请前,当事人必须参加调解,除非由于案情紧急或存在家庭暴力等原因不适合这样做。参加调节后,当事人将得到一张证明(section 60I certificate),并且必须将其附在提交给法院的文件中。如果存在不适合进行调解的情形,也会被记录在该证明上。

法院考量

法院在做出抚养令的时候,必须确保相关安排在所有方面都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因为这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儿童的最佳利益体现在父母双方对其长期照顾、福利和发展(如医疗、教育和宗教)等事项上承担平等和共同的责任。

在指定抚养协议时,法院的首要考虑是确保儿童与父母双方保持有意义的关系,并保护儿童不受身心伤害或虐待、疏忽和家庭暴力。后者更为重要。

除此之外,法院还将考虑以下其他因素:

  • 儿童的意见及法院如何衡量该意见;
  • 儿童与父母及其他人(如祖父母或亲属)的关系;
  • 父母是否能够参与重要和长期决定的做出,并花时间陪伴孩子,与孩子沟通;
  • 父母是否能够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 任何情势变化可能对儿童造成的影响,例如与父母分开;
  • 孩子与父母相见和沟通的任何困难与费用,以及这种困难或费用是否会影响儿童与父母保持关系和直接接触的权利;
  • 父母或其他人满足儿童情感和智力需求的能力;
  • 父母和孩子的成熟程度、性别、生活方式和背景(文化和传统);
  • 如果孩子是土著居民或托雷斯海峡居民,孩子感受其传统文化的权利;
  • 父母对待孩子和其抚养责任的态度;
  • 是否存在针对孩子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以及是否适用家庭暴力令;
  • 是否需要做出避免关于该儿童的后续诉讼程序的命令;
  • 其他相关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因此,孩子应该与父母双方享受同样的相处时间,并在无法见面时保持交流沟通。但是,如果这种安排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或者不具有持续的可行性,那么应该保证儿童与其父母拥有“实质性和显著的相处时间”。这意味着孩子通常与父母一方居住,与另一方父母定期见面,共度足够长的时间,以确保孩子与另一方父母保持和发展亲子关系。见面时间可以选在重要的日子和学校假期。随着孩子的发育和成长,具体安排将需要不断调整和变化。

法院程序

法院诉讼程序启动后,当事人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任命一位独立儿童律师(Independent Children’s Lawyer, ICL),其费用通常由双方平均分担。

法院将指导双方与家庭顾问(心理学家或社区工作者)一起参加儿童争议会议(Child Dispute Conference, CDC)。家庭顾问通常会分别与当事人面谈,讨论争议事项、风险因素、儿童和共同抚养关系。 然后,家庭顾问将为法院准备一份备忘录,内容涉及所讨论的事项、双方达成的任何协议以及未来的方向和建议。

在确定最终聆讯日之前,法院可能还会通过对各方进行一系列访谈,观察您与孩子的互动以及咨询医生、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要求出具一份家庭报告和提供传票资料。

法律答疑

Q: 我和配偶分居已超过12个月,需要得到配偶同意才能提交离婚申请吗?
A:

不需要。离婚申请任何一方均可提交,或者双方联名提交。

Q: 我和配偶修复了关系,但几个月后关系再次结束,我需要重新经过“12个月分居期”才能提起离婚程序吗?
A:

双方修复关系,或者恢复同居的时间少于3个月,接着再次分居的,修复前的分居期可计算在12个月内。

双方恢复关系超过3个月才再次分居的,之前的分居期就无法计算在内,需要自最近一次分居日起重新计算12个月期。<

Q: 事实上配偶关系双方可订立哪几种财务协议?
A:

跟婚姻关系类似,事实上配偶(de facto couples)关系有三种不同的财务协议——关系开始前协议、关系存续期间协议,以及关系结束后协议。

Q: 如果我离婚了,我婚内订立的遗嘱是否还会继续有效呢?
A:

有效的遗嘱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结束而自动失效。但是,遗嘱内给前配偶的继承权会相应地失效,除非前配偶可以证明这部分的继承权仍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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