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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澳洲监护人和授权委托制度,为日后早做准备

澳洲监护人和授权委托制度介绍

随着年龄增大,人的身心机能会不断衰退,某且情况下可能导致失去自主决策能力,无法管理自己的事务和财务。对此,澳洲建立了完善的持久监护人和持久授权委托制度,当事人一旦丧失自主能力的,便可由监护人和代理人妥为接管。这两项制度是怎样运作的,怎样委任监护人和代理人,以及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本文将以新南威尔士州(新州)为例一一简介。

为什么需要监护人和授权委托制度?

根据澳洲法律,人必须要具有相应的法律能力,才能作出有效的法律行为,例如签署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处分自己的财产等。而要证明自己具有法律能力则需要满足以下要素:

  1. 能够理解自己要签署的文件内容
  2. 能够明白自己行为的后果
  3. 能够自己独立作出决定等。

不过,人可能会因为疾病等原因丧失行为能力,例如记忆力、认知能力衰退,神智不清醒等。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法满足以上法律能力要素,因此便需要有监护人和代理人代为决策,代管代办各类事务,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持久监护人制度

以新州为例,当事人可以根据《1987年监护人制度法》(Guardianship Act 1987)的规定签署规定格式的委任状 ,委任一名或多名持久监护人(Enduring Guardian)。一旦当事人丧失自主决策的能力,监护人便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替当事人作出决策。当事人可以授予监护人一系列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1. 决定当事人的住处(例如入住护理设施)
  2. 决定当事人接受的服务(例如护理服务)
  3. 在当事人需要接受医疗服务的时候替当事人签字等。

持久授权委托制度

授权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是一种常用文书,用于委托他人代办各类事务。持久授权书(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是一种特殊的授权书,以新州为例,必须按《2003年授权委托法》(Powers of Attorney Act 2003)的指定格式和程序签署。通过持久授权书委任的代理人(Attorney)有权在其权限范围内替当事人代办各类事项,让代理人在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后为当事人管理事务,签署法律文件,处分财产等。

监护人和代理人应委任谁

持久监护人和代理人权责巨大,而且行使权力期间当事人不一定有能力保护自己。因此,这两个角色一般都需要由当事人信任的人来担任,包括子女、亲属、好友等。

尽早安排的重要性

根据相关法规,当事人如要签署持久监护人的委任状或者持久授权书,必须在专业人员(例如律师)见证下签署。负责见证的专业人员有责任确保当事人理解文件内容及其后果,自愿签署。

如上所述,如果当事人已经丧失了行为能力,无法理解有关文件和自主决策的,便无法自行委任持久监护人和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他人如要为当事人委任监护人和财务管理人的,便需要向新州民事行政仲裁庭(NSW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Tribunal,简称NCAT)申请监护令(Guardianship Order)和财务管理令(Financial Management Order)。

NCAT程序手续较多,耗时较长,花费也比较大,因此,一般建议当事人尽早安排,签好相关文件,有利于节省时间和费用,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关于监护令和财务管理令,请查看另外一篇关于监护令和财务管理令的文章。如果您有需要委任持久监护人和代理人,乃至要对自己的财产和继承做好法律安排,请咨询我所。

吴戈 律师

吴戈律师是格诚联合律师行的主任律师,在财产法,移民法,商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民事刑事和家庭法领域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多年来致力于从事帮助众多海内外客户在澳洲进行房产买卖,商业或农业资产收购,民事刑事诉讼,移民申请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向众多公司和个人客户的在澳投资,房地产开发,酒庄收购,农场收购,购物中心买卖,股权转移和公司收购兼并等方面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全方位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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