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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维州判例看在澳大利亚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注意事项

2019年澳大利亚法院系统做出了两个有重要借鉴意义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民事判决的裁定。在苏州海顺诉赵月娥,徐某诉王某两个案件中,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的卡梅伦法官对中国法院的裁判给予了完全不同的对待。苏州海顺与赵月娥借贷纠纷中,维多利亚最高法院承认并执行了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判决被告偿还中国判决中确认的债务。在徐某与王某的借贷纠纷中,维多利亚最高法院则拒绝承认和执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金钱判决。

大原则和例外情形

我们的前篇文章提到,如果满足四个条件,即管辖权,判决终局性,诉讼双方身份确定和金钱债务数额确定四个条件,外国判决就可以被澳大利亚法院依据普通法来承认并执行。但是这一大原则下有若干例外情形会导致澳洲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民事判决,这些例外情形被卡梅伦法官总结在苏州海顺判决书的[93]段。即:

  • 违反公共利益;
  • 欺诈取得外国判决;
  • 外国判决具有刑罚性质;和
  • 违反自然公正原则。

 

如果您是被申请人,您需要知道什么

首先,您需要知道以违法澳大利亚公共利益为抗辩理由存在非常高的门槛。事实上,这也是律师最不倾向于推荐的抗辩理由。

其次,抗辩外国判决是通过欺诈手段取得也不是一个容易的路径。在Doe v Howard [2015] VSC 75先例中,维州最高法院的弗雷斯特法官援引1986年的新南威尔士案例,判决说一般的伪证或者虚假陈述并不足以成为拒绝承认外国判决的理由。

再次,在债务追偿案件中,即使存在惩罚性利息,对被告来说抗辩外国判决存在刑罚性质依然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卡梅伦法官在苏州海顺判决中说道是否存在刑罚性质取决于是否存在公法成分。而公法成分则要视个案事实而定,如外国法院的态度,起诉理由和涉及的外国法律。

即使澳洲法院认为外国判决存在刑罚性质,这也并不必然导致该判决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参考了南澳2005年的判例后,卡梅伦法官认为澳洲法院完全可以把外国法院惩罚性质的部分去除,承认并执行非刑罚性质的部分,故在苏州海顺案中,卡梅伦判是即使中国法院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惩罚性利率构成刑罚性质,退一万步讲,本金偿还和非惩罚性利率的判决依然可以被承认和执行。

最后,违反自然公正原则可能是抗辩外国判决的最佳方式。在徐某诉王某案中,维州法院认为徐某明知王某在澳洲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且案件亦发生在澳洲,依然在澳洲司法程序开始后在中国开始诉讼,并通过公告送达和缺席审判取得判决。严重侵犯了王某的程序权利,构成对自然公正原则的违背。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告合理公平地尽到了送达的义务,公告送达本身并不违反自然公正原则。例如苏州海顺案中,赵月娥即抗辩虎丘法院的公告送达侵犯其程序权利,卡梅伦法官认为原告在赵月娥逃避中国诉讼无法被合理联系到的情况下,中国程序中的公告送达公正合理,不存在违法自然公正原则的情形。

如果您是申请人,需要知道什么

不要浪费澳大利亚司法系统的时间的资源。澳洲法院明确拒绝对案件当事人通过选择司法裁判地点来滥用程序性权利的做法。如前文所说,徐某诉王某案中,徐某在澳洲司法程序后开始后在中国再次起诉,甚至取得中国判决中拖延不告诉维州法院和被告,直到最后才申请执行对自己有利的中国判决,这被判是滥用程序权利违反自然公证原则。

你必须合理地尽到程序性义务,以确保被告获得公正合理裁判地权利不被侵犯。是否合理取决于个案事实和外国法律。在外国程序合法并不必然说服澳洲法院,澳大利亚司法系统对待外国法律程序会独立做出判断,同样是公告送达,苏州海顺被认为是公正合理,徐某王某案则是完全相反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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