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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关系的破裂及结束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关系破裂的相关法律权利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如今,事实婚姻关系正变得越来越普遍,婚姻不再遵守严格的社会规范。随着这种认知的转变,围绕事实婚姻关系出现了很多新的不确定情况以及新的判例。

什么是事实婚姻关系?

根据澳洲《1975 年家庭法法案》第4AA(1) 提到的,事实婚姻关系(de facto relationship)是

如果一个人与另外一个人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那么:

  1. 双方没有正式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即未经过法律登记。
  2. 双方没有亲属关系。
  3. 以夫妻关系同居。

什么是事实婚姻

什么构成事实婚姻关系的破裂?

事实婚姻结束的个人理由有很多,一般是因为感情破裂,无法修复,也可能会存在其他的因素,比如家庭暴力等等。不过,在事实婚姻结束之后,有些事情上会存在争议,比如财产纠纷,像这样的关系破裂案例比比皆是。

一些事实关系的一种复杂情况是,有时很难确定事实婚姻关系在什么时候真正已经破裂或结束。在确定是否破裂时,必须考虑《1975 年家庭法法案》第4AA(1) 条所列的因素,即 “考虑到所有的因素后,当双方不再以真正的家庭为基础“作为夫妻共同生活”时,事实夫妻关系将被认定为破裂或结束 。

但是在具体事实关系破裂的案例中,确定事实婚姻关系的破裂和结束可能存在争议,需要法院依据不同情况做出判定标准。

例如在费尔贝恩诉拉德基 (2022) HCA 18 案,最高法院对于判定上诉人和被告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以便法院根据 1975 年《1975 年家庭法法案》第 90SM 条作出财产分配令的决定是有重大价值的。 高等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影响跨越了许多有争议的问题,并对于确定事实婚姻关系是否破裂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义。

费尔贝恩诉拉德(2022) HCA 18 (Fairbairn v Radecki [2022] HCA 18 (11 May 2022)) 基本背景

在 2005/2006 年,费尔贝恩与拉德夫妻双方在 50 岁左右时开始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在他们的整个事实婚姻关系中,双方都住在妻子的农场里。 大约 10 年后的 2015 年,妻子开始认知能力下降,随后被诊断出患有痴呆症。到2017 年,她基本上无法做出任何决定,并搬进了一家老年护理机构。丈夫一直仍然住在妻子的农场里。 2018 年初,新南威尔士州民事和行政法庭任命了一名受托人代表妻子做出有关其健康和福利的决定。受托人决定出售妻子的农场,以便支付妻子居住在老年护理机构的支出。 受托人的提议遭到丈夫的反对。

关于这个案例的诉讼程序

妻子的受托人以双方事实婚姻关系破裂为由启动了家庭法诉讼程序,并且受托人代表妻子向法院寻求出售农场的命令。丈夫辩称,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仍然完好无损,因此法院没有管辖权来作出受托人出售农场的命令。 初审时,初审法官支持受托人的请求,即双方特定的分居情况表明该事实婚姻关系已终止。丈夫随后向合议庭提出上诉。合议庭认定初审法的裁决有错,双方的事实关系并未破裂。 受托人其后获得特别许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高等法院的调查结果

高等法院认为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实际上在 2018 年 5 月 25 日之前的某个阶段已经破裂。这是基于考虑到所有情况,法院可以确定双方不再具有《家庭法》第 4AA 条所指的“在真正家庭基础上共同生活的夫妻关系”。

法院表示,这种关系破裂并不是因为妻子不得不进入老年护理中心与丈夫分居,也不是因为她无行为能力。这些因素是相关的,但不是决定性的。法院指出,虽然之前双方可能对共同生活有一定程度的相互承诺,但当丈夫拒绝为支持妻子做出“必要或合乎需要的调整”并且他的行为违反了妻子的需求和利益。 丈夫方面的相关行为包括拒绝与妻子的成年子女就她的持续照顾工作进行合作;他拒绝出售农场财产;以及他采取让妻子(在她的能力受损时)执行委托书以便赋予他对妻子资产的重大控制权,以及一份优先考虑他自己的利益而不利于妻子的遗嘱。

高等法院裁决的影响

高等法院判决的意义包括同居不是持续事实关系的必要特征;双方可能不在同一个住所,但仍然处在事实婚姻关系中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不一定意味着事实上的关系已经破裂;并且在现实和事实婚姻关系的背景下,关于“必要或可取的调整”的解释可能会发展出一套新的判例法。 该案还突出和强化了家庭法诉讼的自由裁量性质。 双方在妻子认知能力下降之前签署的具有约束力的财务协议可能会纠正这种情况,并且很可能避免随后在此问题上进行的冗长的法庭诉讼程序。

事实关系的破裂

事实婚姻关系破裂后,所需要注意的事项

事实婚姻关系破裂对双方都可以会带来一些影响,如果和平分手,没有争议,并且按照正常的流程处理两人间的关系,这是非常理想的状态。但是,现实,仍然存在很多因为同居关系的破裂,而引发的财产争议。比如较为常见的,在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男方给女方赠送了一些有价值的礼物,像名牌包包,服装,化妆品等等。在事实关系破裂,也就是分手之后,有些男方会要求女方偿还这部分的“礼物费用”,甚至严重的,可能会上诉到法院上,以寻求法院的判决。那么,女方是否应该偿还?

当然更多的是一些复杂的事实婚姻关系破裂的案例,比如房屋的购置,房屋的买卖交易,由于涉及的金额往往不菲,双方在这些财产分配上,会存在较大的争议。我们专业的家庭法律师可以帮助您在事实婚姻关系破裂后进行最大的争取。 如果您在事实婚姻关系破裂之后,存在财产纠纷,家庭法纠纷,欢迎联系我们。我们会充分了解您的情况,进行专业的分析,给您最合理的方案。

我们还有关于同居与事实关系的更多文章,您可以查阅《从同居关系到事实婚姻,你要知道的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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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致力于从事帮助众多海内外客户在澳洲进行房产买卖,商业或农业资产收购,民事刑事诉讼,移民申请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向众多公司和个人客户的在澳投资,房地产开发,酒庄收购,农场收购,购物中心买卖,股权转移和公司收购兼并等方面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全方位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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