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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威尔士州认罪协商制度如何能帮助您获得轻判的结果

一个违法行为,可能面临多个刑事指控。比如家暴案中,一方使用家中的花瓶砸伤了另一方,可以被指控人身攻击,同时也可以被指控破坏财产。再比如,在性侵案中,除了被控性侵罪之外,还可以被控人身伤害或普通的人身攻击。认罪协商(Plea bargaining)是刑事案件中被告律师代表被告与控方(公诉检控机关)之间的协商,被告通过认罪协商承认一些最空,控方同意撤销其他罪控,从而获得较轻刑罚。这种司法实践不仅在澳大利亚很普遍,在世界上不少国家(例如美国、英国和中国)也经常采用。

代表被告,与控方进行认罪协商,其重要性在于能为被告争取到符合其最大利益的结果,同时也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首先,刑事案件从起诉到判刑往往花费数年,认罪协商可尽早结案,减轻被告及其亲属朋友在审理期间承受的大量压力,从而也节省了公共资源。其次,尽早认罪还可向法官表明被告有悔罪之心,有助减刑。本文将以新南威尔士州(新州)为例简介有关认罪协商及减刑制度。

认罪协商的主要原则

在严重罪行案件中,最常见的协商项目是被告如果认罪,将承认哪些控罪。控方会考虑三个因素,即:

  1. 现有证据能否满足构成控罪的每个要件;
  2. 有没有合理把握让陪审团定罪;
  3. 为符合公众利益,案件是否适用酌情处理因素予以不再追究。

控方考虑以下事项后,如认为符合公共利益,可接受被告承认较轻控罪:

  1. 所承认控罪足以反映被告行为的刑事性质,而且被告认罪后有足够的量刑空间;
  2. 控方理据不足的情况;
  3. 考虑到继续起诉可能得到的结果,如不继续起诉将可能节省大量金钱和时间成本;
  4. 可让证人免受出庭作证的压力;
  5. 受害人表示希望不继续起诉。

另一个常见的协商项目是一旦协商成功,让被告协助有关部门,例如在庭上作证指控其他被告,协助警方处理其他案件等。

新州关于认罪协商有一套规范的制度规管(Early Appropriate Guilty Plea Scheme)。刑事案件开庭前,控方和被告必须进行案情会议(Case Conference),面对面讨论案情,缩小庭审要处理的问题范围,并尽早就认罪问题达成共识。

新州认罪减刑制度

新州《 1999年刑事罪行(量刑程序)法》(Crimes (Sentencing Procedure) Act 1999)第3部第1A分部对严重罪行的认罪减刑作了相关规定。减刑幅度视认罪时间而定,例举如下:

认罪时间 

减刑幅度

地方法院(Local Court)交付审理程序(committal)之前

25%

区域法院(District Court)或高级法院(Supreme Court)首日开庭前,提前至少14天认罪或给予认罪通知(notice of plea)

10%

其它情况

5%

结论

总体而言,认罪协商是刑事检控程序中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争取符合被告,乃至整个社区最大利益的结果。如果您被控以严重罪行,我所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将乐意为您提供协助,在法律上为您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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