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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被客户问: “我赢的机会有多大?” – 浅析“合理的成功前景”规则下的律师义务

浅析“合理的成功前景”规则下的律师义务

人们要聘请律师解决法律问题,尤其是涉及争议、诉讼的时候,往往会问“我赢的机会有多大”。这是很多人会关心聘请律师的问题,如果聘请的律师对诉讼结果把握不大,很容易影响诉讼结果,甚至败诉。其实,律师要决定是否接下案件,如何处理案件,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真评估客户的诉讼胜诉几率。以澳洲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规定为例,律师要为客户处理案件,有义务确保客户的案件有合理的胜诉前景。本文将通过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说明什么是“合理的成功前景”,如果败诉的话,有哪些方面可以帮助自己减少损失,以及在聘请律师前需要知道的方面。

新南威尔士州相关法律义务简介

根据新南威尔士州《2014 年法律职业统一适用法》(Legal Profession Uniform Application Act 2014 ,简称“该法”)规定,律师如要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包括进行索偿或答辩,均有义务审视案件的相关事实和法律理据,确保客户的索偿或答辩有“合理的成功前景”(reasonable prospects of success)。

怎样才算作“合理的成功前景”?根据该法规定,客户要进行索偿的,需要有合理前景能取得赔偿。客户要进行答辩的,要有合理前景能阻止对方索偿或减少赔偿数额。

“合理的成功前景”要求律师在开始法律诉讼之前,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法律层面和事实层面的合理分析,对案件的成功有合理的期望。

违反“合理成功前景”义务的后果

通常来说,客户一旦败诉,便有可能需要承担对方的诉讼费用。律师如违反有关义务,明知客户没有成功希望但仍然提告、抗辩等,便可能面对相应后果。这包括:

  1. 客户可能以律师的疏忽或专业失当为由,向律师追讨损失(例如律师费);
  2. 客户也可能向新州法律服务委员会(Office of the Legal Services Commissioner)投诉,委员会如裁定律师确有失当行为,便可能给予罚款、暂停执业,乃至撤销执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3. 法庭更可根据该法规定,下令客户的律师本人承担对方讼费。

“合理成功前景”的案例简介

虽然该法关于“合理成功前景”的规定,旨在震慑无合理成功前景却仍然提告、应诉等行为,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也会慎重适用有关规定,避免打击律师行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积极性。Lemoto一案便能说明这一点。

Lemoto一案中,Lemoto作为律师,在2001年为原告客户对其雇主提起工伤索偿诉讼。案件经新州区域法院受理后转介至仲裁程序,结果原告败诉。原告要求重新审理,但再次败诉。区域法院根据该法规定,判令对方讼费由原告律师Lemoto本人承担。

Lemoto律师上诉。上诉法院发现区域法院的法官并没有清楚说明其认为Lemoto律师在没有合理成功前景的情况下提告,进而下令其承担对方讼费的理据。上诉法院指出,法院不应该仅仅因为当事人败诉便判令其律师本人承担对方讼费。哪怕是当事人败诉两次,也必须仔细审视实际案情。上诉法院认为,原告败诉两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区域法院的法官怀疑其可信程度,原告诉求本身有合理成功前景。因此,上诉法院最后驳回区域法院的命令。

小结

法律案件,尤其是诉讼案件,可能要花费当事人大量金钱、精力和时间,并需要动用法院的公共资源。在现实生活中,一个问题往往有很多解决办法。因此,律师的工作并不是单纯根据客户的指示提告或应诉,而是仔细审核有关事实和证据,研究相关法律理据,从而给出最适当的解决办法,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在这方面,律师的专业技能和经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我所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在多个诉讼或非诉领域有十多年经验和实绩,定能通过专业的服务为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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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律师的执业领域包括诉讼、刑事法、房地产等等。

黄律师曾处理过复杂的婚姻财产分割事务。在刑事法方面,黄律师处理过交通违法、袭击案、保释申请等多种案件,在新南威尔士州有出庭经验。此外,黄律师在商业租约、房地产买卖合同等的撰写咨询方面有丰富知识和经验。

黄律师拥有悉尼大学法律与商学双学士学位,是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的注册律师。

黄律师可以流利地使用英语或粤语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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